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複議原則

選擇複議原則,是指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行政案件,在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必須經過複議的情況下,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時,既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特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再向法院起訴,也可以不經複議直接向法院起訴。 簡言之,在我國,複議原則上不是進行行政訴訟的必經程式,是否經過複議,由當事人自己選擇。

選擇複議原則

選擇複議原則,是指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行政案件,在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必須經過複議的情況下,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時,既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特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再向法院起訴,也可以不經複議直接向法院起訴。簡言之,在我國,複議原則上不是進行行政訴訟的必經程序,是否經過複議,由當事人自己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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