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用
報關管理制度是實現海關職能的基礎業務制度。它的根本作用在於確保海關對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的監管、徵收稅費、查緝走私、編制統計和辦理其他海關業務任務的順利完成。它是海關實現進出境監督管理職能、維護國家進出口經濟貿易活動正常秩序的重?Vぁ?
(1)報關管理制度是完成海關各項工作任務的重要保證
海關監管、徵稅、查私、編制統計等任務的完成是通過對進出境活動的監督管理來實現的,向海關報關,辦理進出境手續是進出境活動的主要部分,因此,報關單位的報關活動能否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報關行為是否規範直接影響到海關工作的效率,關係到海關各項任務的完成,報關管理制度是完成海關各項工作任務的重要保證。
(2)報關管理制度是維護國家進出口經濟貿易活動正常秩序的重要保證
最大限度地方便合法進出,制止走私違法是維護國家進出口經濟貿易活動正常秩序的需要。報關管理制度通過對報關主體資格的管理和規範報關行為,確保良好的報關秩序,是提高進出口通關效率的重要保障。
(3)報關管理制度是報關單位及其報關員的報關行為準則遵守《海關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是報關單位和報關員的基本義務,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報關管理制度明確規定了報關單位和報關員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的行為規範,給報關單位和報關員的報關活動提供了行為準則,為報關單位合法進出、守法經營創造丁條件。
產生和發展
舊中國海關主權長期被外國侵略者攫取,實行的是具有殖民地色彩的洋關制度。除了少數較大的洋行自行報關以外,絕大多數報關事務由報關行或海關事務經紀人來完成。新中國成立後,海關管理主權收歸人民所有,新的海關管理體制確立,海關對報關的管理也發生了很大變化。
1.我國報關管理制度的產生
為了維護國家的主權,新中國建立伊始,就制定了進出口貨物應向海關申報的報關制度,統一使用新的報關單證。在一段時期內,由於國營經濟、合作社經濟、農民和手工業者個體經濟、私人資本主義經濟和國家資本主義經濟5種經濟成分並存,解放前遺留下來的報關行在口岸的報關業務中仍然發揮著重要作用。但隨著國營進出口公司在對外貿易中逐步占據主導地位,專業外貿公司自行報關開始在報關業務中占據主導地位。特別是從1951年開始,隨著國家對外貿易管制政策的實行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暫行海關法》實施,在以許可證為依據的進出口貨物海關監管制度下,報關行逐步退出報關業務,報關主要由國營外貿公司自行辦理。由於國營外貿公司的經營主要採用有計畫、有組織和大量集中的方式進行,海關報關申報手續較為簡單。海關在堅持必要制度的前提下,逐步實行憑契約或協定靈活快速驗放,有重點開驗的辦法辦理進出口手續。1956年,我國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中國的對外貿易由多種成分轉為單一的國營經濟,海關對進出口貨物的監管手續進一步簡化。由於對外貿易都是經國家批准的國營對外貿易專業公司來經營,進出口貨物全部都是在外貿部統一領導下,有組織、有計畫進行,報關均由各外貿公司單獨直接辦理。報關管理對象較為單一,報關管理不是海關工作的重點。
“文化大革命”期間,海關的報關管理工作幾乎陷於停滯狀態。1972年,海關部分恢復了對進出口貨物要求申報查驗的職能,重新開始了對報關申報環節的管理。
總之,從新中國成立之初到改革開放前,在高度計畫經濟體制下,對外經濟貿易計畫由國家統一下達,材料由國家統一調撥,產品統一分配,財務由國家統收統支,海關監管只是國家對外經濟活動實現計畫的一種監督形式。海關管理以許可證管理為主。企業獲得了對外貿易進出口經營權,就順理成章地取得了進出口報關資格。海關只是通過審查其是否經由國家或經貿主管部門批准有無進出口經營權來決定其是否有報關權。由於外貿經營單位執行的是國家計畫,走私違規行為極少發生。海關對報關單位和個人在法律責任上沒有特別的規定和要求。海關的報關管理也只是一種形式上的管理,沒有充分體現海關是報關單位的資格審查批准和管理機關的職能。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隨著全黨工作重心的轉移和對外開放政策的實行,海關在進出境監督領域的職能作用越來越突出。1980年,海關恢復和實行對外貿易公司進出口貨物全國統一的報關制度,開始啟用新的“進口貨物報關單”和“出口貨物報關單”。要求對所有進出口貨物,不論採取何種經營方式,都必須向海關申報。申報的單據必須齊全、正確、有效,所報貨物的品名、品質、規格、數量、價格、貿易國別和原產國別或地區,必須與實際貨物相符,加大了企業報關的法律責任。
考慮到國營專業進出口貿易公司在進出口活動中仍占有較大比重和過去的報關現狀,允許存在兩種報關形式:一是對地方外貿公司以及其後成立的工貿公司,規定他們的貨物在地方進口口岸海關申報;二是各外貿進出口總公司採用集中報關納稅的方式報關, 由北京海關派員駐在各總公司,公司負責將每天統一編號的國內收款結算憑證和國外發票送交海關駐公司人員,作為申報計稅的憑證。海關按公司開出的結算證,計徵稅款。
