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區簡介
遼寧朝陽經濟技術開發區,是遼寧省首批對外開放的省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是朝陽改革開放的先導區,對外開放的視窗和新型的工業園區,省級高新技術園區。
朝陽開發區行政管轄,規劃面積20平方公里,實行封閉式管理,開放式辦公,行使市級經濟管理許可權,縣級行政管理職能。
區位優勢
遼寧朝陽經濟技術開發區位於朝陽市郊,北依內蒙古自治區,西接河北省,南臨渤海,一域連三省,兼具沿海與內陸雙重優勢,可同時接受兩大城市群的輻射。周圍地區農副產品資源、礦產資源和文化資源豐富,蘊含著無窮無盡的後發力。
區位交通便利,優勢獨特。距錦州港97公里,距朝陽火車站2公里,有6條鐵路,10條公路和幹線貫穿,朝錦高速路將開發區納入全國高速公路網,即將開工的京四高速公路和朝赤高速公路貫穿全境,40分鐘到錦州,3小時抵瀋陽,5小時到達北京。
投資環境
開發區基礎設施配套完備,目前已投入資金2.2億元,建設起步區6平方公里和1平方公里高科技園區,新修公路25.2公里,日供水能力2.5萬噸,日供生產用蒸氣30噸/小時,日供煤氣10萬立方米,日供電5萬千伏安,具備裝機6000門程控電話郵局一座,150光伏安變電所一座。目前,1平方公里高科技園區實現七通一平,6平方公里起步區道路、通訊、供水、供熱、煤氣與市區聯網。
開發區依託母城的工業基礎和資源優勢,利用特殊的優惠政策和良好的投資環境,大力發展外向型工業園區。目前已有企業近200家,其中工業企業120戶,規模以上工業企業18戶,初步形成了以食品加工、機械製造、電子工業和醫藥化工為主的支柱產業,柏慧燕都、加華電子、凌雲機械、希波集團等一些知名企業發展勢頭良好。
優惠政策
朝陽開發區招商引資優惠政策若干規定
朝陽經濟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為省級開發區。開發區管委會為朝陽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代表市政府對開發區的經濟、社會事務和有關行政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開發區實行全封閉式管理,開放式辦區,人區投資的中外客商及中介人員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相關優惠政策外,同時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第一章 土地使用政策
第一條 凡人駐開發區投資興辦工業性生產企業,其項目用地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1、項目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法規定。
2、項目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在1000萬元(人民幣,下同)以上,項目投資密度在每畝50萬元以上。
3、項目用地建築係數在30%以上。
第二條 項目徵用土地的價格為每畝8萬元(包括新增建設用地使用費、耕地開墾費、管理費、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費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徵用土地的”兩稅一金”先由征地企業按實際發生額繳納,待項目達產一年後由開發區予以返還(扣除按體制上解部分)。
第三條 對固定資產投資3000萬元以上、投資密度大、納稅額高的項目,實行每畝6萬元的優惠地價,超6萬元的部分先由征地企業墊付,待企業納稅額達到年每畝5萬元的水平後,開發區一次全額返還墊付資金。
第二章 資金扶持政策
第四條 凡進區征地的工業生產性企業,自企業年納稅額達到年每畝4萬元標準後,開發區按現行財政體制企業對地方財政貢獻額的30%給予三年的扶持資金,用於企業擴大再生產。
第五條 實行每畝6萬元征地的工業生產性企業,自開發區償付企業墊付征地款後,開發區按現行財政體制企業對地方財政貢獻額的40%給予三年的扶持資金,用於企業擴大再生產。
第六條 凡進區非工業生產性企業和不征地的工業生產性企業,自企業投產三年內,按現行財政體制,年納稅額在25萬元(含25萬元)以下部分按該企業對地方財政貢獻額的15%;納稅額在25萬元以上至50萬元(含50萬元)以下部分按該企業對地方財政貢獻額的25%;納稅額在50萬元以上部分按該企業對地方財政貢獻額的35%的比例標準,撥付企業扶持資金,用於擴大經營規模。
第七條 高新技術企業和出口產品產值達到70%的出口型企業,開發區按企業所得稅額對地方財政貢獻部分的40%給予三年資金扶持。
第八條 凡進區企業建設期間行政收費,除國家、省應收的部分外,地方留成和純屬地方性收費免收或減收。
第三章 招商引資中介人員獎勵政策
第九條 為開發區基礎設施建設和公益事業從域外引進有償使用資金,根據資金額度、使用年限確定標準獎勵中介人員。
第十條 經開發區認定,引進國外(含港、澳、台)註冊資本100萬美元以上項目,按註冊資本實繳額的5%o 獎勵給項目中介人員。經開發區認定引進國內生產性的投資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1000萬元以上的,按投資完成額的3%o獎勵給中介人員。
第十一條 開發區內企業為開發區引進項目,根據固定資產投資額大小,給予適當的優惠政策或延長本企業享受原資金扶持政策的年限和比例。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對固定資產投資額在6000萬元以上項目;對開發區財政貢獻額度大的項目;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外商投資建設開發區工業園項目,根據項目實際情況採取一事一議的辦法,給予更優惠的政策。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朝陽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凡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與開發區簽定投資協定,以契約的形式保證政策的落實和執行。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5年4月10日執行,此前已進區人駐企業仍按原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