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程式
接受申報→審核單證→查驗貨物→辦理徵稅→結關放行。
具體事項
1. 用換來的提貨單(1、3)聯並附上報關單據前去報關。 報關單據:提貨單(1、3)聯海關放行後,在白聯上加蓋放行章,發還給進口方作為提貨的憑證。正本箱單、正本發票、契約、進口報關單一式兩份、正本報關委託協定書、海關監管條件所涉及的各類證件。
注意事項:
(1)接到客戶全套單據後,應確認貨物的商品編碼,然後查閱海關稅則,確認進口稅率、確認貨物需要什麼監管條件,如需做各種檢驗,則應在報關前向有關機構報驗。報驗所需單據:報驗申請單、正本箱單發票、契約、進口報關單兩份。
(2)換單時應催促船舶代理部門及時給海關傳艙單,如有問題應與海關艙單室取得聯繫,確認艙單是否轉到海關。
(3)當海關要求開箱查驗貨物時,應提前與場站取得聯繫,調配機力將所查箱子調至海關指定的場站。(事先應與場站確認好調箱費、掏箱費。)
2. 若是法檢商品應辦理驗貨手續。 如需商檢,則要在報關前,拿進口商檢申請單(帶公章)和兩份報關單辦理登記手續,並在報關單上蓋商檢登記在案章以便通關。驗貨手續在最終目的地辦理。 如需動植檢,也要在報關前拿箱單發票契約報關單去代報驗機構申請報驗,在報關單上蓋放行以便通關,驗貨手續可在通關後堆場進行。
3. 海關通關放行後應去三檢大廳辦理三檢。向大廳內的代理報驗機構提供箱單、發票、契約報關單,由他們代理報驗。報驗後,可在大廳內統一視窗交費。並在白色提貨單上蓋三檢放行章。
4. 三檢手續辦理後,去港池大廳交港雜費。 港雜費用結清後,港方將提貨聯退給提貨人供提貨用。
5. 所有提貨手續辦妥後,可通知事先聯繫好的堆場提貨。
注意事項:
(1)首先應與港池調度室取得聯繫安排計畫。
(2)根據提箱的多少與堆場聯繫足夠的車輛儘可能按港方要求時間內提清,以免產生轉棧堆存費用。
(3)提箱過程中應與堆場有關人員共同檢查箱體是否有重大殘破,如有,要求港方在設備交接單上籤殘。
6. 重箱由堆場提到場地後,應在免費期內及時掏箱以免產生滯箱。
7. 貨物提清後,從場站取回設備交接單證明箱體無殘損,去船公司或船舶代理部門取回押箱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