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廢物管理

組織進口和適用範圍

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廢物不同於其他商品,經營單位須向環境保護部提出申請,取得《進口廢物批准證書
》才能組織進口。環境保護部是進口廢物 的國家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制定、調整並公布《限制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廢物》和《自動進口許可管理類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目錄,超出兩目錄範圍的 廢物禁止進口。

報關規範和要求

申報進口廢物應向海關提交允許廢物進口的《進口廢物批准證書》(2005年已經停止使用),並標有環境保護部廢物進口審批專用章;如果是《自動進口許可管理類可用做原料的廢物》目錄的進口廢物,還要標註自動進口許可的字樣,以示兩者的區別。海關對《進口廢物批准證書》實行“非一批一證”的管理,經營單位或者其代理人每次申報廢物進口的批准證書,海關在證書的背面加蓋核銷章,知道用完該證書。進口廢物除需要《進口廢物批准證書》外還需要入境貨物通關單;進口廢物不能辦理轉關(廢紙除外),只能在進口岸辦理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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