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
1.含義
增值稅是以商品的生產、流通和勞務服務各個環節所創造的新增價值為謀稅對象的一種流轉稅。進口環節增值稅是在貨物、物品進口時,由海關依法向進口貨物的法人或自然人徵收的一種增值稅。
採用並全面推行國際通行的增值稅制,有利於促進專業分工與協作,體現稅負的公平合理,穩定國家財政收入,同時也有利於出口退稅的規範操作。
2.征納
進口環節增值稅由海關依法向進口貨物的法人或自然人徵收,其他環節的增值稅由稅務機關徵收。
進口環節增值稅以組成價格作為計稅價格,徵稅時不得抵扣任何稅額。進口環節的增值稅組成價格由關稅完稅價格加上關稅稅額組成,應徵消費稅的品種的增值稅組成價格要另加上消費稅稅額。
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的調整以及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進口環節增值稅的起征點為人民幣50元,低於50元的免徵。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照增值稅條例繳納增值稅。進口貨物由納稅義務人(進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辦理進口手續的海關申報納稅。
進口環節增值稅的徵收管理,適用關稅徵收管理的規定。
3.徵收範圍和稅率
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銷售不動產或免徵的除外)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都要依法繳納增值稅。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是指所銷售的貨物的起運地和所在地都在我國境內。
我國增值稅的徵收原則是中性、簡便、規範,採取基本稅率再加一檔低稅率的徵收模式。適用基本稅率(17%)的範圍包括: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除適用低稅率的貨物以外的貨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適用低稅率(13%)的範圍是指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
(l)糧食、食用植物油:
(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
煤炭製品;
(3)圖書、報紙、雜誌;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消費稅
含義
消費稅是以消費品或消費行為的流轉額作為課稅對象而徵收的一種流轉稅。我國開徵消費稅的目的是調節我國的消費結構,引導消費方向,確保國家財政收入,它是在對貨物普遍徵收增值稅的基礎上,選擇少數消費品再予徵收的稅。
征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託加工和進口《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消費品(以下簡稱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國務院確定的銷售<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我國的消費稅由稅務機關徵收,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由海關代征,由納稅義務人(進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報關進口時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我國進口的應稅消費品消費稅採用從價、從量和複合計稅的方法計征。消費稅的稅目、稅率,依照《消費稅暫行條例》所附的《消費稅稅目稅率表》執行;消費稅稅目、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進口環節消費稅的起征點為人民幣50元,低於50元的免徵。進口環節消費稅的徵收管理,適用關稅徵收管理的規定。
徵收範圍
消費稅的徵稅範圍,主要是根據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現狀和現行消費政策、人民民眾的消費結構以及財政需要,並借鑑國外的通行做法確定的。
消費稅的徵收範圍,僅限於少數消費品。應稅消費品大體可分為以下四種類型:
(1) -些過度消費會對人的身體健康、社會秩序、生態環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費品,如煙、酒、酒精、鞭炮、焰火等;
(2)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化妝品等;
(3)高能耗的高檔消費品,如小轎車、機車、汽車輪胎等;
(4)不可再生和替代的資源類消費品,如汽油、柴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