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價師

造價師

造價師,全名註冊造價工程師,是指由國家授予資格並準予註冊後執業,專門接受某個部門或某個單位的指定、委託或聘請,負責並協助其進行工程造價的計價、定價及管理業務,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工程經濟專業人員。國家在工程造價領域實施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凡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建設、設計、施工、工程造價諮詢、工程造價管理等單位和部門,必須在計價、評估、審查(核)、控制及管理等崗位配套有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基本信息

相關檔案

1996年,依據《人事部、建設部關於印發〈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人發〔1996〕77號),國家開始實施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1998年1月,人事部、建設部下發了《人事部、建設部關於實施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發〔1998〕8號),並於當年在全國首次實施了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考試工作由人事部、建設部共同負責,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大綱、考試科目和試題,組織或授權實施各項考務工作。會同建設部對考試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和確定合格標準。日常工作由建設部標準定額司承擔,具體考務工作委託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組織實施。

報名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均可參加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一)工程造價專業大專畢業後,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5年;工程或工程經濟類大專畢業後,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6年。
(二)工程造價專業本科畢業後,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4年;工程或工程經濟類本科畢業後,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5年。
(三)獲上述專業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和取得碩士學位後,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3年。
(四)獲上述專業博士學位後,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2年。在《人事部、建設部關於印發〈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人發〔1996〕77號)下屬發之日前(即1996年8月26日前)已受聘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工程造價管理相關知識》和《建設工程技術與計量》兩個科目。
(一)1970年(含)以前工程或工程經濟類本科畢業,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15年。
(二)1970年(含)以前工程或工程經濟類大專畢業,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20年。
(三)1970年(含)以前工程或工程經濟類中專畢業,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25年。
根據《關於同意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組織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凡符合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相應規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檔案規定的程式和要求報名參加考試。

報名方法

一報名時間:五月份已開始陸續報名,可以關注各地的人事考試中心或中國資格考試網。
二報名方式和地點:一般採用網上和現場報名兩種方式,地點在各地人事考試中心

報名材料

持《資格審核表》、本人身份證明(身份證、軍官證、機動車駕駛證、護照,台灣居民還須提交《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工程造價年限證明,符合免試條件的報考人員還須提供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證書(上述證件均為原件)。

考試形式

全國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由國家建設部與國家人事部共同組織,考試每年舉行一次,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辦法。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原則上只在省會城市設立考點。考試採用滾動管理,共設4個科目,單科滾動周期為2年。

考試時間

考試日期 時間 科目
10月份第3周周六 09:00-11:30 工程造價管理基礎理論與相關法規
14:00-17:00 工程造價計價與控制
10月份第3周周日 09:00-11:30 建設工程技術與計量(土建或安裝)
14:00-18:00 工程造價案例分析

註冊管理

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的、人事部與建設部用印的《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取得《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者,須按規定向所在省(區、市)造價工程師註冊管理機構辦理註冊登記手續,造價工程師註冊有效期為4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持證者須按規定到註冊機構辦理再次註冊手續。

合格標準

科目名稱 試卷滿分 合格標準
工程造價計價與控制 120 72
工程造價案例分析 140 84
工程造價管理基礎理論與相關法規 100 60
建設工程技術與計量(土建) 100 60
建設工程技術與計量(安裝) 100 60

國家標準

1996年,依據《人事部、建設部關於印發〈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人發〔1996〕77號),國家開始實施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1998年1月,人事部、建設部下發了《人事部、建設部關於實施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發〔1998〕8號),並於當年在全國首次實施了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考試工作由人事部、建設部共同負責,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大綱、考試科目和試題,組織或授權實施各項考務工作。會同建設部對考試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和確定合格標準。日常工作由建設部標準定額司承擔,具體考務工作委託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組織實施。

全國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由國家建設部與國家人事部共同組織,考試每年舉行一次,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辦法。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原則上只在省會城市設立考點。考試採用滾動管理,共設5個科目,參加考試者報考4科(安裝和土建二選一),單科滾動周期為2年。

