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檢推排

金代清查人戶的人口﹑驅奴﹑土地﹑車馬﹑資財﹐核定其財產總額的制度。據以徵收物力錢(財產稅)﹐並排定戶等﹐徵發差役。金初對人戶三年一籍。金世宗完顏雍大定四年(1164)﹐以貧富變更﹐賦役不均﹐始行通檢﹐分遣泰寧軍節度使張弘信等十三人(一說二十四人)分路通檢天下物力。由於標準不一﹐一些官吏又以苛酷多取為功﹐因而出現諸路不均﹐百姓無法承受的弊害。金世宗在次年發布了“通檢地土等第稅法”﹐使輕重不均的現象有所改善。十五年﹐世宗又命濟南尹梁肅等二十六人分路推排。推排在手續上較通檢簡化。二十年底﹐在猛安謀克人戶內也開始進行推排﹐先自中都路起﹐然後於二十二年八月在外路推行﹐辦法是“集耆老推貧富﹐驗土地﹑牛具﹑奴婢之數﹐分為上﹑中﹑下三等”。大定二十六年又分路推排﹐總計全國物力錢約為三百餘萬貫。其後﹐金章宗完顏璟泰和八年(1208)又進行過全國性的推排。此外﹐在一些受水災和兵荒的地區又往往隨時遣官推排﹐以濟貧乏。這一制度的實行﹐雖不免有官吏苛增物力﹐為害百姓的事﹐但對均平賦役仍然有一定的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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