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

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105號
《遼寧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業經1999年9月2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政府第3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省 長
一九九九年十月七日
遼寧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
第一條 為提高專業技術人員素質,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對我省企業、事業單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在職人員進行知識更新、補充、拓展和技能提高的教育。
對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納入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統籌管理。
第三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事行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以下簡稱繼續教育)工作,負責制定繼續教育的規劃並組織實施,對繼續教育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縣以上人民政府所屬部門負責本系統、本行業繼續教育的管理工作,制定本系統、本行業繼續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四條 繼續教育應當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理論聯繫實際,學用結合,按需施教,講求實效。
第五條 繼續教育的主要任務是對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新理論、新技術、新方法、新信息的教育;進行專業技術職務任職和晉升的培訓;進行專業技術骨幹和學術技術帶頭人的培訓。
第六條 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以參加進修班、研修班、學術講座、考察等形式的學習為主;也可以在繼續教育規劃的指導下自學,自學評估和考核辦法另行規定。
第七條 對專業技術人員實行繼續教育進修期制度,每三年為一個進修周期。在進修期內,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累計不得少於120學時;初級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少於96學時。專業技術人員在進修期內未能完成繼續教育學時的,不得高評或者高聘專業技術職務。
專業技術人員在接受學歷教育期間可以免予參加繼續教育。
第八條 專業技術人員有接受繼續教育的權利,在脫產參加繼續教育學習期間享受與在崗人員同等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
第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本地區繼續教育規劃、本單位發展目標和工作需要,以及提高不同層次專業技術人員素質的要求,制定繼續教育年度計畫和管理制度,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保證學習時間,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
第十條 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按照單位統一安排參加繼續教育學習;學習期間遵守有關規定和紀律,完成學習任務,接受單位和有關部門的檢查、考核。
第十一條 繼續教育實行證書登記制度。企業、事業單位和繼續教育施教機構,對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進行考核,並將考核結果在繼續教育證書上記載,作為專業技術人員年度考核、任職資格評審和聘任、晉升職務的依據。
繼續教育證書由省人事行政部門統一製作。
第十二條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會團體和大型企業應當發揮各自優勢,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面向社會承擔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任務。
上述單位面向社會承擔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任務時,須經市以上人事行政部門審核批准,接受有關部門監督檢查,保證教學質量。
各地區、各部門及各企業、事業單位可根據需要,在上述單位中確定本地區、本系統、本單位的繼續教育基地。
第十三條 繼續教育的教師按照專、兼職結合,以兼職為主的原則,由各專業技術領域內有較高理論水平或者實踐經驗的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擔任。
第十四條 繼續教育經費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合理負擔。各級財政部門應當視財力對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給予安排,專款專用。企業、事業單位繼續教育經費按國家規定從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
第十五條 各系統、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把繼續教育工作納入企業、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目標責任,並實施考核和監督。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或者人事行政部門對在繼續教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本規定,侵犯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權利的,由人事行政部門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八條 專業技術人員違反本規定,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單位統一安排的繼續教育活動,或者在學習期間違反學習紀律和制度,由其所在單位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並可追償單位所支付的學習費用。
第十九條 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權利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本單位、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單位所在地人事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接受申訴的單位或者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並答覆申訴人。
第二十條 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繼續教育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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