成績查詢

造價工程師考試成績一般會在考試的兩月後發布

造價前景

在“E 變”時代,工程造價事業同樣也離不開計算機的套用,而目前在造價方面的套用大概處於這樣的狀況:第一類也是最基本的、技術上也是最成熟的套用,即預算軟體,一般是需輸入定額編號及工程量;第二類軟體是專門針對工程量的計算、鋼筋的計算,如工程量輔助計算軟體、鋼筋輔助計算軟體,這類軟體雖然也需人工輸入圖紙的特徵及尺寸,但不僅大大節省了工作量,同時也提高了結果的準確性。隨著定額的“量價分離”、“實物法”及工程量清單計價辦法的實施,工程量等的計算日趨繁雜,工作量也大大增加,在工作中已離不開計算機及這些軟體的套用。工程造價人員該如何面對,筆者認為工程造價人員的工作重心應該向如下幾個方向發展:

⑴因為大量繁雜的、基礎的工作被電腦所代替,從實踐角度應逐漸向市場信息的收集、定額的換算、補充定額方面發展,特別在工程量清單招標和投標制度下,還應向工程量清單的編制上發展,若在投標單位工作,應向報價(即清單項目單價估算)方面發展。

⑵為最大限度發揮造價人員在建設項目管理中的作用,應儘可能向項目建設的前期工作發展,特別注重與設計的配合(如前所述,或者是“相對造價進行設計”,或者是“估價設計造價”),如能動地去影響最佳化設計、工作重心放在對工程造價的控制上、提高造價工作的精確度上,工作精度越高越能代表造價工程師的工作水平,當然就越有利於業主的投資控制。

⑶工程造價工作,離不開契約,特別是在市場經濟的今天,契約對參與項目建設的各方都非常重要,與企業的利益密不可分。在契約談判、契約簽訂過程中都離不開造價工作,在投標報價、工程結算中又都離不開契約,所以造價人員應努力成為契約方面的行家、真正成為企業的顧問、智囊團。同時也應儘量使自己具備法律、經濟、施工技術、信息交流等方面的知識。

就業方向

1、建設項目投資估算、概算、預算、結算、決算及工程招標標底價、投標報價的編制或審核。

2、建設項目經濟評價和後評價、設計方案技術經濟論證和最佳化、施工方案優選和技術經濟評價。

3、工程造價的監控。

4、工程經濟糾紛的鑑定。

5、工程變更及契約價的調整和索賠費用的計算。

6、工程造價依據的編制和審查。

7、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造價工程師的任務

造價工程師的任務在75號部令《造價工程師註冊管理辦法》總則第一章第一條有十分明確的規定:這就是“提高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水平,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對這一條規定,應從兩個方面去理解:首先,造價工程師受國家、單位的委託,為委託方提供工程造價成果檔案,在具體執行業務時,必須始終要牢記的一個宗旨是,對工程造價進行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通過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達到不斷提高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水平,這是造價工程師執業中的具體任務;其次,通過造價工程師在執業中提供的工程造價成果檔案,達到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這就是造價工程師執行具體任務的根本目的。75號部令中對造價工程師規定的提高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水平,維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這一任務,體現了兩個方面的一致性:

一是執行具體任務與執行任務的根本目的的一致性。造價工程師向單位或向委託方提供工程造價成果檔案,應服從於造價工程師執行任務的根本目的,任何有損於工程造價的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的正確實施,有損於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不正確計價行為的活動,都是與造價工程師的任務不符合的。如果發生上述違反這一規定的行為,造價工程師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是保證工程造價的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的正確實施與維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一致性。一方面,造價工程師不管接受來自於任何方面的指令,在執行具體任務時必須首先站在科學、公正的立場上,通過所提供的準確的工程造價成果檔案,來維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能不講職業道德、受利益驅動、片面迎合委託方的意願,高估冒算或壓價,甚至用不正當的手段謀求利益,另一方面,造價工程師必須通過維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來維護工程造價成果檔案的順利實施,而不能盲目的聽從長官意志,使來自行政的干預或其他干預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最新註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

