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義市人民政府令
第24號
《遵義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已經2001年5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遵義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遵義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
(1998年5月11日遵義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通過,1998年5月14日遵義市人民政府公布施行;2001年5月28日遵義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保障城市各項建設規劃的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貴州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實施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是指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鎮;本辦法所稱城市規劃區,是指城市市區、近郊區以及城市行政區域內,根據城市總體規劃規定範圍需要實行控制的區域。
城市規劃區的具體範圍,市區的由市人民政府劃定;各縣(市)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在編制或調整城市總體規劃中劃定。
第四條 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協調。在城市規劃區內,土地利用應當符合城市規劃。
第五條 城市規劃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一;
(二)統一規劃、配套建設、改善城市基礎設施;
(三)保護耕地、節約用地、合理開發利用地下空間;
(四)控制建築密度、容積率;
(五)強化環境保護和城市綠化,維護城市景觀;
(六)保護具有重要意義和科學價值的文物古蹟、風景名勝、風貌街區和風貌建築。
第六條 城市規劃管理實行集中統一指導下的分級管理體制。
遵義市規劃局是全市城市規劃管理的主管部門;各縣(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市區的十個辦事處及高橋、長征、南關、忠莊、董公寺等鎮的規劃管理工作由遵義市規劃局負責;市區規劃範圍以外的鎮的規劃管理工作由遵義市規劃局委託區建設局負責。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城市規劃的義務,並有權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制定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遵義市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鎮的總體規劃,報遵義市人民政府審批;縣級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級市總體規劃,經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轉報省人民政府審批;其他建制鎮的總體規劃,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報請審批城市總體規劃前,須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
歷史文物建築、風景名勝區的規劃編制,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紅花崗區的老城保護規劃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規定執行。
少數民族自治縣的城市規劃編制應注意保持民族特色。
第九條 遵義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建設區域的詳細規劃,由市規劃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其他各縣(市)的詳細規劃,由各縣(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所在縣(市)人民政府審批並報遵義市規劃局備案。
第十條 遵義市市區的專業規劃由市規劃局組織或委託相關部門編制,經市人民政府審批後納入總體規劃。
各縣(市)的專業規劃,由所在地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或委託相關部門編制,經縣(市)人民政府審批後納入總體規劃。
第十一條 經批准的各項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調整、修改時,應按法定程式報批或備案。
第三章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十二條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指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和按審定的總平面布置圖確定規劃用地範圍。
第十三條 《選址意見書》的辦理程式如下: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根據項目管理許可權,應有相應的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二)建設單位持項目建議書批准檔案向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選址申請;
(三)根據城市規劃要求和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發出《項目選 址建議書》,提出規劃設計條件,作為項目可行性研究的必要依據;
(四)根據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的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核發《選址意見書》。
國家和省的大中型建設項目的選址布局,必須有省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的審定意見。
以上程式,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予以辦理。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自獲得《選址意見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未向房管、國土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規劃選址紅線圖自行作廢,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收回,另行安排。
第十五條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辦理程式;
(一)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批准檔案,向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按城市規劃的要求,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規劃設計條件;
(三)審核建設項目規劃設計總圖或初步設計方案;
(四)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以上程式,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予以辦理。
建設單位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方可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管理部門申請用地。
第十六條 臨時用地是指因工程項目需要材料堆場、運輸道路和其他設施用地。臨時用地,必須按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程式申請辦理《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方可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管理部門申請臨時用地。
《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的使用期限為兩年。到期後,臨時用地應退回或恢復原土地性質,需要繼續使用的,應重新辦理手續。
國家建設需要時,無論使用期到否,均應無條件退回臨時用地,一律不給予補償。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在規劃道路紅線一側或規劃準備拓寬的道路一側建設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將規劃道路的中心線至邊線的土地或拓寬道路需要的土地,納入該單位規劃範圍作為道路建設用地,由建設單位一併支付補償費,道路建設時不再予以補償。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城市規劃預留的建設用地;不得擅自在城市規劃區內從事改變地形地貌的活動。
第十九條 需要變更或調整規劃用地性質和範圍的,應報請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二十條建設單位自獲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之日起,一年內未辦理拆遷、征地手續的,其建設用地規劃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安排。
第四章 建設工程規劃管理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新建、擴建、改造和維修建築物、構築物應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性建築應辦理《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辦理程式如下:
(一)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批准檔案和建設用地證件向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申請;
(二)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提出建設工程規劃設計要求,作為工程設計的依據;
(三)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建設項目設計,確認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後,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四)主幹道臨街及重要地段建設項目,須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方可發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以上程式,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予以辦理。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一年內未開工的,應辦理延期手續,延長期不得超過六個月。逾期未開工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作廢。
