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堅持屬地管理,貫徹落實領導責任制及責任追究制
堅持貫徹落實“全國統一領導、地方政府負責、部門指導協調、各方聯合行動”機制和“標本兼治、著力治本”方針,強化職責,落實措施,嚴格責任追究制。鄉(鎮)人民政府一把手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負責,確保權責明晰,逐級抓落實。同時把打傳工作納入維護社會穩定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檢查考評範疇,對因工作失職、管理鬆懈、措施不力等導致傳銷活動猖獗的單位和個人,依法嚴肅追究有關領導和相關人員責任。
三、明確職責,密切配合,形成打傳工作合力
1.各級維穩辦、綜治辦要把此項工作納入維護社會穩定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檢查考評範圍,建立健全打傳工作機制,認真落實和切實兌現打傳工作“一票否決”制。
2.工商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打擊傳銷工作的指導和督查,依法嚴厲打擊傳銷或為傳銷提供便利條件的違法行為,認真查找打傳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和對策。並協助公安、民政、交通等部門搞好傳銷人員遣返工作。同時,要及時向縣應急辦提供打傳工作信息情況,並根據工作需要制定應急處置預案。
3.公安機關要加強與工商部門配合,加大對傳銷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快偵快破大案要案,對情況較為複雜難以調查取證的傳銷案件,按照“特事特辦”原則,充分運用技偵手段對傳銷活動予以調查;對工商部門移交的案件及重大舉報線索要及時立案調查。同時,切實做好傳銷人員遣返過程中的安全防範工作。
4.通信管理部門(電信、移動、聯通)要積極配合工商、公安等部門,加大對利用網際網路傳銷和為傳銷提供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的監控和查處力度。要運用各自網路在全縣範圍內加大對打擊傳銷活動的宣傳力度,每月向用戶群傳送2條以上打擊傳銷活動的宣傳簡訊,屬工商、公安立案認定為涉嫌傳銷人員的手機號碼,要及時提供其通話記錄;各網路運營商要對工商、公安部門認定為傳銷活動的網頁予以禁止;對利用網際網路提供傳銷活動信息的行為要及時向工商、公安等部門舉報,並及時採取果斷措施。
5.金融監管部門負責認定利用傳銷進行非法集資的行為,並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對傳銷人員往來帳目、資金進行查詢、暫停結算、查封等工作。 6.教育部門要指導各類學校開展《禁止傳銷條例》、《直銷監管條例》的學習、教育和宣傳活動,提高師生對傳銷活動危害性、違法性的認識,增強自覺防範和抵制傳銷活動的能力,嚴防傳銷活動進入校園。
7.監察部門要對各級各有關部門及基層組織貫徹落實《禁止傳銷條例》、《直銷監管條例》和依法履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嚴肅查處失職、瀆職行為。
8.財政部門要建立打傳工作專項經費,確保打傳工作順利推進。
9.民政部門要把預防、打擊傳銷工作納入社會建設的重要內容,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部門職責,認真做好被查獲需要救助的傳銷人員的收容、遣返等救助工作。
10.交通部門負責組織對車站、碼頭、港口及交通運輸環節的打傳工作的宣傳和疏導,做好傳銷人員遣返集中統一運輸等工作。
11.經貿部門要嚴把直銷準入關,加強直銷市場監管,維護直銷市場秩序,並積極配合工商、公安部門依法查處傳銷行為。
12.衛生部門要指導督促醫療機構切實做好打傳行動中的救護車、醫療器械、藥品等醫療救護工作,確保打傳工作應急需要。
13.稅務部門要積極配合工商、公安部門依法查處傳銷活動中的涉稅違法行為,杜絕涉稅違法行為發生。
14.應急辦要根據工商、公安等部門提供的信息,及時向縣委、縣政府領導報送傳銷活動的信息,並協助工商、公安部門做好由傳銷活動引發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處置工作。
15.新聞媒體要加大打傳工作宣傳力度,設定打傳活動專欄、專刊,並積極配合執法部門持續宣傳報導打傳工作成果,公開曝光典型案例,揭露傳銷伎倆和慣用手法,使廣大民眾認清傳銷違法犯罪的性質和欺詐本質,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四、突出重點,標本兼治,確保打傳工作整體推進
1.堅持屬地管理原則,切實做好重點地區特別是城鄉結合部、鎮、村(居)委會等重點區域的打傳專項整治工作,建立健全打傳聯防聯控網路。縣打傳辦按照傳銷活動情況的嚴重程度,將全縣14個鄉(鎮)分為四類地區:一類地區是嚴重地區,二類地區是較重地區,三類地區是一般地區,四類地區是傳銷活動較少,甚至無傳銷活動地區。縣打傳辦主要對一類、二類地區實施重點督辦和檢查,並根據考核結果對各鄉(鎮)的打傳工作實行動態分類管理,督促列入一類、二類的鄉(鎮)施行工作報告制度。
2.做好督查考核工作。各地要參照縣的考核標準,將轄區內的傳銷活動分類劃分,採取層級考核方式,實行分類動態管理。
3.逐級落實出租屋和外來人員管理責任制。各級公安機關、維穩及綜治辦、工商等部門,根據公安部、中央維穩及綜治辦、國家工商總局等六部委聯合下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4〕83號)要求,落實責任,加強管理,加大對違法出租房屋行為的處罰力度。村(居)委會要及時報告傳銷活動情況,並將有關工作作為考核村(居)委會幹部的重要內容。
4.積極查辦大案要案。要充分發揮公安機關“110”和工商部門“12315”投訴舉報電話作用,建立健全打傳活動快速反應機制,加大偵察力度,及時發現並嚴肅查處傳銷活動。集中力量查辦一批大案要案,依法重點打擊利用傳銷活動進行的非法經營、經濟詐欺等違法犯罪行為,嚴厲打擊黑社會性質的傳銷組織及暴力抗法分子。
5.縣打傳辦要積極配合公安、工商等部門採集被查獲傳銷人員的基本信息,及時錄入打傳信息系統,確保信息溝通及時、信息錄入迅速。
6.各地在打傳工作中要充分發揮村(居)委會的“網底”作用及社會中介組織的“橋樑”作用,協調推進打傳工作。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