隨著對外開放政策不斷深入和外貿體制改革的迅速發展,我國對外經濟貿易活動的經營成分和貿易方式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工貿、農貿、商貿、軍貿和技貿等公司或企業異軍突起,加上積極引進外資後成立的外商獨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打破了原有國營外貿專業公司一統天下的局面。除了一般貿易外, “三來一補”貿易、易貨貿易等有利於我國對外貿易發展的各種貿易方式在我國對外貿易進出口總量中占有越來越大的比重。外貿總公司進口的貿易額在整個進口總額中所占比重逐漸減小,原有外貿總公司採用集中申報、集中納稅方式的進口貿易額也大幅減少。大批的非外貿專業公司、企業及其報關人員加入到進出口報關業務行列,形成了一支多經營成分、多貿易方式企業組成的報關隊伍。80年代中期,我國加快了改革開放的步伐,實行經濟特區、沿海開放城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沿海經濟開放區等關稅優惠政策。在這些地區,越來越多的海關業務機構開始設立,報關業務急劇增加。面對眾多初涉報關業務的企業及報關員,為了提高報關質量和效率,加大打擊違規、走私偷逃稅款的不法行為,海關開始重視加強對企業報關資格審批以及報關人員的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1985年2月,海關總署發
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報關單位實施註冊登記制度的管理規》。這個規定明確了報關單位的範圍和報關員的資格條件,明確了報關單位和報關員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對報關單位提出了註冊登記的要求。該規定是我國海關第一個較為完善的全國統一的報關管理制度,它的出台,是我國海關報關制度基本形成的一個重要標誌。
2.我國報關管理制度的發展完善
1987年7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頒布實施,首次以國家法律的形式對報關註冊登記、報關企業、代理報關企業、報關員的管理作了規定,為我國報關管理制度的發展和完善提供了堅實的法律基礎。《海關法》的有關規定,明確了海關對企業、單位的進出口貨物報關權的審批權力,解決了長期以來存在的進出口經營權、國際貨運代理權與報關權相混淆的問題,為海關加強報關管理工作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據。隨著《海關法》的頒布實施,我國海關報關管理制度逐步走向規範化、法制化軌道。
199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報關單位和報關員的管理規定》公布實施,進一步明確了報關企業或者有權經營進出口業務的企業必須由海關註冊登記後才能具有向海關辦理報關納稅手續的資格,並將報關單位分為代理報關單位(指專業報關企業和代理報關企業)和自理報關單位兩大類,對其申請註冊登記的條件資格作了明確的規定;明確了報關員的資格條件以及報關員的報關行為規則、義務和法律責任;首次明確了經電子計算機傳送數據的報關單與手工填寫的報關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規定在實現計算機報關的口岸,代理和自理報關單位或報關員應當負責將報關單上的申報數據錄入計算機,不具備自行錄入報關數據條件的可委託數據錄入服務單位代為錄入;明確提出報關管理制度改革方向是報關專業化、社會化和網路化,支持專業報關企業的發展。
1994年10月2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專業報關企業的管理規定》公布實施。1995年7月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代理報關企業的管理規定》公布實施。1997年4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報關員管理規定》公布實施。這些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專業和代理報關企業的性質、開辦的法定程式和其主要業務範圍,明確了報關員的資格考試、審定、註冊和年審制度以及報關員的權利義務,明確了專業和代理報關企業以及報關員的法律責任。這些規定的實施,對我國的報關管理制度進行了進一步改革,積極推進了報關管理制度的進一步法制化、規範化。同時,也使我國的報關管理制度向國際化邁進了一大步。
2001年1月1日起,新修訂的《海關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規定了向海關辦理報關納稅手續的企業及人員的主體資格,報關企業及其委託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責任,企業的報關註冊登記,報關從業人員資格,報關企業和報關人員的業務守則等內容,將我國的報關管理制度進一步法制化和規範化,使我國的報關管理更加適應外貿體制的改革與中國加入WTO的要求,標誌著我國報關管理制度走向完善。
註冊登記制度
