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撤銷

遺囑撤銷是指遺囑人以意思表示或其他行為對原來所立的遺囑予以廢止,使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遺囑在將來也不因遺囑人的死亡而生效的行為。遺囑的撤銷同設立遺囑一樣是遺囑人的自由,可以單方面進行,也可在生存期間的任何時間和地點進行。其方式和程式一般應當同原立遺囑的方式、程式相適應。也可以立新遺囑的方式使原遺囑喪失法律效力。遺囑人的行為與遺囑相牴觸時,其牴觸行為視為對原遺囑的撤銷;遺囑人故意銷毀遺囑時,則推定為對原遺囑的撤銷。

遺囑生效以後,由特定的人按照遺囑的內容將遺囑付諸實施的行為及程式。遺囑自遺囑人死亡之日起開始執行。一般由遺囑繼承人執行。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指定法定繼承人中的一個或數個執行遺囑,也可以指定在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執行遺囑,還可以指定某些單位或組織充當遺囑執行人。如果遺囑人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則全體繼承人都可以參加執行遺囑。全體繼承人應以平等的地位和權利,從真正體現遺囑人意志出發來執行遺囑。在遺囑執行人執行職務時,繼承人無權對遺產進行處分。對附有義務的遺囑繼承和遺贈,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如果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屨行義務時,經由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請求,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遺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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