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批方法
第1步:申請申請人向縣級政務服務中心交通局視窗提出申請,提交申請條件規定的相關材料並填寫申請表;第2步:受理 區政府政務服務中心交通局視窗收到申請後,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做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依法應當報送上級機關的向申請人作出說明。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委):
現頒布新版《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自2005年12月1日起核發並開始使用,至2006年11月30日核髮結束。在核發期間,新證、舊證同時有效,各地不得對未核發地區持舊證的車輛實施行政處罰。2006年12月1日起,舊證廢止。
為加快道路運輸信息化步伐,各地應積極推廣電子證件,有條件的地方,可按第二代身份證式樣製作《道路運輸證》IC卡,便於實現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計算機聯網和信息共享。如推廣使用IC卡尚不具備條件,目前也可暫用電子標籤技術作為過渡。電子證件與紙質《道路運輸證》同等有效。
附屬檔案:
1.《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修改說明及管理使用規定
2.《道路運輸證》修改說明及管理使用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章)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主題詞:新版道路運輸證件通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道路運輸管理局(處)。
使用規定
1、《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是交通部統一制發的經營道路運輸的合法憑證。凡在我國境內經營道路旅客運輸、道路貨物運輸、車輛維修、道路貨物搬運裝卸和道路運輸服務(含物流服務,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汽車駕駛員培訓,客貨運站、場,客運代理,貨運代辦,汽車租賃,商品車傳送,倉儲服務,營業性停車場和其他從業人員培訓等)的單位和個人,均須持有交通部制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2、此次修改是將原《公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汽車維修技術合格證》、《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車輛檢測許可證》合併統稱為《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2002年8月1日起,上述4種舊證同時廢止。
3、《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分正本、副本,均採用防偽標誌(水印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監製),具體式樣見樣本。
4、《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本外廓尺寸為40×28cm,材質為157克銅版紙,國徽與帶DL的框線,“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字型採用燙金,右下角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監製”字樣。副本外廓尺寸為18×13cm,封面墨綠色帶國徽。
5、《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包含“X交運政許可字號、業戶名稱、地址、經濟類型、資質等級、經營範圍、有效期、核發機關、日期”等內容,其中“X”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簡稱。副本除有與正本相同的內容外,還有分支機構、變更記錄、經營資質(質量信譽)考核記錄、違章記錄、年度審驗記錄和備註。編號以縣(市、區)為單位,從00001號起依自然數編號,在自然數前冠國家標準的行政區劃編號。經濟類型按“國有,集體,私營,個體,聯營,股份制,外商投資,港、澳、台以及其它經濟”分類;經營資質為經交通主管部門核定的道路運輸企業的資質等級,按照“客運X級”或“貨運X級”填寫,“X”為漢字一至五,表示企業資質等級。待企業資質核定後,憑經營資質等級申請表上的審查審批意見,在年審時填入許可證;“有效期”是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限,一般為三年。分支機構填寫分支機構名稱、地址。核發機關可按審批許可權分別加蓋省級或地級、縣級交通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證件專用章。
6、《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本著誰審批誰發放的原則,按照道路客運、道路貨運、車輛維修、道路貨物搬運裝卸、道路運輸服務企業經營資質的審批許可權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初開業的道路運輸企業按最低級填寫。車輛維修和道路運輸服務企業的資質等級,在有關規定頒布後執行。經營資質(質量信譽)考核記錄按照旅客運輸、貨物運輸、車輛維修、運輸服務分類填寫,考核結果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7、在民族自治地區,《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可以採用漢文和民族文字兩種文字印製。
辦理流程
1. 申請從事道路運輸經營及相關業務的企業或個人;
2. 提出申請,填寫申請書,提交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清單;
3. 提交材料;
4. 申請材料審核、匯總,材料核准後傳送《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
5. 申請材料匯總、審批;
6. 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辦理資料
A.申請從事縣際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開業的相關材料:
1.《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申請表》;
2.企業章程文本;
3.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和委託書;
4.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5.已聘用或者擬聘用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及其複印件,公安部門出具的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的證明。
(二)同時申請道路客運班線經營的,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申請表》;
2.可行性報告,包括申請客運班線客流狀況調查、運營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對其他相關經營者產生的影響等;
3.進站方案。已與起訖點客運站和停靠站簽訂進站意向書的,應當提供進站意向書;
4.運輸服務質量承諾書。
已獲得相應道路班車客運經營許可的經營者,申請新增客運班線時,除提供第(二)項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複印件;
2、擬聘用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及其複印件,公安部門出具的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的證明;
3、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所在單位的工作證明或者委託書。
B.申請從事縣際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在申請開業同時申請道路客運班線經營的,除提供申請開業的相關材料外,還需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申請表》
2、進站方案,已與起訖點客運站和停靠站簽訂進站意向書的,應提供進站意向書。
3、運輸服務質量承諾書。
(二)、已獲得道路班車客運經營許可的經營者,申請新增客運班線時,除提供上述4項材料外,還應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複印件;
2、與所申請客運班線類型相適應的企業自有營運客車的行駛證、《道路運輸證》複印件;
3、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包括客車數量、類型及等級、技術等級、座位數以及客車外廓長、寬、高等。若擬投入客車屬於已購置或者現有的,應提供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證書(車輛技術檢測合格證)、客車等級評定證明及其複印件;
4、擬聘用駕駛人員的機動車駕駛證、從業資格證及其複印件、公安部門出具的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的證明;
5、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所在單位的工作證明或者委託書。
C.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企業,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
(二)擬運輸的危險貨物類別、項別及運營方案;
(三)企業章程文本;
(四)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和委託書;
(五)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內容包括專用車輛數量、類型、技術等級、通訊工具配備、總質量、核定載質量、車軸數以及車輛外廓長、寬、高等情況,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罐體容積與車輛載質量匹配情況,運輸劇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配備行駛記錄儀或者定位系統情況。若擬投入專用車輛為已購置或者現有的,應提供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證書或者車輛技術檢測合格證、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檢測合格證或者檢測報告及其複印件;
(六)擬聘用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的從業資格證及其複印件,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及其複印件;
(七)具備停車場地、專用停車區域和安全防護、環境保護、消防設施設備的證明材料;
(八)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D.申請從事水路貨物運輸經營的企業,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具有與經營範圍相適應的運輸船舶;
(二)、有較穩定的客源或貨源;
(三)、經營旅客運輸的,應當落實客船沿線停靠(站)點,並具備相應的服務設施;
(四)、有經營管理的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五)、有與運輸業務相適應的自有流動資金。
過戶資料
1.公司執照、道路運輸許可證
2.現公司的執照、道路運輸許可證
3.登記證書、行駛證、照片
4.過戶申請表、委託書、經辦人身份證
5.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