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解釋
[adopt a brother's son as one's heir] 〈方〉∶過繼子女。諸乞養過房男女者聽,奴婢過房良民者禁。——《元史·刑法志·戶婚》
引證解釋
1. 無子而以兄弟或同宗之子為後嗣。
宋 歐陽修 《答曾舍人書》之二:“父子三綱,人道之大,學者久廢而不講。縉紳士大夫安於習見閭閻俚巷過房養子,乞丐異姓之類,遂欲諱其父母。”
2. 指以別人的兒女為兒女,或認別人為義父母。
元 武漢臣 《玉壺春》第一折:“他自身姓 張 ,幼小間過房與我做義女,如今十八歲了,詩詞歌賦,針指女工,無不通曉。” 明 馮夢龍 《萬事足·買妾求嗣》:“老身姓 竇 ,小女 玉兒 ,為因夫主棄世,家業凋零,難以度日,欲將此女過房與人。” 沈從文 《從文自傳·我的家庭》:“祖父本無子息,我婆為住鄉下的叔祖父 沈洪芳 娶了個青年 苗 族姑娘,生了兩個兒子,把老二過房作兒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