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報關代理

進口報關代理

進口報關代理指的是取得國家相關資質的貨代企業為需要辦理進口的工廠、企業和個人提供的一種進口報關服務。進口報關是指進口貨物收發貨人、入境運輸工具負責人、入境物品所有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向海關辦理貨物、物品或運輸工具入手續及相關海關事務的過程,包括向海關申報、交驗單據證件,並接受海關的監管和檢查等。進口報關是履行海關入境手續的必要環節之一。進口報關方式可分為一般貿易進口和進料加工企業的進口這兩種方式。

報關方式

進口報關應該分為一般貿易進口和進料加工企業的進口這兩種方式。

首先說一下一般貿易進口。一般貿易進口報關,首先要確定付款方式,是T/T呢,還是L/C呢,如果是L/C,那就要先開證,等開完信用證後,確定進口的船期,等船到以後。開始進行進口的操作。

1.首先是要得到國外客戶的提單,發票、箱單,如果是從韓國和日本進口貨物的話,還必須要有非木質包裝證明。

2.首先要那提單到船公司去換單,也就是拿提單去從船公司換回該批貨物的提貨單,也就是艙單。上面有你們公司進口貨物的詳細的船務信息。

3.需要提前做商檢的進口貨物,還要到商檢局做商檢,實際上換單和商檢應該提前進行。如果進口的貨物不需要商檢,那就不用了。實際上你進口的貨物需要不需要商檢你讓你們的貨代幫你查一下就知道了,也可以自己查,通過商品編碼書。

4.等換完單以後,如果需要上檢得也進行商檢了,那填好進口報關單給貨代進行報關,報關所要用的資料是:發票、箱單、從船公司換回的提貨單、報關委託書、進口貨物報關單、如果需要商檢的還有商檢證。

5.一般貿易進口貨要交進口關稅的,所以,為了加快進口通關的力度,最好是開一張口頭的支票,(不過這種方式一辦企業的財務不會答應的)等海關打出繳款書以後,就要開支票。一般進口貨物給海關的關誰都要用支票交的。交關稅一般是到中國銀行,等交完關稅以後,銀行會給你在繳款書上面蓋銀行的章。

6.把交款書交給貨代,讓後由貨代給海關通關放行。這就是一般所說的一次放行。

7.海關收到關稅以後會在提貨單上蓋海關的放行章,拿著這個提貨單到船公司所在的碼頭提貨。(這就是一般所說的二次放行)

進料加工貿易的進口,其大體的程式差不多。唯一不同的是要先辦手冊。(關於手冊的辦理有空再另闢主題)分為進料加工手冊和來料加工手冊。報關的時候要用加工貿易的手冊,再加上一般貿易幾口所需的資料進行報關。

再就是繳關稅,因為有手冊,所以如果你進口的貨物是免稅的,只繳保證金,有的是需要繳全額的也就是100%的保證金,有的只繳100元的保證金。這些保證金等你的手冊上面的所有進口料件核出口成品都出完了,那就要核銷,核銷完了你繳的保證金會一分不少的退回給你。和一般貿易所交的關稅的操作程式一樣。只不過一個是關稅,一個是保證金。

報關單證

進口商向海關報關時,需提交以下單證:

1、進口貨物報關單

一般進口貨物應填寫一式二份;需要由海關核銷的貨物,如加工貿易貨物和保稅貨物等,應填寫專用報關單一式三份;貨物出口後需國內退稅的,應另填一份退稅專用報關單。

2、貨物發票

要求份數比報關單少一份,對貨物進口委託國內銷售,結算方式是待貨物銷售後按實銷金額向出口單位結匯的,進口報關時可準予免交。

3、提貨單

陸運單、空運單和海運進口的提貨單及海運出口的裝貨單,海關在審單和驗貨後,在正本貨運單上籤章放行退還報關員,憑此提貨或裝運貨物。

4、貨物裝箱單,其份數同發票

散裝貨物或單一品種且包裝內容一致的件裝貨物可免交。

5、如果進口商委託報關而非親自報關

須附有報關委託書、報檢驗委託書。

6、必要證件

海關認為必要時,還應交驗貿易契約、貨物產地證書、瀕危物種證明、非疫情產地證明等。

7、其它有關單證

包括:

