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於全縣各級各類公辦學校和教育行政管理機構中的正式教職工。
第三條本實施辦法所規範職業道德行為,是指違反《中國小教師職業道德規範》和有關法律、法規,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侮辱歧視和體罰學生、參與黃賭毒、從事非法營利性活動等行為。
第四條教職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其情節輕重,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或組織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擅立名目亂收費的;
(二)未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舉辦培訓班的;
(三)組織學生進行有償補課的;
(四)強制學生訂購或違反規定向學生推銷教輔資料和學習用品的;
(五)從事有償中介招生等活動的;
(六)用機車等運輸工具從事營業性活動的;
(七)在營業性娛樂場所從事打牌賭博等活動的;
(八)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九)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的;
(十)品行不良,侮辱學生的;
(十一)有意剋扣學生一伙食或提供劣質食品,造成不良後果的;
(十二)違反教師職業道德的其他行為。
第五條 鄉(鎮)教輔站、中國小校、幼稚園對教職工監管不力,致使本單位教職工有違反本辦法第四條所列行為之一,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視其情節輕重,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紀律責任。
第六條 教職工職業道德行為作為職稱評聘、年度考核、評優推先、職務晉升的重要依據之一,對違反教職工職業道德行為者,實行一票否決。
第七條 實施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的程式和許可權,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道真自治縣教育局 道真自治縣人民政府糾風辦
二00六年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