簡介
【發布單位】80602
【發布文號】遼政發[2001]19號
【發布日期】2001-06-12
【生效日期】2001-06-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在全省禁止銷售使用
含磷洗滌用品的通知
(遼政發〔2001〕19號)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有關規定,為保護水環境,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省政府決定在大連、錦州、營口、盤錦、葫蘆島等市已經開展禁止銷售和使用含磷洗滌用品的基礎上,在全省禁止銷售、使用含磷洗滌用品,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7月1日起,在全省禁止銷售和使用含磷洗滌用品,推廣使用無磷洗滌用品。
二、禁止銷售和使用的含磷洗滌用品指:各類含磷織物洗滌劑(含磷洗衣粉、含磷液體洗滌劑、含磷皂粉、含磷洗衣膏等)、含磷餐具洗滌劑、含磷工業洗滌劑以及其他含磷洗滌輔料產品。推廣使用的無磷洗衣粉執行GB/T13171-1997洗衣粉標準,其他無磷洗滌用品執行相應的產品標準,其中五氧化二磷的總含量必須低於1.1%,洗滌效果(相對標準粉對油污布的去污力比值)必須大於1.0。
三、各級政府要嚴格禁止含磷洗滌用品企業擴大生產規模;鼓勵企業發展、生產無磷洗滌用品,對技術成熟的發展無磷洗滌用品的投資項目應優先立項。今後省內不再批准含磷洗滌用品生產項目。現有生產含磷洗滌用品的企業要儘快轉產,生產無磷洗滌用品。
四、各級環境保護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地區銷售和使用洗滌用品單位和個人的監督管理工作。
五、凡在我省市場銷售的無磷洗滌用品,其生產企業須向所在市環境保護局提出申請,提供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審查認可的檢測機構按本通知要求檢測合格的證明或獲得環境標誌產品的證明,由市級環境保護局免費為生產企業辦理審查認定、登記手續,並報省環境保護局備案。未通過認定的洗滌用品不得在全省市場銷售。
六、對違反本通知規定,銷售和使用含磷洗滌用品者,由各級環境保護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按各自職責依法查處。
七、各級環境保護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對市場上的洗滌用品進行檢查。對7月1日以後繼續銷售、使用含磷洗滌用品的單位和個人,責令其立即改正,沒收、銷毀其含磷洗滌用品,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遼寧省人民政府
2001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