建設單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其他有關批准檔案後,經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線後方能正式開工。
第二十四條 新建大型建築應按有關規定設定地下人防工程、消防設施、綠化系統、公共廁所和停車場(庫)以及垃圾中轉等配套設施並同時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條 建築總圖應符合城市規劃要求,並按以下規定設計:
(一)符合規定的建築密度和容積率;
(二)符合人防、環保、消防、防洪、河道、空域管理、電台、電視台、無線電收發區、無線電微波走廊、輸電走廊、氣象台(站)、監獄等設施的特殊規定;
(三)按城市園林綠化規定設定綠化用地;
(四)住宅小區應按規定的定額指標配置市政、公用、消防、文化、體育、衛生、教育、生活服務和其他配套設施;
(五)符合與鐵路、輸(供)電線(纜)、通信線(纜)以及供排水、煤氣管道等工程管線安全距離的規定;
(六)保護文物古蹟、林木和綠地;
(七)無電梯住宅不應超過六層。
第二十六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進行建設,相鄰住宅建築物必須留足應有的間距。
本辦法所稱間距是指相鄰建築物外輪廓正投影之間的距離。
相鄰建築平行布置時縱牆面與縱牆面的間距不得小於新建建築物總高度的1倍;相鄰建築物之間其它布置情況的間距的控制指標,由市規劃局制定。
各縣(市)規劃區相鄰建築物間距不得低於上述標準,具體控制指標由各縣(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特殊工程的間距,由遵義市城市規劃管理委員會提出初審意見後報遵義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二十七條 新建建築物的外牆面與拆遷範圍邊界線或征地邊界線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本辦法相應規定距離的0.5倍;邊界線外有永久性建築時,必須符合第二十六條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相鄰建築物間距內應制定綠化規劃,設定綠化用地並與主體工程同步實施。
第二十九條 臨街建築物正面最外輪廓垂直投影線及室外設施不能超越規劃紅線。
第三十條 臨時建築是指臨時使用的工棚、庫房、周轉房、商業網點、貨棚、貨亭、書報亭、管理用房、圍牆、大門、廣告牌以及其他建築物或構築物。臨時建築必須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程式辦理《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方可施工。
《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使用期限為兩年。到期後,臨時建築應自行拆除。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國家建設需要時,無論使用期到否,均應無條件拆除臨時建築,一律不給予安置或補償。
因建設工程施工需要搭建的臨時建築,應在工程竣工後立即拆除。
第三十一條 凡救災、搶險、搶修市政工程設施或工程管線等緊急臨時建築和臨時用地的,可事後補辦手續。
第三十二條 圍牆、街景小品和雕塑的建設,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向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設計方案,經批准後方可申請辦理開工手續。各縣(市)的街景小品和雕塑,報所在縣(市)人民政府審批;市區的街景小品和雕塑,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二)圍牆設計應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必須空透,其高度不得超過兩米;有特殊要求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必須嚴格控制建築物加層建設。禁止任何個人進行居民公共住宅加層建設;公共建築物需加層建設的,必須辦理規劃手續和其它批准檔案。
第三十四條 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報請項目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國土、建設等部門綜合驗收並編制竣工圖,連同有關資料送所在地城建檔案部門存檔。
第五章 市政工程規劃管理
第三十五條 修建下列市政工程,應向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一)給排水、熱力、液(氣)體燃料、空氣和固體等運輸管線;
(二)電力、電信、有線電視、路燈、交通指揮信號等線路及微波通道;
(三)鐵路、河道、道路、廣場、梯道、橋樑、隧道涵洞、架空索道;
(四)地下人防工程;
(五)其他市政管線工程。
第三十六條 市政工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辦理程式如下:
(一)建設單位持批准的建設計畫檔案向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划走向紅線;
(二)設計單位根據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劃的紅線及有關規範進行設計。涉及鐵路、河道、道路、綠化、環保、給排水、消防等重要設施的,建設單位應先徵得相關部門同意;
(三)建設單位向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市政管線工程設計圖,申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四)重要或大型的市政工程,按管理許可權經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同意後,方可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七條 成片建設的市政管線網綜合圖由建設單位報送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後,再行辦理單項建設審批手續。
市政工程,須經所在地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驗線後方可施工。
需要更改批准的市政工程設計圖,應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六章 私人建設規劃管理
第三十八條 居民和村民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改建和擴建私有建築物的,必須符合規劃要求並按以下程式申辦規劃手續;
(一)私人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必須取得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以及房地產有關部門的意見,向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二)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定意見和規劃設計要求,發給《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建房申請人持《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有關檔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管理部門申請用地;
(四)建房申請人持土地使用批准檔案及建房施工圖紙,向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 私人改建、擴建、新建房屋三層以上的,按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設計要求,提供具有設計資質的單位設計的建築圖。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下列情況之一的,屬違法建設行為:
(一)未持有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一書兩證”施工的;
(二)擅自改變“一書兩證”內容施工的;
(三)擅自改變建設工程性質的;
(四)臨時性建築物或紅線範圍內應拆除的建築物、構築物逾期不拆的;
(五)擅自買賣、轉讓用地規劃紅線圖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
(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建設行為。
第四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用地行為、建設行為及其他違法行為的,按照《貴州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實施辦法》和《貴州省城市規劃區內違法建設行政處罰暫行規定》處理。
第四十二條 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對違法建築要進行清查,逐步處理;對正在進行的違法建設,應及時填發《停工通知書》。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立即停止違法建設,聽候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對拒不執行決定的違法建設行為,必須從重處罰。
第四十三條 城管部門、街道辦事處和鎮政府應協助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對違法建設者的違法行為進行檢查、監督。
第四十四條 受處罰的單位和個人,對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同級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複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四十五條 妨礙、阻撓規劃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第四十六條 對執行本辦法成績顯著,檢舉、查處違法行為的有功人員,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報請當地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七條 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管理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忠於職守。在收費、辦證、驗線、核發有關批准檔案等過程中,有瀆職、失職、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索賄受賄等行為以及檢查、糾正、處理不及時,導致違法行為或危害後果發生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遵義市規劃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