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整頓的原則是:貫徹“六條要求”,搞好結合,突出重點,明確責任,加強督查。
(一)要堅決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入開展土地市場治理整頓嚴格土地管理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04]20號)的六條要求:一是做好清理檢查1999年1月1日至今年4月30日期間的土地占用情況,整頓未批先用、征而未用、亂占濫用和隨意改變土地用途等問題;二是清理檢查去年以來的土地審批情況,重點是新上項目的用地情況,整頓違反國家政策、超規劃、超計畫、越權和分拆批地等問題;三是清理檢查耕地占補平衡的情況,整頓占優補劣、占多補少甚至不補等問題;四是清理檢查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徵收和使用情況,整頓隨意減免和侵占、挪用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等問題;五是清理檢查徵用農民集體土地的補償、安置情況,繼續清理整頓降低補償標準,挪用、截留和拖欠被征地農民補償費等問題;六是清理檢查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中存在的問題。
在治理期間,嚴格執行暫停審批農用地轉非農建設用地,暫停涉及基本農田保護區調整的各類規劃修改,暫停修改涉及土地利用的各類規劃的規定。
(二)搞好結合。要把深入開展土地市場治理整頓工作與前一階段土地市場秩序治理整頓遺留問題的處理以及清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工作相結合,把《緊急通知》要求的六項治理整頓內容與已經部署過的專項檢查工作相結合,統籌協調,搞好銜接。
(三)突出重點。要緊緊圍繞保證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巨觀調控政策措施的貫徹落實,把住土地供給閘門,有效控制投資規模的要求,在全面清理檢查的基礎上,重點清理檢查去年以來新上項目的用地情況,整頓違法批地、非法占地行為。
(四)明確責任。治理整頓工作由各鄉(鎮)人民政府及縣政府有關工作部門負責,首先要認真搞好自查。縣政府有關工作部門要進行督導、抽查和驗收。督導、抽查和驗收中,相關部門要互相配合,各負其責。
(五)加強督查。各地要按照《緊急通知》的要求,明確工作任務並認真組織實施。督導和抽查要根據工作進展情況,採取不定期和專項的方式進行。驗收採取實地驗收、匯報驗收、書面驗收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抽查和驗收的重點是清理檢查和整改不力的地方。本次整頓驗收不合格的,繼續暫停審批農用地轉非農建設用地,直至達到規定的整改要求為止。
二、任務分解和時間安排
(一)任務分解。這項工作要在縣土地市場治理整頓領導小組領導下進行。根據不同工作內容,對具體工作任務分解如下:
1、清理檢查1999年1月1日以來土地占用情況,整頓未批先用、征而未用、亂占濫用和隨意改變土地用途等問題。由國土資源部門會同計畫、經貿、交通、水利、建設、鄉企、煤炭等部門負責。計畫、經貿、交通、水利、建設、鄉企、煤炭等部門包括在本縣的電力、郵政、電信等單位負責提供項目審批占用情況。
2、清理檢查1999年1月1日以來的土地審批情況,重點是新上項目的用地情況,整頓違反國家政策、超規劃、超計畫、越權和分拆批地等問題。由國土資源部門會同計畫、經貿、交通、水利、建設、鄉企、煤炭等部門負責。計畫、經貿、交通、水利、建設、鄉企、煤炭等部門包括在本縣的電力、郵政、電信等單位負責提供項目審批情況。
3、清理檢查耕地占補平衡的情況,整頓占優補劣、占多補少甚至不補等問題。這項工作結合國土資源部門和農業部門正在組織開展的基本農田保護大檢查工作一併進行。
4、清理檢查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徵收和使用情況,整頓隨意減免和侵占、挪用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等問題,由國土資源部門會同財政和審計部門負責。
5、清理檢查徵用農民集體土地的補償、安置情況,繼續整頓降低補償標準,挪用、截留和拖欠被征地農民補償費等問題,具體工作要落實到村、組和戶。由監察、國土資源、農業和審計部門負責。
6、清理檢查經營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中存在的問題,由國土資源部門和監察部門負責。
(二)時間步驟。對新上項目用地情況和自查由縣計委、經貿、交通、水利、建設、鄉企、煤炭和電力、郵政、電信等單位負責,務必在2004年6月18日前向縣國土資源局提供項目用地和審批情況,縣國土資源局匯總後,填報《新上項目用地情況統計表》,並集中對新上項目的用地情況進行自查,提出整改措施;對鄉(鎮)人民政府新上項目的用地情況,土地市場治理整頓領導小組在清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基礎上,集中進行自查,認真整改,於2004年6月18日前向縣治理整頓領導小組辦公室填報《新上項目用地情況統計表》,並提交治理整頓報告。
這次深入開展土地市場治理整頓工作任務,安排在2004年5月至10月進行。分三個階段:
1、清理檢查階段(2004年5月至7月)。各地要認真學習領會國務院《緊急通知》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巨觀調控和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的指示精神,對廣大幹部民眾特別是領導幹部進行科學發展觀和正確政績觀的教育,按照《緊急通知》的規定進行全面清理。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將全面清理的情況在2004年7月20日前書面報縣治理整頓領導小組辦公室。