《海關法》第九條、第十一條規定,進出口貨物,除另有規定的外,可以由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自行辦理報關納稅手續,也可以由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委託海關準予註冊登記的報關企業辦理報關納稅手續。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辦理報關手續,必須依法經海關註冊登記。因此,經海關審查具備辦理報關納稅手續的基本條件,向海關辦理註冊登記手續是企業取得報關資格的法定條件。
(一)報關註冊登記的概念
報關註冊登記制度是指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向海關提供規定的法律文書,申請報關資格,經海關審查核實,準予其辦理報關業務的管理制度。
(二)報關註冊登記的範圍及基本條件
1.報關註冊登記的範圍
根據我國《海關法》的規定,可以向海關辦理報關註冊登記的單位有兩類:一是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主要包括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內資公司、外商投資企業等;二是報關企業,主要包括專業報關企業、代理報關企業。其他企業和單位,海關一般不接受申請辦理報關註冊登記①。
2.報關註冊登記的基本條件
考慮到兩類報關單位的不同性質,海關對其規定了不同的報關註冊登記條件。對於報關企業,海關要求企業必須擁有固定的服務場所和提供服務的必要設備;擁有一定數額的註冊資金;擁有一定數量的報關從業人員。對於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其註冊登記的條件比報關企業簡單。凡是依照《對外貿易法》經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批准,有權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境內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均可直接向海關辦理註冊登記。註冊登記的手續大致相同。
(三)報關註冊登記的程式
報關註冊登記一般包括申請、海關審查、頒發證明書3個步驟。
1.報關註冊登記的申請
符合海關規定條件的單位,向海關辦理報關註冊登記,應當向海關提出書面申請,並遞交規定的檔案資料,包括上級部門的批准檔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以及海關規定的其他檔案。其中,專業報關企業向海關註冊登記前,必須先行向所在地海關提出開辦申請,由所在地海關初審後上報海關總署審批,經海關總署批准成立後方可向所在地海關註冊。
根據提出申辦報關註冊登記的單位是報關企業還是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不同,需要提供的檔案資料也不一樣。
報關企業需向海關領取並填寫《報關註冊登記申請書》、《企業情況登記表》、《企業管理人員情況登記表}及海關規定的其他資料,如海關總署批准設立專業報關企業的檔案或國家主管部門許可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國際船舶代理業務的證明檔案、《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稅務登記證書副本複印件、銀行開戶許可證複印件、企業法定代表人、報關業務負責人情況、企業報關專用章(印模)等。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需領取並填寫《報關註冊登記申請書》、《企業情況登記表》、《企業管理人員情況登記表》及海關規定的其他材料,並同時交驗國家主管部門或其授權部門進出口經營許可檔案或進出口權登記證明檔案、企業契約章程及政府主管部門對契約章程的批准檔案、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法律規定的部門出具的驗資報告複印件、稅務登記證書副本複印件、銀行開戶許可證複印件、企業法定代表人、報關業務負責人情況、企業報關專用章(印模)等。
2.報關註冊登記的海關審查
審查即海關對企業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核檢查。審查的內容包括報關服務場所和提供服務的必要設備情況,企業性質、經營範圍、企業承擔經濟法律責任的能力以及各種檔案的真實性、合法性等。海關應就企業申請不同的報關類型分別採取不同的審查方式和審查不同的內容。
對自理報關單位,主要需審查企業有關檔案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企業註冊地址、企業的性質等。從而確認是否受理、是否符合註冊的條件、應編制的報關註冊編碼(10位數編碼)等。
對代理報關企業主要是評估當時當地報關服務市場的情況,核實企業是否已開展經營國際運輸代理或國際運輸工具代理業務、企業承擔經濟法律責任的能力、企業有關檔案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等。
