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內容
逆匯(adverse exchange)即托收方式,是指由收款人(債權人)出票,通過銀行委託其國外分支行或代理行向付款人收取匯票上所列款項的一種支付方式。由於這種方式的資金流向與信用工具的傳遞方向相反,就稱之為“逆匯”。
對外匯銀行來說,在逆匯方式下,客戶向銀行賣出匯票,等於銀行付出本幣,買進外匯。外匯銀行接受收款人的托收委託後,就應通知其國外分支行或代理行,按照當日匯率向付款人收取一定金額的外幣並歸入其開在國外銀行的外匯賬產上。其結果,該銀行國內本幣存款賬戶餘額減少了,而在其外幣存款賬戶上卻增加了相應的外幣金額。
逆匯的特點
逆匯的特點是資金流向和結算支付工具的流向不相同。(如托收、信用證)
逆匯的形式
按照逆匯方式下的信用形式不同,分為
1、托收
托收是由債權人(出口商)主動向國外債務人(進口商)開立匯票,並委託本地外匯銀行通過其國外分行或代理行,向債務人收取款項的一種結算方式。
托收按有無附有貨運單據,光票托收和跟單托收(付款交單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P)、承兌交單(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D/A))
2、信用證方式
信用證的基本種類如下:
根據是否附有貨運單據,可分為跟單信用證和光票信用證;
根據開證行對信用證所承擔的責任,可分為可撤消信用證和不可撤消信用證;
根據信用證有無開證行以外的其他銀行保兌,可分為保兌信用證和不保兌信用證;
根據受益人使用信用證的權力能否轉讓,可分為可轉讓信用證和不可轉讓信用證;
其他還有即期信用證和遠期信用證、循環信用證、對開信用證和背對背信用證等。
逆匯下的支付方式
即出口人根據契約規定,按時將貨物裝運後,開具匯票連同貨運單據委託銀行代向進口人收取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