2007年3月1日起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50號,《註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已於2006年12月11日經建設部第11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建設部部長汪光燾,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註冊造價工程師的管理,規範註冊造價工程師執業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造價工程師的註冊、執業、繼續教育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註冊造價工程師,是指通過全國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統一考試或者資格認定、資格互認,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以下簡稱執業資格),並按照本辦法註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造價工程師註冊執業證書(以下簡稱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從事工程造價活動的專業人員。未取得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人員,不得以註冊造價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工程造價活動。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註冊造價工程師的註冊、執業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有關專業註冊造價工程師的註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註冊造價工程師的註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工程造價行業組織應當加強造價工程師自律管理。鼓勵註冊造價工程師加入工程造價行業組織。

第二章 註冊

第六條 註冊造價工程師實行註冊執業管理制度。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經過註冊方能以註冊造價工程師的名義執業。

第七條 註冊造價工程師的註冊條件為:

一取得執業資格;

二受聘於一個工程造價諮詢企業或者工程建設領域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招標代理、工程監理、工程造價管理等單位;

三無本辦法第十二條不予註冊的情形。

第八條 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申請註冊的,應當向聘用單位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註冊初審機關)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以下簡稱部門註冊初審機關)提出註冊申請。對申請初始註冊的,註冊初審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並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註冊機關)。註冊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對申請變更註冊、延續註冊的,註冊初審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審查完畢,並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註冊機關。註冊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作出決定。註冊造價工程師的初始、變更、延續註冊,逐步實行網上申報、受理和審批。

第九條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可自資格證書籤發之日起1年內申請初始註冊。逾期未申請者,須符合繼續教育的要求後方可申請初始註冊。初始註冊的有效期為4年。申請初始註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註冊申請表;

二執業資格證件和身份證件複印件;

三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契約複印件;

四工程造價崗位工作證明;

五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資格證書籤發之日起1年後申請初始註冊的,應當提供繼續教育合格證明;

六受聘於具有工程造價諮詢資質的中介機構的,應當提供聘用單位為其交納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憑證、人事代理契約複印件,或者勞動、人事部門頒發的離退休證複印件;

七外國人、台港澳人員應當提供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台港澳人員就業證書複印件。

第十條 註冊造價工程師註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註冊有效期滿30日前,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程式申請延續註冊。延續註冊的有效期為4年。申請延續註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續註冊申請表;

二註冊證書;

三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契約複印件;

四前一個註冊期內的工作業績證明;

五繼續教育合格證明。

第十一條 在註冊有效期內,註冊造價工程師變更執業單位的,應當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契約,並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程式辦理變更註冊手續。變更註冊後延續原註冊有效期。申請變更註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變更註冊申請表;

二註冊證書;

三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契約複印件;

四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契約的證明檔案;

五受聘於具有工程造價諮詢資質的中介機構的,應當提供聘用單位為其交納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憑證、人事代理契約複印件,或者勞動、人事部門頒發的離退休證複印件;

六外國人、台港澳人員應當提供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台港澳人員就業證書複印件。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註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申請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註冊的;

三未達到造價工程師繼續教育合格標準的;

四前一個註冊期內工作業績達不到規定標準或未辦理暫停執業手續而脫離工程造價業務崗位的;

五受刑事處罰,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六因工程造價業務活動受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

七因前項規定以外原因受刑事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八被吊銷註冊證書,自被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準註冊被撤銷,自被撤銷註冊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不予註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被註銷註冊或者不予註冊者,在具備註冊條件後重新申請註冊的,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十四條 準予註冊的,由註冊機關核發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是註冊造價工程師的執業憑證,應當由註冊造價工程師本人保管、使用。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由註冊機關統一印製。註冊造價工程師遺失註冊證書、執業印章,應當在公眾媒體上聲明作廢后,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的程式申請補發。

第三章 執業

第十五條 註冊造價工程師執業範圍包括:

一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的編制和審核,項目經濟評價,工程概、預、結算、竣工結(決)算的編制和審核;

二工程量清單、標底(或者控制價)、投標報價的編制和審核,工程契約價款的簽訂及變更、調整、工程款支付與工程索賠費用的計算;