(1)經海關批准準予減稅、免稅的貨物,應交海關簽章的減免稅證明,北京地區的外資企業需另交驗海關核發的進口設備清單;

(2)已向海關備案的加工貿易契約進出口的貨物,應交驗海關核發的"登記手冊"。

進口流程

進口報關代理 進口報關代理

一、換取進口提貨單

客戶提供到貨通知書、正本提單或電放保函及換單費、THC費等給我司,由我司代客戶到所屬船公司換取進口提貨單。

二、準備進口報關所需單證

1.必備單證:貨物裝箱單、商業發票、契約一式一份、報關、報檢委託書各一份、進口監管所需單證。

2.從歐盟、美國、韓國、日本進口貨物,如是木製包裝箱的需提供熱處理證書或植物檢疫證書,如是非木製的提供無木製包包裝。

3.稅則所規定的各項證件(如進口許可證、機電證、重要工業品證書)

4.有減免稅手冊的提供減免稅證明手冊。

三、價格證明

進口申報後如海關審價需要,客戶需提供相關價格證明。如信用證、保單、原廠發票、招標書等海關所要求的檔案。

四、繳納稅費

海關列印稅單後,客戶需在14個自然日內繳納稅費。如超過期限,海關按日按照貨值萬分之五計征滯納金。

五、繳納報關

報關查驗放行後,客戶需及時到我司繳納報關、報檢代墊代辦費。

※ 貨物到港後十四日內必需向海關申報。如超過期限海關按日計征滯報金(按貨物價值萬分之五)超過三個月,海關將作無主貨物進行變賣。

報關程式

報關工作的全部程式分為申報、審價、查驗、放行三個階段。

申報

(一)進出口貨物的申報

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在貨物進出口時,應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按海關規定的格式填寫進出口貨物報關單,隨附有關的貨運、商業單據,同時提供批准貨物進出口的證件,向海關申報。報關的主要單證有以下幾種:

進口貨物報關單。一般填寫一式二份(有的海關要求報關單份數為三份)。報關單填報項目要準確、齊全、字跡清楚,不能用鉛筆;報關單內各欄目,凡海關規定有統計代號的,以及稅則號列及稅率一項,由報關員用紅筆填寫;每份報關單限填報四項貨物;如發現情況有無或其他情況需變更填報內容的,應主動、及時向海關遞交更改單。

出口貨物報關單。一般填寫一式兩份(有的海關要求三份)。填單要求與進口貨物報關單基本相同。如因填報有誤或需變更填報內容而未主動、及時更改的,出口報關後發生退關情況,報關單位應在三天內向海關辦理更正手續。

隨報關單交驗的貨運、商業單據。任何進出口貨物通過海關,都必須在向海關遞交以填好的報關單的同時,交驗有關的貨運和商業單據,接受海關審核諸種單證是否一致,並由海關審核後加蓋印章,作為提取或發運貨物的憑證。隨報關單同時交驗的貨運和商業單據有:海運進口提貨單;海運出口裝貨單(需報關單位蓋章);陸、空運運單;貨物的發票(其份數比報關單少一份,需報關單位蓋章等);貨物的裝箱單(其份數與發票相等,需報關單位蓋章)等。需要說明的是如海關認為必要,報關單位還應交驗貿易契約、定貨卡片、產地證明等。另外,按規定享受減、免稅或免驗的貨物,應在向海關申請並已辦妥手續後,隨報關單交驗有關證明檔案。

進(出)口貨物許可證。進出口貨物許可證制度,是對進出口貿易進行管理的一種行政保護手段。我國與世界上大多數國家一樣,也採用這一制度對進出口貨物、物品實行全面管理。必須向海關交驗進出口貨物許可證的商品並不固定,而是由國家主管部門隨時調整公布。凡按國家規定應申領進出口貨物許可證的商品,報關時都必須交驗由對外貿易管理部門簽發的進出口貨物許可證,並經海關查驗合格無誤後始能放行。但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所屬的進出口公司、經國務院批准經營進出口業務的個部位所屬的工貿公司、個省(直轄市、自治區)所屬的進出口公司,在批准的經營範圍內進出口商品,視為以取得許可,免領進出口貨物許可證,只憑報關單即可向海關申報;只有在經營進出口經營範圍以外的商品時才需要交驗許可證。

