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銀行業協會

包頭市銀行業協會

包頭銀行業協會成立於2011年9月,是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依法登記註冊的地方行業性、非贏利性社團法人。截止到2012年2月8日包頭銀行業協會擁有包頭市級會員單位26個。

協會概況

協會以促進會員單位實現共同利益為宗旨,適應銀行業改革和發展的需要,履行自律、維權、協調、服務職能。包頭銀行業協會接受包頭銀監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協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包頭市民政局。

凡經包頭銀監分局和包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持有金融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在包頭市轄區內設立機構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地方法人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外資銀行、信託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財務公司、資產管理公司、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等,接受並願意遵守協會章程,經單位申請,協會理事會批准,均可成為協會會員。

包頭銀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經民主推選產生的理事會為協會的執行機構,履行日常領導職責。協會下設秘書處,為常設辦事機構。協會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在制定有關業務規範、公約及實施細則、業務制度、信息溝通、業務協調、調查研究、培訓教育、會員權益維護等方面發揮作用。

協會遵循“維權、自律、協調、服務”的職能,努力發揮行業組織的重要作用,通過廣大會員行的共同努力,為包頭市銀行業的安全、穩定和發展、以及全市國民經濟的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理事會

會 長 曲文成 中國農業銀行包頭分行行長

常務副會長 李俊卿 包頭銀監分局副調研員

副會長 王寶庫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包頭市分行行長

副會長 張艷軍 中國銀行包頭分行行長

副會長 李 勇 中國建設銀行包頭分行行長

副會長 候瑞春 交通銀行包頭分行行長

副會長 李鎮西 包商銀行董事長

副會長 韓國良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包頭市分行行長

副會長 王青雲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包頭分行行長

副會長 燕英雄 內蒙古銀行包頭分行行長

副會長 趙利民 新時代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副會長 孟 斌 包頭市土右農村信用聯社理事長

副會長 劉 祥 包頭市昆都侖蒙銀村鎮銀行(籌)負責人

理 事 樊曉虹 中信銀行包頭分行行長

理 事 呂志良 招商銀行包頭支行行長

理 事 常永峰 包商銀行包頭分行行長

理 事 田來釗 包頭市南郊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理事長

理 事 陳 俊 包頭市固陽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理事長

理 事 菅文瑞 達茂旗農村信用聯合合作聯社理事長

理 事 劉建義 土右旗蒙銀村鎮銀行董事長

理 事 賀光明 固陽包商惠農村鎮銀行行長

理 事 李振亮 包頭市高新銀通村鎮銀行負責人(籌)

理 事 周 弘 包頭銀監分局科長

常務理事會組成人員:

會 長 曲文成 中國農業銀行包頭分行行長

常務副會長 李俊卿 包頭銀監分局副調研員

副會長 王寶庫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包頭市分行行長

副會長 李鎮西 包商銀行董事長

副會長 孟 斌 包頭市土右旗農村信用聯社董事長

理 事 呂志良 招商銀行包頭支行行長

理 事 周 弘 包頭銀監分局科長

監事會組成人員:

監事長 李有文 中國工商銀行包頭分行行長

監 事 滿 達 華夏銀行包頭分行行長

監 事 陳立宇 達茂旗包商惠農貸款公司總經理

監 事 陳雲翔 包頭市郊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理事長

監 事 謝美玲 包鋼財務公司總經理

組織機構

如結構圖

包頭市銀行業協會組織機構 包頭市銀行業協會組織機構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中文名稱為: 包頭銀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為BaoTou Banking Association,縮寫為BTBA。

第二條 協會的性質。協會是經中國銀行業管理委員會包頭銀監分局(以下簡稱包頭銀監分局)批准設立,在包頭市民政局登記註冊,由設在包頭市轄內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自願組成的、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照協會章程開展活動的全市銀行業自律組織,屬行業性、非盈利性社會團體組織。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經濟金融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加強行業自律,維護行業權益,推動行業有序競爭,做好行業協調,提高服務水平,推進包頭市銀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協會的職能。根據協會的性質和宗旨,確立協會的職能為自律、維權、協調、服務。

第五條 協會的原則。協會開展各項活動應遵循自願、平等、公正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第六條 協會業務主管單位為包頭銀監分局,協會依法接受包頭銀監分局的指導、監督,並遵守社團管理相應規定。

第七條 本章程對於協會、協會會員均具有約束力,任何一方均享有本章程賦予的權利,同時必須認真履行本章程以及依據本章程制訂的公約、規則、制度、辦法條款中的義務。

第八條 協會會址設在包頭市昆都侖區。

第二章 職責

第九條 協會以促進會員實現共同利益為宗旨,適應銀行業改革和發展的需要,認真履行自律、維權、協調、服務職能。

第十條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自律職責:

(一)組織會員簽訂自律公約及其實施細則,建立自律公約執行情況檢查和披露制度,受理會員和社會公眾的投訴,採取自律懲戒措施,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共同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依據本章程組織制定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推動實施並監督會員執行,提高行業服務水平;

(三)建立健全銀行業誠信制度以及銀行機構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體系,加強誠信監督,協助推進銀行業信用體系建設;

(四)制定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準則,對銀行從業人員進行自律管理;

(五)對於違反協會章程、自律公約、管理制度等致使行業利益受損的會員,按有關規定實施自律性處罰,並及時告知包頭銀監分局;