三建設項目管理過程中設計方案的最佳化、限額設計等工程造價分析與控制,工程保險理賠的核查;

四工程經濟糾紛的鑑定。

第十六條 註冊造價工程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使用註冊造價工程師名稱;

二依法獨立執行工程造價業務;

三在本人執業活動中形成的工程造價成果檔案上籤字並加蓋執業印章;

四發起設立工程造價諮詢企業;

五保管和使用本人的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六參加繼續教育。

第十七條 註冊造價工程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有關管理規定,恪守職業道德;

二保證執業活動成果的質量;

三接受繼續教育,提高執業水平;

四 執行工程造價計價標準和計價方法;

五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主動迴避;

六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他人的商業、技術秘密。

第十八條 註冊造價工程師應當在本人承擔的工程造價成果檔案上籤字並蓋章。

第十九條 修改經註冊造價工程師簽字蓋章的工程造價成果檔案,應當由簽字蓋章的註冊造價工程師本人進行;註冊造價工程師本人因特殊情況不能進行修改的,應當由其他註冊造價工程師修改,並簽字蓋章;修改工程造價成果檔案的註冊造價工程師對修改部分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註冊造價工程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履行註冊造價工程師義務;

二在執業過程中,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契約約定費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執業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

四簽署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工程造價成果檔案;

五以個人名義承接工程造價業務;

六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從事工程造價業務;

七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執業;

八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註冊證書或者執業印章;

九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 在註冊有效期內,註冊造價工程師因特殊原因需要暫停執業的,應當到註冊初審機關辦理暫停執業手續,並交回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第二十二條 註冊造價工程師在每一註冊期內應當達到註冊機關規定的繼續教育要求。

註冊造價工程師繼續教育分為必修課和選修課,每一註冊有效期各為60學時。經繼續教育達到合格標準的,頒發繼續教育合格證明。

註冊造價工程師繼續教育,由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負責組織。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註冊造價工程師的註冊、執業和繼續教育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註冊機關應當將造價工程師註冊信息告知註冊初審機關。

省級註冊初審機關應當將造價工程師註冊信息告知本行政區域內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人員提供註冊證書;

二要求被檢查人員所在聘用單位提供有關人員簽署的工程造價成果檔案及相關業務文檔;

三就有關問題詢問簽署工程造價成果檔案的人員;

四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及工程造價計價標準和計價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註冊造價工程師違法從事工程造價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並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告知註冊機關;依法應當撤銷註冊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將違法事實、處理建議及有關材料告知註冊機關。

第二十七條 註冊造價工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註冊證書失效:

一已與聘用單位解除勞動契約且未被其他單位聘用的;

二註冊有效期滿且未延續註冊的;

三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四其他導致註冊失效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註冊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依據職權或者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可以撤銷註冊造價工程師的註冊: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註冊許可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註冊許可的;

三違反法定程式作出準予註冊許可的;

四對不具備註冊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註冊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註冊的其他情形。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準註冊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註冊機關辦理註銷註冊手續,收回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或者公告其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作廢:

一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所列情形發生的;

二依法被撤銷註冊的;

三依法被吊銷註冊證書的;

四受到刑事處罰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註銷註冊的其他情形。

註冊造價工程師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註冊造價工程師本人和聘用單位應當及時向註冊機關提出註銷註冊申請;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註冊機關舉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告知註冊機關。

第三十條 註冊造價工程師及其聘用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註冊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註冊造價工程師信用檔案信息。

註冊造價工程師信用檔案應當包括造價工程師的基本情況、業績、良好行為、不良行為等內容。違法違規行為、被投訴舉報處理、行政處罰等情況應當作為造價工程師的不良行為記入其信用檔案。

註冊造價工程師信用檔案信息按有關規定向社會公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造價工程師註冊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註冊,並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造價工程師註冊。

