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防交通建設,保障戰時和特殊情況下國防交通順暢,根據《國防交通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國防交通活動,必須遵守《條例》和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防交通,是指為國防建設服務的鐵路、道路、水路、航空、管道、郵電通信等交通體系。
本辦法所稱特殊情況,是指局部戰爭、武裝衝突和自然災害以及人為因素造成的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事件。
第四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國防交通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防交通工作。
鐵路、道路、水路、航空和郵電通信等管理部門(以下統稱交通管理部門),分別負責本系統的國防交通工作。
第五條 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國防交通建設,把國防交通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第六條 地區國防交通保障計畫,應當根據上級國防交通保障計畫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由縣以上國防交通主管機構組織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軍事機關擬訂,徵求上一級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意見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承擔國防交通任務的交通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製定本單位國防交通保障計畫,完成國防交通保障任務。
第七條 制訂、修訂地區國防交通保障計畫所需的資料,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準確、全面提供。
國防交通保障計畫草案的制訂、修訂、收發、傳遞、使用、複製、摘抄、保存和銷毀,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執行。
第八條 國防交通建設規劃由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擬訂,經本級政府計畫部門和交通管理部門綜合平衡後,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交通建設規劃,報本級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九條 國防交通工程設施建設項目和有關貫徹國防要求的建設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立項上報審批前,建設單位應當徵求國防交通主管機構的意見;需要申請國防交通經費的建設項目,必須經省國防交通主管機構同意。
第十條 承擔建設項目勘察設計的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設計中有關貫徹國防要求的內容單列說明。建設單位在組織設計鑒(審)定前將設計檔案及有關資料報送國防交通主管機構。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和有關資產、資料交接工作,應當有國防交通主管機構參加。
第十一條 未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和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國防交通控制用地修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不得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
第十二條 國防交通保障隊伍,分為專業保障隊伍和交通沿線保障隊伍。
專業保障隊伍,由交通管理部門以本系統交通企業生產單位為基礎進行組建。
交通沿線保障隊伍,由當地政府和有關軍事機關以交通線路沿線、交通設施周圍地區的民兵為基礎進行組建。
第十三條 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防交通保障計畫的要求,結合生產、搶險救災等任務,對專業保障隊伍進行訓練和演練。
交通沿線保障隊伍的專業訓練,由有關軍事機關結合民兵工作統一安排;國防交通專業課目,由國防交通主管機構負責提供教材、器材和業務指導。
第十四條 國防交通保障隊伍的車輛、船舶和其他機動設備,應當按照國家國防交通主管機構的規定,設定國防交通統一標誌;在戰時和特殊情況下免費優先通過收費站(卡)。
第十五條 戰時武裝警察部隊、民兵組織和其他單位需要使用動員的運力的,應當向省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提出申請,由省政府批准。
在特殊情況下,軍隊或者其他單位需要使用徵用的運力的,應當向省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提出申請,由省政府批准。
第十六條 需要對動員或者徵用的運載工具和設備的外型、結構、性能作重大改造的,必須經市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批准,並向省國防交通主管機構備案。
第十七條 對被動員和被徵用運力的操作人員的撫恤優待以及運載工具、設備的補償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軍隊行動和特殊情況下的緊急交通運輸保障,由國防交通主管機構負責組織協調。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企業應當依據國防交通運輸保障計畫和要求,優先安排軍事運輸。運輸軍事人員、裝備及其他軍用物資,應當迅速準確、安全保密。
第十九條 在特殊情況下,省國防交通主管機構可以提請省政府決定,由公安機關、海事監督機構分別在自己的職責範圍內對局部地區的道路、水路實行交通管制。
第二十條 縣以上國防交通物資儲備計畫,由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據國防交通保障任務的需要,會同政府有關部門制訂,經本級政府批准後,列入本級政府計畫部門和交通管理部門物資儲備計畫,報省國防交通主管機構備案。
第二十一條 因搶險救災確需動用地方儲備的國防交通物資,由省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批准。
經批准使用儲備的國防交通物資,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支付費用。收取的費用主要用於儲備物資的補充、更新、配套、維修和管理。
經批准動用的國防交通儲備物資,按照規定的期限歸還,造成損壞的應當及時更換或者補充。
第二十二條 國防交通儲備物資需要報廢、降價、更新處理的,按照現行財務制度辦理,並報省國防交通主管機構備案。
第二十三條 國防交通科學技術研究項目,應當納入各級科學技術研究規劃。國防交通科學技術成果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有償轉讓,涉及國家和軍事秘密的,報省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批准。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條例》第十章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五條 實施行政處罰,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罰款和收繳罰款,應當按照《遼寧省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細則》執行。
第二十六條 國防交通經費除中央安排外,分別由本級政府、部門和企業共同承擔,具體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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