檢驗檢疫單證: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與海關總署從2000年1月1日起實施新的檢驗檢疫貨物通關制度,通關模式為“先報驗,後報關”。同時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將啟用新的印、證書。

新的檢驗檢疫制度對原衛檢局、動植物局、商檢局進行“三檢合一”,全面推 行“一次報檢、一次取樣,一次檢驗檢疫,一次衛生除害處理,一次收費,一次發證放行”的工作規程和“一口對外”的國際通用的新的檢驗檢疫模式。而從2000年1月1日起,對實施進出口檢疫的貨物啟用“入境貨物通關單”和“出境貨物通關單”,並在通關單上加蓋檢驗檢疫專用章,對列入《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口商品目錄》範圍內的進出口貨物(包括轉關運輸貨物),海關一律憑貨物報關地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簽發的“入境貨物通關單”或“出境貨物通關單”驗放,取消原“商檢、動植檢、衛檢”以放行單、證書及在報關單上加蓋放行章通關的形式。同時, 正式啟用出入境檢驗檢疫證書,原來以“三檢”名義對外簽發的證書自2000年4月1日 起一律停止使用。

同時,從2000年起對外簽訂契約、信用證時都要按新制度辦事。

海關要求報關單位出具“入境貨物通關單”或“出境貨物通關單”,一方面是監督法定檢驗商品是否已經接受法定的商檢機構檢驗;另一方面是取得進出口商品徵稅、免稅、減稅的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以及《商檢機構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種類表》規定,凡列入《種類表》的法定檢驗的進出口商品,均應在報關前向商品檢驗機構報驗。報關時,對進出口商品,海關憑商檢機構簽發的“入境貨物通關單”和“出境貨物通關單”進口貨物報關單上加蓋的印章驗收。

其他單證:除上述單證外,對國家規定的其他進出口管制貨物,報關單位也必須向海關提交由國家主管部門簽發的特定的進出口貨物批准單證,由海關查驗合格無誤後再予以放行。諸如藥品檢驗,文物出口簽定,金銀及其製品的管理,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的管理,進出口射擊運動、狩獵用槍枝彈藥和民用爆破物品的管理,進出口音像製品的管理等均屬此列。

審價

(二)進出口貨物海關審價

(一)海關審價原則

海關審查確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應當遵循客觀、公平、統一的原則。

(二)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符合條件的成交價格以及該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為基礎審查確定。

(三)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

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是指賣方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該貨物時買方為進口該貨物向賣方實付、應付的,並按規定調整後的價款總額,包括直接支付的價款和間接支付的價款。

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 對買方處置或者使用該貨物不予限制,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施的限制、對貨物轉售地域的限制和對貨物價格無實質性影響的限制除外;

2. 進口貨物的價格不得受到使該貨物成交價格無法確定的條件或者因素影響;

3. 賣方不得直接或者間接獲得因買方銷售、處置或者使用進口貨物而產生的任何收益,或者雖有收益但能夠按照規定提供客觀量化數據資料進行調整;

4. 買賣雙方沒有特殊關係,或者雖有特殊關係但是按照規定未對成交價格產生影響。

(四)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調整因素

1. 進口貨物的下列費用應當計入完稅價格:

⑴由買方負擔的購貨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經紀費;

⑵由買方負擔的在審查確定完稅價格時與該貨物視為一體的容器的費用;

⑶由買方負擔的包裝材料費用和包裝勞務費用;

⑷與進口貨物的生產和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有關的,由買方以免費或者以低於成本的方式提供並可以按適當比例分攤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類似貨物的價款,以及在境外開發、設計等相關服務的費用;

⑸作為進口貨物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條件,買方需向賣方或有關方直接或間接支付的、與進口貨物有關的特許權使用費;

⑹賣方直接或者間接從買方獲得的該貨物進口後銷售、處置或者使用所得中獲得的收益。

2. 進口貨物的價款中單獨列明的下列稅收、費用,不計入該貨物的完稅價格:

⑴廠房、機械、設備等貨物進口後發生的建設、安裝、裝配、維修或技術援助費用,但是保修費用除外;

⑵進口貨物運抵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後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⑶進口關稅、進口環節海關代徵稅及其他國內稅;

⑷為在境內複製進口貨物而支付的費用;