第三十二條 聘用單位為申請人提供虛假註冊材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造價工程師註冊的,由註冊機關撤銷其註冊,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註冊,並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其中,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註冊而以註冊造價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工程造價活動的,所簽署的工程造價成果檔案無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活動,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辦理變更註冊而繼續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註冊造價工程師有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註冊造價工程師或者其聘用單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價工程師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註冊造價工程師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註冊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註冊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註冊許可決定的;

二對符合註冊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註冊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註冊許可決定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初審完畢的;

四 利用職務之便,收取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五 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 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按照國務院人事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0年1月21日發布的《造價工程師註冊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75號)同時廢止。

考試大綱

一科目 工程造價管理基礎理論與相關法規

一、工程造價管理及其基本制度全國造價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一)熟悉工程造價的基本內容;

(二) 掌握工程造價管理體制和基本內容;

(三) 熟悉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

(四) 熟悉工程造價諮詢管理制度。

二、工程經濟

(一) 掌握資金的時間價值及其計算;

(二) 掌握投資方案經濟效果的評價指標和方法;

(三) 熟悉不確定性分析方法;

(四) 熟悉方案最佳化方法 —— 價值工程;

(五) 熟悉工程壽命周期成本分析的內容和方法.

三、工程財務

(一) 了解項目資本金制度、項目資金籌措的渠道與方式 。

(二) 熟悉項目資金成本、資本結構與項目融資方式 。

(三) 了解項目成本管理的內容和方法 。

(四) 熟悉項目財務分析的內容和方法 。

(五) 熟悉與工程財務有關的稅收及保險規定。

四、工程項目管理

(一) 熟悉工程項目的組成和分類、項目建設程式;

(二) 了解工程項目管理的類型和任務、工程項目管理相關制度;

(三) 熟悉工程項目管理的組織;

(四) 掌握工程項目的計畫體系、目標控制的措施和方法;

(五) 熟悉流水施工組織方法、網路計畫技術;

(六) 了解工程項目風險管理。

五、法律法規

(一) 熟悉國內外法律體系及代理、財產所有權和債權、訴訟時效;

(二) 掌握契約法的有關內容;

(三) 熟悉建築法、招標投標法、政府採購法、價格法的有關內容;

(四) 了解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標準化法、保險法及稅收法律法規。

第二科目 工程造價計價與控制

一、工程造價構成

一熟悉建設工程造價的構成;

二掌握設備及工器具購置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和工程建設其他費構成與計算;

三掌握預備費、建設期貸款利息的計算;

四了解世界銀行建設項目費用構成和國外建築安裝工程費的構成。

二、工程造價計價依據

一熟悉工程造價計價依據的分類;

二熟悉建築安裝工程人工、材料和機械台班的消耗量指標編制;

三熟悉人工、材料、機械台班單價及工程單價的編制;

四熟悉各種計價定額的編制;

五熟悉工程量清單的計價規範;

六熟悉工程造價信息管理。

三、建設項目決策階段工程造價的計價與控制

一了解決策階段影響工程造價的主要因素;

二掌握投資估算的編制;

三熟悉各類財務基礎數據的測算;

四了解建設項目經濟評價的內容;

五掌握建設項目財務分析報表的編制;

六熟悉建設項目財務評價方法。

四、建設項目設計階段工程造價的計價與控制

一了解設計階段影響工程造價的主要因素;

二熟悉設計方案的評價;

三掌握初步設計概算的編制和審查;

四掌握施工圖預算的編制和審查;

五、建設項目招投標與契約價的簽訂

一了解建設項目招標的分類及內容

二熟悉建設項目施工招標的程式和招標檔案的構成;

三掌握工程量清單的編制及其投標報價;

四熟悉建設項目施工投標程式,熟悉投標策略;

五熟悉建設項目施工評標定標;

六掌握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的主要條款及契約價款的確定;

七了解國際上有關建設工程招投標和FIDIC契約條件的主要內容。

六、建設項目施工階段工程造價的計價與控制

一掌握工程變更和契約價款的調整;

二掌握工程索賠的處理原則和計算;

三熟悉工程價款的結算;

四熟悉項目資金計畫的編制,掌握投資偏差分析的方法及糾正措施。

五了解FIDIC等契約條件下工程價款的結算;

