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機構

選舉機構

選舉機構,是指組織和主持國家代表機關代表或公職人員的選舉事務的機構。世界各國主持選舉的機構有所不同,有的由立法機關兼任,有的由行政機關兼任,有的設定專門的選舉機構。根據1979年通過,1982年和1986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的常務委員會,分別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縣與縣以下設選舉委員會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的選舉委員會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鄉、民族鄉、鎮的選舉委員會受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的選舉委員會的領導。

基本信息

中央選舉委員會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任命,地方各級選舉委員會由上一級人民政府任命,選舉委員會設主席1人和委員若干人。中央選舉委員會的任務是在全國範圍內指導和監督選舉法的確切執行,並根據選舉法的規定發布指示和決定指導地方各級選舉委員會的工作,受理對於選舉中違法行為的檢舉和控告,並作出處理的決定,規定選民登記表、選民證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當選證書的格式及各級選舉委員會印章的型式。登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當選代表,公布代表名單,發給當選證書。省、縣和設區的市和鄉、鎮、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的選舉委員會各有相應的任務。

演變歷史

1979年通過、1982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的常務委員會分別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縣及縣以下設選舉委員會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的選舉委員會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鄉、民族鄉、鎮的選舉委員會受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

在世界各國的國家各級代表機關的選舉中,許多國家也設有選舉委員會,如荷蘭設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由國王任命,每個選區設選舉委員會,每個選舉分區設分區選舉委員會。墨西哥的中央選舉委員會對選舉實行監督,參加中央選舉委員會的有國會、政府及政黨的代表。巴西的選舉委員會還同專門的司法機關(選舉法庭)一起對選舉進行一般監督和組織。美國的大多數州設有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事務,在選舉時兩黨競選,其選舉委員會主要由民主、共和兩黨人員組成。

選舉機構

(一)直接選舉的主持機構

1.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設立選舉委員會,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2.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的選舉委員會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鄉、民族鄉、鎮的選舉委員會受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

3.選舉委員會由縣級人大常委會任命。選舉委員會一般設立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員若干人。選舉委員會可下設辦事機構,辦理選舉中的具體事宜。

4. 選舉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1)劃分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區,分配各選區應選代表的名額;

(2)進行選民登記,審查選民資格,公布選民名單;受理對於選民名單不同意見的申訴,並作出決定;

(3)確定選舉日期;

(4)了解核實並組織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

(5)主持投票選舉;

(6)確定選舉結果是否有效,公布當選代表名單;

(7)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二)間接選舉的主持機構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工作。

2.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由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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