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
(1)進出境的郵遞物品,應當由駐有海關的郵局負責交海關查驗。從設有海關地方寄出的郵遞物品,也可由寄件人直接向海關駐郵局辦事處申報交驗,辦理出口手續。
(2)進出境的郵遞物品,必須經過海關查驗並且按章徵稅或免稅放行後,郵局才可以投寄。
(3)進出境的個人郵遞物品,應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並應當符合海關關於個人物品限值及個人物品範圍的規定。
(4)個人郵寄進境物品,海關依法徵收進口稅,但應徵進口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關予以免徵。
(5)個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區的,每次限值為800元人民幣;寄自或寄往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1000元人民幣。
(6)個人郵寄進出境物品超出規定限值的,應辦理退運手續或者按照貨物規定辦理通關手續。但郵包內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雖超出規定限值,經海關審核確屬個人自用的,可以按照個人物品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7)進出境個人郵遞物品應徵的關稅和其他法定由海關徵收的稅費,可由郵局憑海關簽發的稅款繳納證代繳代收。
(8)依據相關規定,中藥材、中成藥均屬國家限制出境物品。個人郵寄中藥材、中成藥出境,寄往港澳地區的,總值限人民幣IOO元,寄往國外的,限人民幣200元。含有犀牛角、羚羊角、虎骨、天然麝香等瀕危動物成分的藥品及其製品禁止攜帶或郵寄出境。
(9)郵寄進境分離運輸行李,寄件人應在郵包上標明“分離運輸行李”字樣。郵包寄達後,收件人應及時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帶交或寄交郵包寄達地海關,由海關按《海關對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監管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10)進出境郵遞物品中,如果有按照國家規定須經審查、鑑定、檢疫或者商品檢驗的物品,由海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11)外國駐我國的使領館郵遞進出口的公用物品,各國派駐我國的外交官、領事官郵遞進出口的自用物品,按照有關的規定辦理。
(12)郵運進出口的商業性郵件,應按照貨物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13)郵遞進出境的貨樣、廣告品,以及我國政府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業等與國外相互贈送的禮品,分別按照海關對進出口貨樣、廣告品、禮品的相關規定辦理。
(14)禁止進出境的個人郵遞物品應當由海關扣留。自扣留之日起3個月內,進境的由收件人或其代理人辦理相關海關手續,出境的由寄件人或其代理人辦理相關海關手續;過期不辦理手續的,由海關依法處理。禁止進境的個人郵遞物品,除經海關特準的以外,不準過境,由郵局交海關依法處理。
(15)進境郵遞物品,如果收件人申請退回原地或者改寄其他外國地址的,須經海關查驗。如果內裝禁止進出境物品,由海關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16)進境郵遞物品,如果超過郵局規定的保管期限收件人仍未領取,由郵局退回寄件人;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進境郵遞物品,由郵局交由海關按照《海關法》的規定處理。
(17)進出境郵遞物品,如果收、寄件人用冒名頂替、分散寄遞或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管,以及有逃匯、套匯行為的,由海關依照《海關法》的規定接走私處理。
通關驗放手續
(1)郵寄進境的個人物品,應由收件人到郵局向派駐郵局的海關辦理進境報關手續。收件人親自到海關辦理手續確有困難的,可委託他人或委託郵局向海關辦理報關等手續。
(2)從設有海關地方寄出的個人郵遞物品,可由寄件人向駐郵局的海關申報交驗,辦理出境手續。在未設海關的地區,可按上述手續直接向郵局投寄,由郵局交駐出境地海關驗放。
(3)寄件人在郵寄出境郵包時,應填寫報關單、綠色驗關標籤等單據,如實填報內裝物品的品名、數量、價值等(如郵寄大包裹應另填寫發寄單,免填綠色驗關標籤),向派駐郵局的海關申報,經海關驗放後,交郵局投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