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辦理退稅,退關退貨的處理
出口企業出口貨物發生退關退貨後,出口企業必須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申報手續,補繳已退(免)的稅款,如果退運的貨物已經申報辦理退稅的,並分別依以下情況予以處理:
(一)如出口企業將退關退運貨物加工整理,更換相同規格型號的貨物重新出口,或將退運貨物退給供貨企業不再出口的,出口企業應持有關憑證到其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出口商品退運已補稅證明”及“進貨退出及索取折讓證明單”(以下簡稱“證明單”),出口企業或供貨企業憑證明單沖減當期銷售收入和銷項稅額。
(二)出口企業將退關退運的貨物轉為內銷的,應持有關憑證到其主管退稅稅務機關辦理“出口轉內銷證明單”,作為其內銷時進項抵扣憑證。
二、已申報、未辦理退稅、退關退貨的處理
出口企業將購進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報送給主管出口退稅稅務機關後,貨物發生退貨而轉作內銷或部分內銷的,企業須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出口商品退運已補稅證明”,其應退稅款在退稅總額中予以扣除或比照已退稅業務補交稅款(已申報資料正常辦理退稅)。同時,外貿出口企業還應填列“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經主管出口退稅稅務機關簽章後,作為內銷時抵扣進項稅額的憑證,企業申報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抵扣聯)留存退稅機關。
三、未申報退稅,退關退貨的處理
對出口企業尚未申報退稅卻已發生退關退貨並轉作內銷的,由於有關原始單據在企業,由出口企業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有關原始單據,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在書面申請報告及原始單據上籤注“未辦理退稅”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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