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69.01——1970.02,廣西南寧市隆安縣插隊知青;
1970.02——1973.09,廣西南寧市賓陽縣插隊知青;
1973.09——1976.07,廣西機械工業學校機械系機器製造專業學習;
1976.07——1980.02,廣西機械工業學校教師(其間:1978.02—1980.02在北京工業大學套用數學系套用數學專業學習);
1980.02——1984.12,廣西機械工業學院助教;
1984.12——1985.05,廣西機械工業學校技術經濟教研組組長;
1985.05——1986.05,廣西自治區政府經濟研究中心研究室幹部;
1986.05——1987.07,廣西自治區政府經濟研究中心研究室主任科員;
1987.07——1992.09,廣西自治區政府經濟研究中心研究室副主任(其間:1991.04—1992.04 在廣西出國留學人員外語培訓中心學習);
1992.09——1994.05,廣西自治區政府經濟研究中心經濟研究一處副處長(1992.05—1993.05 以訪問學者身份在澳大利亞昆士蘭大學留學);
1994.05——1996.01,廣西自治區政府經濟研究中心研究三處處長(1994年評為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
1996.01——1996.12,廣西自治區政府研究室、經濟研究中心主任助理兼辦公室主任;
1996.12——1998.09,廣西自治區政府研究室、經濟研究中心主任助理兼研究一處處長;
1998.09——1999.09,廣西自治區旅遊局副局長(試用期一年)、黨組成員(其間:1999.03—1999.05在廣西自治區黨委黨校地廳級領導幹部進修班學習);
1999.09——2002.10,廣西自治區旅遊局副局長、黨組成員;
2002.10——2003.12,廣西玉林市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
2003.12——2005.05,中共廣西玉林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
2005.05——2005.07,中共廣西玉林市委副書記、組織部部長;
2005.07——2006.08,中共廣西玉林市委副書記;
2006.08——2006.10,中共廣西北海市委副書記,市政府代市長、黨組書記;
2006.10——2011.08,中共廣西北海市委副書記,市政府市長、黨組書記。
2011.08——2013.01,廣西壯族自治區旅遊局黨組書記;
2013.01——2016.09,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協常委、自治區政協經濟委員會主任。
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
人物事件
違紀調查
2016年5月,據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委訊息: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協常委、自治區政協經濟委員會主任連友農因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免去職務
2016年9月,自治區人民政府經研究決定:解聘連友農的自治區人民政府參事職務。
依法雙開
2016年9月,經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員會批准,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對自治區政協常委、自治區政協經濟委員會主任連友農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連友農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公車私用;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利用職務上便利在幹部選拔任用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企業經營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用公款報銷個人費用,收受禮金,虛報冒領差旅費;違反生活紀律,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並非婚生育子女。其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犯罪。
連友農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審議並報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員會批准,決定給予連友農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依法逮捕
2016年11月21日, 據最高檢官網訊息,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協原常委、自治區政協經濟委員會原主任連友農(正廳級)決定逮捕。
提起公訴
2017年3月,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協原常委、自治區政協經濟委員會原主任連友農(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廣西壯族自治區貴港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廣西壯族自治區貴港市人民檢察院向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連友農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連友農,聽取了其委託的辯護人的意見。貴港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連友農利用其擔任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市長、北海市城市規劃委員會主任、北海土地(海洋)審批委員會主任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賄賂,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宣判
2017年8月18日,廣西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對一起職務犯罪案做出一審宣判。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協原常委、政協經濟委員會原主任連友農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7至2011年間,被告人連友農利用職務(2006年8月至2011年8月連友農先後擔任北海市市委副書記、代市長、市長)便利,為他人在房地產項目審批、人事調整等事項上謀取利益,收受邱雲海、楊國合給予的財物合計人民幣249.7504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連友農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總計249.7504萬元,數額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連友農的家屬代其退出全部違法所得,依法對其酌情從輕處罰。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做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