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義四中學生社團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 第三十條 第四十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遵義四中學生社團是指遵義四中學生自願組成,為實現成員共同意願,按照本辦法及其章程開展活動的學生組織。
第二條 遵義四中學生社團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以及共青團遵義四中委員會和我校的相關規定。
第三條 遵義四中學生社團須接受遵義四中團委學生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 遵義四中經批准成立的學生社團具有自主開展活動的權利。但其活動方案等相關事宜須報團委學生會批准後實施。
第五條 遵義四中學生社團通過會費繳納,接受獎勵或贈與等其它形式獲得經費,其經費由社團通過專人自主管理,但其財務活動須接受遵義四中團委學生會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 遵義四中學生社團成立,應當經學生會審查同意,報團委批准,並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由學生會進行登記註冊。
第七條 遵義四中學生社團的成員應當是具有我校就讀資格的在校學生。

第二章 學生社團的成立

第八條 遵義四中學生社團登記時,均須按照學生社團的學習研究類、實踐類、綜藝類、體育類四大類別進行申請。一個社團只能進行一類申請登記。
第九條 遵義四中學生社團的登記管理機構為遵義四中團委學生會。
第十條 成立遵義四中學生社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3名以上的學生聯合發起,發起時成員超過10人。發起人必須具有開展該社團活動所必備的基本素質,且未受過校規校紀處分的。
二、有規範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三、有相對規範固定的活動場所、活動時間。
四、至少有一名實際操作上的指導教師。
第十一條 學生社團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校園文明風尚。學生社團名稱應與其性質相符,準確地反應其特徵。
第十二條 申請籌備成立遵義四中學生社團,發起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寫完整無誤的申請表。
二、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介紹。
三、社團的組成目的以及活動所涉及的內容及範圍。
四、指導教師簽字及其基本情況介紹。
第十二條 登記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列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7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籌備的決定。自批准日7日內,團委學生會將對其進行考查、質詢。並對相關材料所涉及內容進行確認。
第十三條 以下情況不得批准社團成立:
一、社團宗旨、活動內容、範圍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
二、校內已經有性質相同的學生社團,團委學生會判定沒有必要成立的。
三、發起人受過校紀校規處分且處分未撤銷的。
四、在申請籌備時弄虛作假的。
五、籌備人數總計未超過13人的。

第三章 學生社團的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登記管理機構負責下列監督管理工作:
一、負責學生社團的成立、註銷的登記和備案。
二、對學生社團實施每學期檢查註冊。
三、對學生社團違反本辦法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和處理。
四、為必要的社團活動提供場地、人員等相關軟硬體設施,及各社團的宣傳活動。
第十五條 學生社團的經費必須用於該社團的活動。任何個人或組織不可侵占、私分或挪用學生社團的財產。其財務活動應向全體社團成員公開,並由專人進行管理。
第十六條 學生社團須遵守我校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團委學生會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學生社團應當定期向登記管理機構申請註冊。具體註冊辦法為每學期開學之初1~2個周內到團委學生會註冊。
第十八條 學生社團可自備圖章和其它標誌,須由登記管理機構批准。
第十九條 學生社團開展除內部活動以外的大型開放性活動,必須向登記管理機構報告。
第二十條 學生社團可以創辦內部刊物,但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校紀校規和其它規定。團委學生會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等相關規定的社團刊物進行整改和停刊。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擔任或繼續擔任學生社團負責人:
一、曾經收到校紀校規處分且處分未撤銷的。
二、曾因違反有關規定被撤職或社團被宣布解散,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的社團負責人。
三、2門以上的課程期末考試不及格的。
四、其它不宜擔任社團負責人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二條 社團更換負責人由社團內部推舉並報團委學生會備案。
第二十三條 社團的變更和註銷應當向團委學生會學習部申請登記,不得擅自改動。

第四章 社團及其成員的權利義務

第二十四條 學生社團具有豐富遵義四中校園文化,倡導優良行為習慣,抵制不良內容的義務。
第二十五條 學校開展大型活動,需要調度社團時,各個社團須積極配合、積極參與,並保證貢獻成果的水平與質量。
第二十六條 學生社團活動的開展不能影響學校正常教學活動,違反規章秩序。
第二十七條 學生社團活動有與教學活動相衝突的情況,團委學生會有權進行對其活動的調整或取消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學生社團活動原則上只能開展針對本社團成員的活動,沒有權力號召非該社團人員參與活動。
第二十九條 學生社團活動只能在遵義四中校園內進行。若涉及外出活動事務的,須報團委學生會批准備案。每個社團在正常上課,即周一至周五期間的課餘時間出校活動每月最多只能有一次。
第三十條 遵義四中學生有權自由加入或退出任何社團。社團內部成員在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方面一律平等。
第三十一條 社團成員有權了解所在社團組成機構和財務狀況,對社團的管理和活動提出建議和質詢。
第三十二條 學生社團執行機構負責人違反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和校規校紀,損害成員利益的,社團成員有權向登記管理機構反映問題和情況。登記管理機構查明屬實的,有權建議該社團更換負責人。
第三十三條 成員必須按時參加社團制定的各項活動任務,因故未到要提前向負責人請假,無故三次未參加活動的,負責人有權取消其成員資格。
第三十四條 社團成員有權向社團建設提出批評和建議,促進社團的健康發展。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未涉及到的其它合理的權利和義務以及社團內部制定的不與本辦法衝突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章 學生社團的獎懲制度

第三十六條 遵義四中團委學生會每學期對各個社團進行綜合評估,獎勵一批“遵義四中優秀社團”。
第三十七條 團委學生將會對“遵義四中優秀社團”給予物質上獎勵。
第三十八條 學生社團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團委學生會有權責令其停止活動,進行整頓。
一、活動範圍與內容與社團宗旨、章程不符。
二、不接受本辦法及學校相關規定和團委學生會指導。
三、財務制度混亂。
四、應當進行定期註冊而未註冊的。
五、社團有嚴重違紀行為
六、社團成員盜用社團名義進行非職權範圍內活動的。
七、其它應當進行整頓的情形。
第三十九條 學生社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團委學生會有權將其解散。
一、社團活動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的。
二、連續三個月內無指導老師參與其活動並進行有關幫助的。
三、背棄社團宗旨,情節惡劣的。
四、應當定期註冊而未註冊,進行整頓後仍未註冊的。
五、社團成員連續兩學期不足10人的。
六、社團一個學期內未進行活動的。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從本辦法執行日起,凡遵義四中學生社團必須遵守本辦法。在本辦法執行日前已事實存在的學生社團也必須按本辦法進行註冊備案。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共青團遵義四中委員會、遵義四中學生會制定。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於2009年3月16日起試行實施。2009年5月22日經修訂試行實施,原試行稿作廢。原試行稿與本修訂試行稿產生衝突的內容,均以本稿規定為準。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未規定的內容或產生爭議的內容,最終以遵義四中團委學生會解釋為準。
共青團遵義四中委員會
遵 義四 中 學 生 會
2009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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