對專業報關企業則應根據當時當地報關服務市場的情況,審查申辦人各項條件是否符合開辦所規定的要求,其承擔經濟法律責任的能力及企業有關檔案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等。
3.報關註冊登記證書
海關對企業提交的檔案、資料予以審核後,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審批,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決定。經海關審核准予註冊登記的單位,由海關頒發《報關註冊登記證書》,並按規定為企業編制“報關註冊編碼”,給予海關註冊登記編號(又稱經營單位代碼)。 經報關註冊登記的企業,即成為報關單位,可以在規定的經營地域或口岸的範圍開展報關業務。
如果報關單位需到所在地海關關區以外的地區辦理報關納稅事宜,則須辦理異地報關備案手續。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因走私行為被海關撤銷註冊登記不滿規定期限的,海關不予重新註冊登記;構成犯罪,被海關撤銷註冊登記不滿規定期限的,海關不予重新註冊登記。報關企業因走私行為被海關撤銷註冊登記不滿規定期限的,海關不予重新註冊登記;構成犯罪的,不得重新註冊登記為報關企業。
(四)報關單位的變更登記及註銷登記
1.變更登記
已辦理報關註冊登記的報關單位,有關登記事項,如報關單位名稱、企業性質、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註冊資本、經營範圍等在海關註冊登記的內容發生變更,應當自政府主管部門批准變更後在規定的時間內向註冊地海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辦理海關變更登記手續應遵循如下程式:
(1)報關單位持其上級主管部門簽發的與變更事項有關的批件,到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2)報關單位在辦理工商部—門的變更登記手續後在規定的時間內,持變更後的營業執照和與變更事項有關的其他檔案,到原報關註冊地海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3)海關對報關單位申請變更登記的檔案資料進行審核後,修改或重新核發《報關註冊登記證書》;
(4)已辦理異地報關備案登記手續的報關單位,在原報關註冊地海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後,經原報關註冊地海關核准,制發關封,到異地報關備案海關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
2.註銷登記
報關單位經海關辦理註冊登記後,遇有喪失經營許可、解散、破產或經營期限到期等情形時,應事先以書面形式向註冊地海關報告。在辦結海關有關手續後,由報關註冊地海關收回並註銷原簽發的《報關註冊登記證書》。
辦理了異地報關備案的報關單位,由原報關註冊地海關在收回《報關備案證明書》,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交寄至異地報關備案地海關註銷異地報關備案;
海關註銷註冊登記範圍如下:
(1)報關單位被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取消經營許可的;
(2)報關單位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銷登記或吊銷營業執照的;
(3)企業破產、解散的;
(4)分公司上級公司被海關註銷、撤銷註冊登記的;
(5)情況變化,不符合註冊登記條件的;
(6)其他應當註銷註冊登記的情形。
異地備案制度
一般來講,在海關辦理了報關註冊登記的企業,只能在企業所在地海關所轄關區各口岸辦理進出口貨物的報關手續。但在實際貨物進出口業務中,企業常常需要在所在地海關以外的口岸進出口貨物,因而產生了異地報關的需要。為了促進對外貿易的發展,方便企業的合法進出,我國海關允許符合一定條件的報關單位開展異地報關業務。
(一)異地報關備案制度的概念
異地報關備案制度是已經在所在地海關辦理了報關註冊登記手續的報關單位,為取得在其他海關所轄關區報關的資格,而在有關主管海關辦理報關備案審批手續的海關管理制度。該制度一般適用於自理報關單位。經批准異地報關備案的企業,除了在企業所在地海關所轄關區各口岸辦理進出口貨物的報關外,還可以在備案地海關所轄關區內各口岸辦理報關手續。
(二)異地報關備案的條件
1.申請異地報關備案的報關單位,一般是自理報關單位;
2.申請異地報關備案的報關單位必須已在海關辦理報關註冊登記手續;
3.申請異地報關備案的報關單位必須已通過海關年審或尚在報關有效期內。
(三)異地報關備案的程式
1.異地報關備案的申請
向報關註冊地海關遞交異地報關備案的申請。一般情況下,只有已經向海關辦理了報關註冊登記並持有海關核發的《報關單位註冊登記證書》的進出口企業,才能向海關申請辦理異地報關備案。
申請時應提交下列檔案資料:
(1)《自理報關單位備案申請書》、《企業情況登記表》,有報關員備案的還需《報關員情況登記表》;
(2)《報關單位註冊登記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3)企業印章、報關專用章(印模);
(4)企業管理類別通知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