(六)對涉嫌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從業人員違法違規的投訴件和發現的業內涉嫌違法違規的行為,及時報告包頭銀監分局,並做好包頭銀監分局批轉投訴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一條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維權職責:

(一)組織會員制定維權公約,通過開展區域信用環境評級,發布誠實守信客戶或違約客戶名單,實施行業聯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種侵權行為,維護銀行業合法權益;

(二)參加包頭銀監分局等部門組織的有關銀行業改革發展以及與行業權益相關的決策論證,提出銀行業有關政策、立法和行業規劃等方面的建議;

(三)向地方政府和包頭銀監分局等部門反映妨礙銀行業改革和發展的問題,建立與有關部門的溝通機制,爭取有利於銀行業發展的外部環境;

(四)組織會員開展行業維權調查,及時向會員進行風險提示,促進會員加強債權維護和風險管理。

第十二條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協調職責:

(一)接受會員委託,協調與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之間的關係,協助包頭銀監分局等部門落實有關政策、措施;

(二)協調規範銀行存貸款利率、中間業務收費執行,倡導銀行業務創新,推進新產品的開發套用,收集、分析、披露行業信息及主要業務數據,對會員提供行業性業務政策諮詢;

(三)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建立和完善行業內部爭議調解處理機制,公正、合理解決各種矛盾爭端,營造良好的業內環境;

(四)協調會員與社會公眾的關係,加強會員與社會公眾的溝通,維護會員與客戶的合法權益;

(五)組織會員對金融業中熱點、難點、焦點等問題進行調查研究,為政府和銀行監管部門提供決策參考;

(六)加強與證券業、保險業等行業協會的溝通和協調。

第十三條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服務職責:

(一)建立會員間信息溝通機制,組織開展會員間的業務、技術、信息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

(二)組織開展與境內外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銀行業協會間的交流與合作;

(三)加強同新聞媒體的溝通和聯繫,制定突發事件新聞處理機制,及時有效引導社會輿論,維護銀行業聲譽。

(四)發揮行業整體宣傳功能,組織會員共同開展新業務、新政策的宣傳和諮詢活動,普及金融知識,提高公眾的金融意識;

(五)組織會員從業人員業務培訓和資格考試,提高會員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和管理水平;

(六)組織開展業務競技活動,增進會員間的了解和友誼,培育健康向上的行業文化。

第十四條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或包頭銀監分局等有關部門和會員委託、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五條 凡持有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頒發的“金融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在包頭市境內設立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二級分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二級分行(支行)、城市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二級分行、農村信用社法人機構、村鎮銀行、貸款公司、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外資銀行駐包營業機構和代表機構等銀行業金融機構,承認協會章程,願意享有會員權利和承擔會員的義務,均可以申請加入協會,成為協會單位會員。

第十六條 會員管理實行“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原則。凡要求加入協會成為會員的單位,必須向協會提出書面申請和有關檔案,經理事會討論通過,頒發會員證。

第十七條 每一會員可委派1名人員(主要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作為會員代表,並向協會提交“委派書”,會員有權隨時調整其代表。

第十八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提交下列檔案:

(一)申請報告、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承認本章程並參加其活動,申請單位的名稱、法定住所;

(二)“金融許可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或“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和“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名單及簡歷;

(四)會員代表“委派書”。

第十九條 協會應在收到申請單位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經協會理事會審查後,作出是否接受申請單位入會的決定,並通知申請單位。逾期未做答覆視同意接受申請,並向申請單位頒發會員證書,申請單位即取得會員資格。

第二十條 會員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一)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出席會員大會,行使審議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查閱協會的章程、會員大會記錄、財務報告,對協會的工作提出建議、意見和監督;

3、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享有協會提供的服務;

4、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向協會尋求保護、協調和支持;

5、通過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建議;

6、要求協會為其保守商業秘密;

7、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8、在協會內享有本章程賦予的其他權利。

(二)會員承擔下列義務:

1、遵守法律、法規及協會章程,履行協會制定的各項行業自律公約、業務規範和工作規則,執行協會的各項決議;

2、關心、支持協會工作,參加協會的各項活動;

3、承擔或協助完成協會委派的各項任務,依法接受協會有關的詢問和調查,依法提供協會要求提供的有關資料;

4、維護協會和其他會員的合法利益;

5、按規定繳納會費;

6、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一條 協會統一編制會員名錄。會員名錄中所填事項發生變更時,會員需在15日內書面通知協會,以作相應變更記錄。

第二十二條 會員連續一年不參加協會活動或不繳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二十三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會員資格終止:

(一)自願退會;

(二)違反本章程規定,被取消會員資格;

(三)會員法人資格依法終止。

第二十四條 會員自願退會,應提前3個月向協會提出申請,經理事會批准後辦理有關退會手續。

第二十五條 會員被協會終止之日起自動喪失會員資格,並交回會員證。

第二十六條 會員違反本章程和有關行業自律公約、業務規範和工作規則,視情節輕重,可給予下列處分:

(一)提醒;

(二)警告;

(三) 協會內部通報批評;

(四) 暫停行使會員權利1至6個月;

(五) 取消會員資格。

受到上述處分的會員有權向理事會申請複議,理事會收到複議後應做出答覆,會員對答覆不服的,可向會員大會申請裁決。也可直接向會員大會申請裁決,會員大會作出的裁決為最終裁決。

第二十七條 會員的“金融許可證”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撤銷的,其會員資格自相關證、照被撤消之日起自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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