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陽開發區

朝陽開發區成立於1992年,使遼寧省首批對外開放的省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是朝陽改革開放的先導區,對外開放的視窗和新型的工業園區,省級高新技術園區。朝陽開發區行政管轄面積13平放公里,規劃面積20平方公里,總人口2.7萬人,實行封閉式管理,開放式辦公,行使市級經濟管理許可權,縣級行政管理職能。

簡介

成立於1992年,1994年被遼寧省政府批准為省級經濟技術開發區,規劃面積20平方公里,下轄1個街道、6個行政村,總人口4萬人,享有市級經濟管理許可權,縣級行政管理職能。朝陽開發區依託母城而建,基礎設施建設、社會事業發展、金融商貿服務與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同步,是朝陽工業經濟中心、對外開放視窗和西部工業走廊的核心區域。

一、自然狀況
地理位置:朝陽開發區地處中國東北地區連線中原地區的樞紐地帶。東連遼寧中部工業城市群,南臨錦州港,西接京、津、唐工業經濟圈,北依內蒙古腹地,海陸兼備,不僅地理位置優越,且交通發達便利。京瀋高速公路錦朝區段、國道101線及正在興建的京四(北京至四平)高速公路和朝赤高速公路貫穿全境。
自然資源:背靠中國東北能源富集地區,石油、煤炭、電力供應充足。

土地資源:開發區行政轄區土地總面積20平方公里,土地自然類型多樣,其中建設用地約12平方公里,農業用地8平方公里。平均海拔3.5米,最大凍土深度1.35米,平均地下水位15.2米。

水、電資源:開發區依託朝陽市水力及電力資源,全市共有大型水庫2座,中小型水庫83座,水資源豐沛。隸屬於東北電網的朝陽市供電局,有50萬伏、22萬伏兩條東北骨幹輸電線路通過,供電仍有很大餘量。即將建設的2X330MW熱電廠座落在開發區,將為入區企業提供充足的熱力、電力。

二、經濟社會發展
開發區自2002年重新區劃調整以來,堅持以招商引資為中心,以項目建設為抓手,突出戰略重點,創新工作方法,努力克服區域劣勢,破解資金投入瓶頸制約,各項主要經濟發展指標均保持在40%以上的增長率,初步形成了以食品加工、機械製造、電子信息、冶金鑄造、汽車配件為主的五大主導產業群。截止2006年底,全區地區生產總值實現4.8億元,比2002年增長6.8倍;工業總產值完成12億元,比2002年增長18.4倍;稅收收入完成4950萬元,地方財政一般預算收入完成2218萬元,分別比2002年增長8.4倍和3.8倍;招商引資和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分別完成5億元、6.3億元,分別比2002年增長1.3倍、18倍;現全區共有工業企業200餘家,其中規模以上企業29家。全區經濟和各項社會事業進入了一個嶄新的發展階段。

三、基礎設施建設
重新區劃以來,開發區大力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實現城鄉面貌大改觀。現已累計投資2.2億元,共修建道路11.1千米,鋪設給水管線3.8千米、排水管線13.9千米、煤氣管線2.8千米,道路綠化2.8萬平方米、硬化2萬平方米,架設供電線路4千米、通訊線路5.8千米,安裝路燈281基桿,7平方公里內已實現“五通一平”,城市框架初步拉開。

四、奮鬥目標
“十一五”期間,開發區將緊緊圍繞加快發展這條主線,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招商引資和項目建設為核心,以最佳化環境和創新機制為保證,以基礎設施和城中村改造為依託,堅持“定目標、打基礎、抓制度、生項目、建關係、上平台”的工作方針,著力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努力拓寬招商引資渠道,全面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精心打造項目園區,積極推進“城中村”改造,大力實施項目立區、工業強區、機制活區、環境興區戰略,努力實現開發區新一輪的超常規、跨越式發展,將開發區真正建設成為集科、工、商、貿為一體的現代化新城區。預計到2010年,地區生產總值達到25億元,年均增長45%;社會總產值達到100億元,年均增長45%;財政總收入突破億元大關,年均增長42%;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累計達到80億元;招商引資額累計達到80億元;累計開發面積達到18平方公里,人口達到10萬人,人口城市化水平達到60%以上;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覆蓋面達到100%。

優惠政策

朝陽經濟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為省級開發區。開發區管委會為朝陽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代表市政府對開發區的經濟、社會事務和有關行政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開發區實行全封閉式管理,開放式辦區,人區投資的中外客商及中介人員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相關優惠政策外,同時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第一章土地使用政策

第一條 凡人駐開發區投資興辦工業性生產企業,其項目用地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1、項目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法規定。
2、項目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在1000萬元(人民幣,下同)以上,項目投資密度在每畝50萬元以上。
3、項目用地建築係數在30%以上。

第二條項目徵用土地的價格為每畝8萬元(包括新增建設用地使用費、耕地開墾費、管理費、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費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徵用土地的”兩稅一金”先由征地企業按實際發生額繳納,待項目達產一年後由開發區予以返還(扣除按體制上解部分)。

第三條對固定資產投資3000萬元以上、投資密度大、納稅額高的項目,實行每畝6萬元的優惠地價,超6萬元的部分先由征地企業墊付,待企業納稅額達到年每畝5萬元的水平後,開發區一次全額返還墊付資金。

第二章資金扶持政策

第四條凡進區征地的工業生產性企業,自企業年納稅額達到年每畝4萬元標準後,開發區按現行財政體制企業對地方財政貢獻額的30%給予三年的扶持資金,用於企業擴大再生產。

第五條實行每畝6萬元征地的工業生產性企業,自開發區償付企業墊付征地款後,開發區按現行財政體制企業對地方財政貢獻額的40%給予三年的扶持資金,用於企業擴大再生產。

第六條凡進區非工業生產性企業和不征地的工業生產性企業,自企業投產三年內,按現行財政體制,年納稅額在25萬元(含25萬元)以下部分按該企業對地方財政貢獻額的15%;納稅額在25萬元以上至50萬元(含50萬元)以下部分按該企業對地方財政貢獻額的25%;納稅額在50萬元以上部分按該企業對地方財政貢獻額的35%的比例標準,撥付企業扶持資金,用於擴大經營規模。

第七條高新技術企業和出口產品產值達到70%的出口型企業,開發區按企業所得稅額對地方財政貢獻部分的40%給予三年資金扶持。

第八條凡進區企業建設期間行政收費,除國家、省應收的部分外,地方留成和純屬地方性收費免收或減收。

第三章招商引資中介人員獎勵政策

第九條為開發區基礎設施建設和公益事業從域外引進有償使用資金,根據資金額度、使用年限確定標準獎勵中介人員。

第十條經開發區認定,引進國外(含港、澳、台)註冊資本100萬美元以上項目,按註冊資本實繳額的5%o獎勵給項目中介人員。經開發區認定引進國內生產性的投資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1000萬元以上的,按投資完成額的3%o獎勵給中介人員。

第十一條開發區內企業為開發區引進項目,根據固定資產投資額大小,給予適當的優惠政策或延長本企業享受原資金扶持政策的年限和比例。

第四章附則

第十二條對固定資產投資額在6000萬元以上項目;對開發區財政貢獻額度大的項目;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外商投資建設開發區工業園項目,根據項目實際情況採取一事一議的辦法,給予更優惠的政策。

第十三條本規定由朝陽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凡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與開發區簽定投資協定,以契約的形式保證政策的落實和執行。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2005年4月10日執行,此前已進區人駐企業仍按原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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