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美國是全世界惟一一個要求本國公民為海外收入支付所得稅的已開發國家,即使他已經在居住國交過稅。為打擊富人為逃稅而放棄美國國籍的行為,美國國會2008年通過《英雄報酬補助救濟稅法》,這項法律規定,對放棄國籍的美國人徵收“退出稅”,並利用這筆收入補償不斷膨脹的軍人福利。美國國會認為,普通美國人放棄國籍是個人選擇,但富人為逃避納稅義務而放棄國籍是一種可恥行為。由於美國是為數不多的以國籍為徵稅基礎的國家,這就意味著美國人無論身處何方,都要向美國納稅。如果放棄國籍,變成定居海外的投資者,按照美國的招商引資的稅收優惠,不僅在美國以外地區的收入無需向美國繳稅,即使在美國的資本投資和遺產也無需向美國繳稅,只是股息等少數收入類別要另說。
徵收標準
徵收“退出稅”有三個前提:一是放棄國籍前5年年均收入稅超過14.5萬美元(2010年標準,此後每年會微調);二是淨資產至少200萬美元;三是沒有過去5年的足額交稅證明。三條中符合任意一條,就成為應稅對象。“退出稅”分三個部分。首先,對淨資產徵稅。比如,放棄國籍者全部資產市值有300萬美元,購置這些資產的成本是100萬美元,淨資產為200萬美元。按2010年標準,可去除62.7萬美元免稅部分,應稅部分為137.3萬美元,稅率與售出資產類別對應。但在計算過程中,應稅部分只是賬面收入,並非實際收入,因此納稅人未必有足夠現金支付稅金。這種情況下,納稅人可申請延期付款,但要抵押財產並繳納利息,在最終售出財產時必須即刻繳付。
第二,對遞延薪酬徵稅,即對養老金和股權方案等遠期收入按30%徵稅。
第三,對饋贈徵稅,即將饋贈物價值去除免稅部分後按35%徵稅。比如,放棄國籍者如想贈予一位美國公民10萬美元,去除1.3萬美元免稅部分後(2011年標準),接受贈予的人需繳納3.045萬美元饋贈稅。如果是美國公民之間的饋贈,則只有在饋贈額超過101.3萬美元之後才需繳稅。如果是非美國公民之間,饋贈則免稅。
繳稅數據
自2004年以來,放棄美國國籍,或終止長期永久居留身份的人數越來越多。而根據美國國稅局的報告顯示,2004年到2010年7年間的第一季度,放棄美國國籍平均人數為115人。但在最近的2008年、2009年和2010年,每季度放棄美國國籍的平均人數分別為58、186和384。
2010年,根據美國國稅局公布的數據,美國2010年放棄美國國籍人數達1485人,相比於美國3億多人口不過是滄海一粟,但較之2009年的731人和2008年的226人來說,卻呈猛增態勢。其中大多數人放棄美國國籍是為了避稅。
2012年,美國國會認為,2008年至2013年,“退出稅”收入預計將達2.49億美元,2013年到2018年,收入預計將達1.62億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