⑸境內外技術培訓及境外考察費用。

同時符合條件的利息費用不計入完稅價格。

(五)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不符合規定的,或者成交價格不能確定的,海關經了解有關情況,並與納稅義務人進行價格磋商後,依次以下列方法估定該貨物的完稅價格:

1. (相同貨物成交價格估價方法)海關以與進口貨物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相同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的估價方法;

2. (類似貨物成交價格估價方法)海關以與該貨物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類似貨物的成交價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的估價方法格;

3. (倒扣價格估價方法)海關以該貨物進口的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將該進口貨物、相同或者類似進口貨物在境內第一級銷售環節銷售給無特殊關係買方最大銷售總量的單位價格,但應當扣除以下項目。

⑴同等級或者同種類貨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第一級銷售環節銷售時通常的利潤和一般費用以及通常支付的佣金;

⑵進口貨物運抵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後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⑶進口繳稅及其他國內稅收。

4. (計算價格估價方法) 海關以下列各項的總和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的估價方法格:

⑴生產該貨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費用;

⑵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同等級或者同種類貨物通常的利潤和一般費用(包括直接或間接費用);

⑶該貨物運抵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5.(合理估價方法)海關不能根據上述方法估定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時,根據規則原則,以客觀量化的數據資料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的估價方法。

納稅義務人向海關提供有關資料後,可以提出申請,顛倒前款第3項和第4項的適用次序。

(六)海關審價的程式

1.海關對申報價格的真實性、準確性有疑問時,或認為買賣雙方的特殊關係影響到成交價格時,制發《海關價格質疑通知書》將質疑理由書面告知進出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

2. 海關對進出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在期限內書面提供相關資料或其他證據進行審核。對存在下列情形的,海關與納稅義務人進行價格磋商後,按規定估定該貨物的完稅價格:

⑴進出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在海關規定期限內,未能提供進一步說明的;

⑵海關經審核進出口貨物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書面提供的相關資料、證據後,仍有理由懷疑申報價格的真實性或準確性時,海關可不接受申報價格。

⑶海關經審核進出口貨物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書面提供的相關資料、證據後,仍有理由認為買賣雙方之間的特殊關係影響成交價格的。

查驗

(三)進出口貨物的查驗

進出口貨物,除海關總署特準查驗的以外,都應接受海關查驗。查驗的目的是核對報關單證所報內容與實際到貨是否相符,有無錯報、漏報、瞞報、偽報等情況,審查貨物的進出口是否合法。 海關查驗貨物,應在海關規定的時間和場所進行。如有特殊理由,事先報經海關同意,海關可以派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和場所以外查詢。申請人應提供往返交通工具和住宿並支付費用。

海關查驗貨物時,要求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必須到場,並按海關的要求負責辦理貨物的搬移、拆裝箱和查驗貨物的包裝等工作。海關認為必要時,可以逕行開驗、復驗或者提取貨樣、貨物保管人應當到場作為見證人。

查驗結束後,由陪同人員在《查驗記錄單》上籤名、確認。

查驗貨物時,由於海關關員責任造成被查貨物損壞的,海關應按規定賠償當事人的直接經濟損失。賠償辦法:由海關關員如實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查驗貨物,物品損壞報告書》一式兩份,查驗關員和當事人雙方簽字,各留一份。雙方共同商定貨物的受損程度或修理費用(必要時,可憑公證機構出具的鑑定證明確定),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為基數,確定賠償金額。賠償金額確定後,由海關填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損壞貨物、物品賠償通知》,當事人自收到《通知單》之日起,三個月內憑單向海關領取賠款或將銀行帳號通知海關劃撥,逾期海關不再賠償。賠款一律用人民幣支付。

放行

(四)進出口貨物的放行

海關對進出口貨物的報關,經過審核報關單據、查驗實際貨物,並依法辦理了徵收貨物稅費手續或減免稅手續後,在有關單據上籤蓋放行章,貨物的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才能提取或裝運貨物。此時,海關對進出口貨物的監管才算結束。 另外,進出口貨物因各種原因需海關特殊處理的,可向海關申請擔保放行。海關對擔保的範圍和方式均有明確的規定。