2、集中整改和查處階段(2004年8月至9月)。對清理出的問題進行認真整改,對違法案件,要從嚴從快予以查處。
3、總結驗收階段(2004年10月)。土地市場治理整頓領導小組除按照原來已經安排的各專項清理檢查工作時限上報情況外,對這次治理整頓工作的全面情況要在10月5日前總結驗收完畢,並向市土地市場治理整頓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報告,迎接上級檢查驗收。
三、政策界限
(一)對《緊急通知》下發後清理出的1999年1月1日以來發生的問題,要限期整改,並依法嚴肅處理。對在《緊急通知》下發後,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頂風違法違紀的行為,要堅決依法從嚴處理。
(二)自查發現的土地占用和土地審批問題,由同級政府或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處理違法的,在建和擬建項目一律停止建設;對不主動自查自糾或對自查的問題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處理的,要按有關規定從嚴處理,並追究有關領導人的責任。
(三)除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可以分期建設的項目,可以分期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外,其他建設項目用地不得分期辦理建設用地審批。對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沒有明確分期建設的項目,分兩期以上審批土地的,視為分拆批地(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公路、管線等項目用地除外)。對違反項目審批建設程式分拆批准項目,造成分拆批地的,分拆批地的主要責任由分拆項目的審批機關承擔。分拆申請用地的行為按騙取批准、非法占地論處。
(四)凡是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的建設項目不得批准用地。凡未按建設部等九部委《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城市規劃監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規[2002]204號)的要求編制和調整近期建設規劃的,不得辦理用地審批手續。不符合近期建設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規定用途的土地,規劃部門不予核發選址意見書,土地部門不得辦理用地審批手續。沒有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設計條件,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
(五)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38號)的規定,對國家明令禁止建設、違反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政策的在建項目,決定停止建設的,停止辦理用地手續,停止後續供地,停止發放土地使用證。對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政策要求的擬建項目,決定取消立項的,不得受理用地申請,不得辦理規劃、建設許可手續;已經受理用地申請的,不得批准用地;已經批准用地的,依法收回。對不符合環保規定、城市規劃、項目審批等建設程式以及信貸政策等要求,決定暫停建設、限期整改的,一律暫停供應建設用地。
四、工作要求
(一)切實加強領導。這次深入開展土地市場治理整頓工作,各鄉(鎮)人民政府及縣政府有關工作部門一定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充實土地市場秩序治理整頓領導小組辦公室力量,安排必要工作經費,保證此項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加強配合,搞好協調。這次治理整頓工作涉及部門多、時間緊、任務重。有關部門既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又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好深入治理整頓工作任務。
(三)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入開展土地市場治理整頓嚴格土地管理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04]20號)要求,認真清理,逐一登記,建好台帳,依法處理。
(四)嚴格執法,認真查處案件。對前階段土地市場秩序治理整頓查而未結的案件,縣國土資源部門要在9月底前全部查結。對在本次治理整頓中發現的違法案件,要嚴格依法依紀進行查處,做到既處理事又處理人;對重大典型案件,要公開調查,公開處罰,公開追究,公開曝光;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頂風違法違紀的,要堅決依法從嚴查處,以維護中央巨觀調控方針的統一性、權威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