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貨物辦理退稅後發生退貨或者退關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補繳已退的稅款。
退關貨物,又稱出口退關貨物,它是指出口貨物向海關申報出口後被海關放行,因故未能裝上運輸工具,發貨單位請求將貨物退運出海關監管區域不在出口的行為。
即使是出口退關,同樣要走報關程式。出口退關貨物的報關程式是:
1.出口貨物發貨人及其代理人應當在得知貨物未裝上運輸工具,並決定不再出口之日起3天內,向海關申請退關。
2.經海關核准且撤銷出口申報後方能將貨物運出海關監管場所。
3.已經繳納出口稅的退關貨物,可以在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提出書面申請,向海關申請退稅。
4.出口貨物的發貨人及其代理人辦理出口貨物退關手續後,海關應對所有單證予以註銷,並刪除有關報關電子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