進口報關期限

報關期限是指貨物運到口岸後,法律規定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報關的時間限制。

根據《海關法》規定,進口貨物的報關期限為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由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報關;轉關進口貨物除在14日內向進境地海關申報外,還須在載運進口貨物的運輸工具抵達指運地之日起14日內向指運地海關報關;超過這個期限報關的,由海關徵收滯報金。進口貨物規定報關期限和徵收滯報金是為了運用行政手段和經濟手段,促使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及時報關,加速口岸疏運,使進口貨物早日投入生產和使用。

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應當隨附的單證

(一)契約;

(二)發票;

(三)裝箱清單;

(四)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五)載貨清單(艙單);

(六)海運提單;

(七)代理報關授權委託協定;

(八)進出口許可證件;

(九)海關要求的加工貿易手冊(紙質或電子數據的)及其他進出口有關單證。海關應當留存進出口許可證件的正本,其餘單證可以留存副本或複印件。

為統一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報要求,保證報關單數據質量,根據《海關法》及有關法規,制定本規範。

本規範在一般情況下採用“報關單”或“進口報關單”、“出口報關單”的提法,需要分別說明不同要求時,則分別採用以下用語:

1、報關單錄入憑單:指申報單位按海關規定的格式填寫的憑單,用作報關單預錄入的依據(可將現行報關單放大後使用)。

2、預錄入報關單:指預錄入公司錄入、列印,並聯網將錄入數據傳送到海關,由申報單位向海關申報的報關單。

3、EDI報關單:指申報單位採用EDI方式向海關申報的電子報文形式的報關單及事後列印、補交備核的書面報關單。

4、報關單證明聯:指海關在核實貨物實際入、出境後按報關單格式提供的證明,用作企業向稅務、外匯管理部門辦結有關手續的證明檔案。

進口報關代理注意事項:

進口代理最需要注意的是貨物的所有權問題,貨物所有人在跟進口代理商談妥之後,必須簽訂進口代理協定,明確寫明貨物的所有權,以避免由此產生的糾紛。而進口代理商也要適時維護自己的權益,由於放貨給客戶之後而沒有得到應得利益而產生的糾紛以及法律訴訟案例,已不勝枚舉。

(1)接到客戶全真單據後,應確認貨物的商品編碼,然後查閱海關稅則。確隊進口稅率。確認貨物需要什麼監管條件,如需做各種檢驗,則應在報關前向有關機構報驗。報驗所需單據:報驗申請單、正本箱單發票,契約、進口報關單兩份。

(2)換單時應催促般舶代理部門及時給海關傳艙單,如有問題應與海關艙單室取得聯繫,確認艙單是否轉到海關。

(3)當海關要求開箱查驗貨物,應提前與場站取得聯繫,調配機力將所查箱子調至海關指定的場站。(事先應現場站確認好調箱費、掏箱費。)

2.若是法檢商品應辦理驗貨手續。

如需商檢,則要在報關前,拿進口商檢申請單(帶公章)和兩份報單辦理登記手續,並在報關單上蓋商檢登記在案章以便通關。驗貨手續在最終目的地辦理。

如需動植檢,也要在報關前拿箱單發票契約報關單去代報驗機構申請報驗,在報關單上蓋放行章以便通關,驗貨手續可在通關後堆場進行。

3.海關通關放行後應去三檢大廳辦理三檢,向大廳內的代理報驗機構提供箱單、發票、契約報關單,由他們代理報驗。報驗後,可在大廳內統一視窗交費,並在白色提貨單上蓋三檢放行章。

4.商檢手續辦理後,去港池大廳交港雜費。

港雜費用結清後,港方將提貨聯退給提貨人供提貨用。

5.所有提貨手續辦妥後,可通知事先聯繫好的堆場提貨。

注意事項。

(1)首先應與港池調度室取得聯繫安排計畫。

(2)根據提箱的多少與堆場聯繫足夠的車輛儘可能按港方要求時間內提清。以免產生轉棧堆存費用。

(3)提箱過程中應與堆場有關人員共同檢查箱體是否有重大殘破,如有,要求港方在設備交接單上籤殘。

6.重箱由堆場提到場地後,應在免費期內及時掏箱以免產生滯箱。

7.貨物提清後,從場站取回設備交接單證明箱體無殘損,去船公司或船舶代理部門取回押箱費。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