七、竣工決算的編制和竣工後保修費用的處理

一了解竣工驗收的範圍、依據、標準和工作程式;

二熟悉竣工決算的內容和編制;

三熟悉保修費用的處理;

四掌握新增資產價值的確定。

第三科目 建設工程技術與計量(安裝)

一﹑安裝工程材料

一熟悉安裝工程材料的分類﹑性能和用途;

二掌握型材﹑板材﹑管材、線材的種類﹑性能和使用。

三掌握常用管件﹑附屬檔案的種類﹑性能和使用。

四熟悉防腐﹑絕熱材料的種類﹑性能和使用。

五熟悉電氣材料與器材的種類﹑性能和使用。

六掌握以下三個專業工程組常用材料的種類、性能和使用(A、B、C可選考其一)

A、管道工程供熱、供水、通風、空調及燃氣;

B、工業管道、靜置設備及金屬結構;

C、電氣、電信、自動控制及儀表。

二﹑安裝工程施工技術

一掌握焊接﹑熱處理﹑吹掃﹑清洗﹑除銹﹑刷油、絕熱施工工藝和方法;

二熟悉切割﹑脫脂﹑鈍化﹑預膜、襯裡施工工藝和方法;

三熟悉壓力試驗分類和方法;

四了解吊裝方法和分類。

五熟悉所選專業工程組的工程系統組成,主要設備的種類、規格及性能。

六掌握所選專業工程組的主要設備和管線安裝。

七了解所選專業工程組的系統調試。

三、工程項目管理規劃

一了解施工項目管理規劃的分類、作用;

二熟悉安裝工程施工項目管理規劃大綱的基本內容;

三掌握安裝工程施工項目管理實施規劃的內容與編制方法。

四﹑安裝工程計量方法

一掌握安裝工程工程量清單項目設定和工程量計算規則;

二熟悉安裝工程工程量計算方法;

三了解安裝工程不同清單和不同計價階段的工程計量。

四掌握所選專業工程組計量實務。

第三科目建設工程技術與計量(土建)

一、工程地質

一熟悉工程地質對建設工程的影響

二了解地質岩性和地質構造

三掌握岩體特徵、地下水特徵以及對建築工程的影響

二、工程構造

一掌握工業與民用建築工程的分類、組成及構造;

二熟悉道路、橋樑、涵洞工程的分類、組成及構造;

三了解地下工程的分類、組成及構造。

三、工程材料

一熟悉土木工程主要材料的分類;

二熟悉土木工程主要材料的特性;

三熟悉混凝土強度等級及配合比計算。

四、工程施工技術

一熟悉土木工程主要施工工藝與方法;

二熟悉常用施工機械及適用範圍;

三了解土木工程施工新技術、新工藝。

五、工程項目管理規劃

一熟悉工程項目管理規劃大綱的編制;

二掌握工程項目管理實施規劃的編制。

六、工程計量

一掌握建築工程的建築面積計算;

二掌握建設工程的工程量計算規則與方法。

第四科工程造價案例分析

一、建設項目投資估算與財務評價

1、建設項目投資估算;

2、建設項目財務分析;

3、建設項目不確定性分析。

二、建設工程設計、施工方案技術經濟分析

1、建設工程設計、施工方案綜合評價法;

2、建設工程設計、施工方案比選與最佳化;

3、工程網路計畫的調整與最佳化。

三、建設工程計量與計價

1、工程量計算與審查;

2、建築安裝工程人工、材料、機械台班消耗指標的編制;

3、工程量清單計價;

4、建築安裝工程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的編制;

5、工程造價信息的套用。

四、建設工程招標投標

1.建設工程施工招標程式與方式;

2.建設工程評標與定標;

3.建設工程投標策略的選擇與套用;

五、建設工程契約管理與索賠

1、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的類型與主要內容;

2、工程變更的處理;

3、工程索賠的計算與審核。

4、建設工程契約爭議的處理。

六、工程價款結算與竣工決算

1、工程價款結算與支付;

2、資金使用計畫編制與投資偏差分析;

3、竣工決算的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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