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茂聯合旗民政局

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包頭市有關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制定達茂旗民政工作的政策、法規和規章,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提出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指導民政工作的改革與發展。 (二)財務股研究擬定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和監督中央、自治區、包頭市、旗級財政撥付的民政事業資金的紀檢、監督管理;負責機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審計工作;負責民政事業統計工作。 (四)社會事務股1、貫徹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的政策法規,並監督實施;負責管轄權內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工作;承擔民間組織信息管理工作。

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達茂聯合旗委員會辦公室、達茂聯合旗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達茂聯合旗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達黨辦發【2010】12號)精神,設定達茂聯合旗民政局為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現將達茂聯合旗民政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確定如下。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上級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承接上級下放或委託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強化社會救助職責,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三)強化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方面的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包頭市有關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制定達茂旗民政工作的政策、法規和規章,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提出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指導民政工作的改革與發展。
(二)承擔依法對民間組織的登記管理和監察責任,研究全旗民間組織發展規劃,擬定全旗民間組織管理規範性檔案。
(三)研究和協調全旗的雙擁工作,向旗雙擁工作領導小組提出建議和措施;承擔達茂旗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和領導小組交辦的其它事宜。
(四)貫徹國家優撫政策;負責全旗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和烈士褒揚工作;負責軍人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傷亡撫恤及烈屬、因公犧牲病故軍人家屬撫恤工作。
(五)負責退役士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退役士兵的培訓與就業工作。
(六)組織、協調救災減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組織核查和統計上報災情;負責救災款物接收、管理、撥出,並檢查、監督其使用情況;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工作;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工作;擬定並組織實施減災規劃。
(七)負責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擬定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教育救助、臨時救助和生活無著人員的救助工作。貫徹落實“五保”供養政策。
(八)擬定全旗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政策,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指導社區服務體系,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九)負責全旗行政區劃和地名公共服務工程建設及管理工作;負責全旗行政區域的設立、合併、撤銷、命名、更名以及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與毗鄰盟、市、旗之間的勘界豎樁和管理工作,調處邊界爭議,提出仲裁建議;負責全旗地名管理、地名標誌設定和管理、地名信息化服務工作。
(十 )貫徹國家婚姻法律、法規;指導全旗婚姻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婚姻服務機構的管理;倡導婚姻習俗改革。
(十一)貫徹國家殯葬法律、法規;指導全旗殯葬管理工作,提倡移風易俗,推動殯葬改革。
(十二)負責組織實施社會福利發展規劃,指導社會福利機構的管理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的權益保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監督實施殘疾人就業和社會福利生產的扶持保護政策;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負責慈善事業的促進工作。
(十三)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負責全旗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方面的日常工作。
(十四)承辦旗人民政府和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主要職責,達茂聯合旗民政局內設六個職能股室:
(一)辦公室
負責協調處理機關日常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綜合材料的起草和新聞宣傳;承辦機關文秘、檔案、信息、信訪、機要、督查、保密、安全保衛、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規章制度建設、政務公開、辦公自動化工作;負責機關事務的管理服務和對外往來的聯絡接待工作。
(二)財務股
研究擬定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和監督中央、自治區、包頭市、旗級財政撥付的民政事業資金的紀檢、監督管理;負責機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審計工作;負責民政事業統計工作。
(三)優撫安置股
1、指導和協調全旗雙擁工作,組織指導全旗參加全國和自治區“雙擁模範旗”檢查評比活動,負責擁軍優屬工作、協調軍政、軍地、軍民關係,承擔旗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和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宜。
2、貫徹執行國家優待撫恤的法規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規並組織實施;負責全旗擁軍優屬工作和各類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和國家工作人員因公傷殘撫恤工作;負責烈士褒揚工作;負責義務兵家屬優待工作。
3、負責退役士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的接收安置,參與全旗的徵兵工作;協調軍地兩用人才的培訓就業工作;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無軍籍退休職工的接收安置,協調有關部門落實軍隊離退休幹部的政治生活待遇,承辦達茂旗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四)社會事務股
1、貫徹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的政策法規,並監督實施;負責管轄權內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工作;承擔民間組織信息管理工作。
2、貫徹落實我旗和上級行政區劃、地名管理的政策法規、負責全旗行政建制的設立、合併、撤銷以及邊界變更的報批工作;負責勘定全旗及我旗毗鄰地區的行政區域界線,調處邊界爭議;負責全旗地名規範、地名規劃、地名標誌、數字地名建設和管理等地名公共服務工程工作;承辦全旗行政區劃勘界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3、擬定全旗社會福利事業的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負責全旗社會福利機構的初審、上報、監督、檢查;負責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的權益保護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組織擬定全旗慈善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並指導實施。
4、擬定婚姻、兒童收養、生活無著落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和殯葬管理地方性法規、規章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全旗殯葬和婚姻改革;指導全旗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護工作;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五)救濟救災股
1、貫徹國家、自治區、包頭市救災和社會救濟的有關政策,研究擬定全旗救災、減災和社會救濟工作的辦法、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救災、減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和災民生活救助;統計上報、發布災情;承辦中央、自治區、包頭市、旗級下達的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工作;組織核查災情,慰問災民;承辦達茂旗生活類救災物資儲備工作;組織和指導經常性救災捐贈活動,接收、分配和管理捐贈款物;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指導全旗社會救濟工作。
2、負責全旗社會救助體系建設。擬定全旗社會救助工作規劃、政策和標準,承辦中央、自治區、包頭市和達茂旗社會救助資金的分配和監管;負責監督檢查救助資金的落實、使用和發放。貫徹落實“五保”供養政策,擬定全旗敬老院建設規劃並監督實施。
(六)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股
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全旗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擬定全旗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的政策、規章並指導實施;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幹部的培訓和表彰工作;指導嘎查村(社區)換屆選舉工作,推進嘎查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承辦達茂旗村務公開協調領導小組和社區建設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人員編制

達茂聯合旗民政局行政編制10名。領導職數3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非領導職數4名;科員2名;工勤編制1名(司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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