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雲港市市區建設工程使用預拌砂漿實施細則

連雲港市市區建設工程使用預拌砂漿實施細則,連雲港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連雲港市市區建設工程使用預拌砂漿實施細則的通知,連政辦發。

連雲港市人民政府通知

連雲港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連雲港市市區建設工程使用預拌砂漿實施細則的通知
連政辦發[2011]144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連雲港市市區建設工程使用預拌砂漿實施細則》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連雲港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連雲港市市區建設工程使用預拌砂漿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全面推廣使用預拌砂漿,提高建設工程質量,促進文明施工管理,改善城市環境形象,推動建築業科技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根據商務部等六部門《關於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工作的通知》(商改發[2007]205號)、《江蘇省散裝水泥促進條例》等有關檔案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本市市區範圍內生產、銷售、運輸及使用預拌砂漿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預拌砂漿,是指專業生產廠家生產的,由水泥、細集料及根據需要摻入的外加劑等摻合料進行拌制而成,用於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築工程的砂漿拌合物。
第四條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預拌砂漿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指導工作;市造價管理機構負責編制預拌砂漿預算定額,定期編制預拌砂漿的指導價格;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依法對預拌砂漿的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檢查,對符合規定的新建砂漿企業進行資格預審、備案。
第五條 為防止盲目、無序建設,造成資源浪費,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場情況和行業發展規劃,嚴格控制預拌砂漿生產企業規模和數量。新設立的預拌砂漿企業應當符合相關行業發展規劃等條件,經過市預拌砂漿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方可辦理相關事項。
第六條 新浦區、海州區、雲台山景區(市科教創業園區)新開工、符合砂漿使用條件、砂漿累計使用總量在100噸或建築面積達3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工程應當使用預拌砂漿。
自2012年1月1日起,市區建成區所有大中型基礎設施項目,以及各類新開工、符合砂漿使用條件、砂漿累計使用總量在100噸或建築面積達3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工程應當使用預拌砂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砂漿專用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二)需要使用特種砂漿或者施工工藝有特殊要求,預拌砂漿企業無法生產、供應的;
(三)施工現場三十公里範圍內沒有預拌砂漿企業的;
(四)其他特殊情形。
確需在施工現場攪拌砂漿的,建設單位必須向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備案後方可在施工現場攪拌砂漿。
第七條 應當使用預拌砂漿的建設工程,在編制概(預)算時,應當將使用預拌砂漿等級、數量、價格納入概(預)算;屬於招投標工程項目應當將使用預拌砂漿作為招投標的必備條件,並在招標檔案中明確說明;設計單位應當在施工圖設計檔案中明確使用預拌砂漿的等級、品種;施工圖審查機構對未按規定標明使用預拌砂漿等級的施工圖設計,不予審查通過;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檔案要求使用預拌砂漿;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招標契約備案和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時,應當出具使用預拌砂漿的書面供銷契約或其它證明材料;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在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時應提供使用預拌砂漿的證明材料。
第八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的設立應當符合本地區行業發展規劃要求,必須具備先進的生產工藝裝備、試驗檢測設備和專業技術人員。預拌砂漿產品質量經具備資質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並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檢查驗收合格後,報江蘇省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公布,方可向社會供應,否則不得承接業務,銷售預拌砂漿。預拌砂漿使用單位不得使用未經備案的企業生產的預拌砂漿產品。
第九條 預拌砂漿供需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契約,明確砂漿品種、數量、強度等級、價格、交貨時間、地點等,並嚴格履行契約約定。
第十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使用散裝水泥,因特殊情況需要使用袋裝水泥的,應當在使用前報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備案,並按規定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第十一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加強質量管理,提高預拌砂漿質量,建立健全企業質量保證體系,嚴格執行標準化管理、計量管理、工序控制、質量檢驗等方面有關規定,自覺接受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對砂漿的生產和運輸質量負責。預拌砂漿運抵施工現場時,供需雙方必須共同做好驗收記錄,現場見證取樣,並在供需雙方和監理單位的見證下,由施工單位製作砂漿試塊,送至具有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作為砂漿質量的評定依據。砂漿的檢測頻率執行國家和行業標準,其它質量指標的判定由供需雙方根據國家有關標準在契約中約定,使用單位應當按規範標準對砂漿進行操作使用。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企業應當配置或者租用與其施工能力相適應的預拌砂漿存儲設施,保證施工現場道路平整、暢通,為使用預拌砂漿提供便利和其他必要條件。
第十三條 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檢查建設工程參建各方主體的質量行為和工程實體質量,定期對預拌砂漿生產企業進行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對進入施工現場的預拌砂漿進行檢測,對檢測不合格的材料禁止使用並及時清理出場。
第十四條 在規定範圍內,未經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備案,擅自現場攪拌砂漿行為的,監理單位應當對工程施工中使用預拌砂漿的情況進行監理,並及時向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反映。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依照《江蘇省散裝水泥促進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進行查處。
第十五條 各造價諮詢單位在編制工程概(預)算、審核工程決算時,應當嚴格按照預拌砂漿市場指導價格執行。各預拌砂漿生產企業要不斷提高生產技術水平,加強內部管理,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嚴禁哄抬價格和壓價競爭
第十六條 各縣人民政府可以參照本實施細則,制定相應行政措施。
第十七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遵照《江蘇省散裝水泥促進條例》執行。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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