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關

退關

對已辦理了進出境海關手續的貨物,由於某種原因,在徵得海關同意後,貨物取消進出口並按海關規定辦理退關手續,這類貨物稱為退關貨物。退關需辦理退關手續。

出口貨物辦理退稅後發生退貨或者退關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補繳已退的稅款。

退關貨物,又稱出口退關貨物,它是指出口貨物向海關申報出口後被海關放行,因故未能裝上運輸工具,發貨單位請求將貨物退運出海關監管區域不在出口的行為。

即使是出口退關,同樣要走報關程式。出口退關貨物的報關程式是:

1.出口貨物發貨人及其代理人應當在得知貨物未裝上運輸工具,並決定不再出口之日起3天內,向海關申請退關。

2.經海關核准且撤銷出口申報後方能將貨物運出海關監管場所。

3.已經繳納出口稅的退關貨物,可以在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提出書面申請,向海關申請退稅。

4.出口貨物的發貨人及其代理人辦理出口貨物退關手續後,海關應對所有單證予以註銷,並刪除有關報關電子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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