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建設規範

檔案。

農業部通知

農業部關於印發《 農機安全監理人員管理規範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建設規範》的通知

農機發[2009]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機管理局(辦公室):

為貫徹落實今年 中央1號檔案關於提高農機安全監理能力的要求,規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和人員的管理,建設高素質的農機安全監理人員隊伍,推進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規範化建設,全面提升農機安全監管能力和水平,保障農機安全生產,促進農業機械化又好又快發展,我部制定了《農機安全監理人員管理規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建設規範》,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1.農機安全監理人員管理規範

2.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建設規範

二○○九年二月十日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建設規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一步推進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規範化建設,提高農機安全監督管理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適用於縣級以上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農機安全監理機構)。

第三條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規範建設應當堅持依法行政、公正廉潔、高效便民、層級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規範建設的總體要求:機構體系健全,隊伍建設規範,裝備設施齊全,業務管理科學,執法公正文明,監管嚴格高效,服務熱情周到,依法履行農機安全監管職責,確保農機安全生產,保障農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農業機械化又好又快發展。

第二章 機構建設

第五條 各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是農機化主管部門所屬的承擔農機安全宣傳教育、農業機械牌證核發審驗、農機安全生產檢查、農機事故處理等公共安全管理職責的執法單位,接受同級農機主管部門領導和上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要求,開展以下工作:

(一)貫徹落實國家有關農機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農業機械的登記和備案;

(三)農業機械的安全技術檢驗;

(四)駕駛操作人員的考試證件核發和審驗;

(五)農機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宣傳教育;

(六)農機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違法違規行為查處;

(七)農機事故統計、報告、調查處理;

(八)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授權的其它事項。

第七條 各地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名稱應規範,崗位設定應科學合理、分工明確,既相互配合、相互制約,又高效運轉、方便民眾。

第八條 具體承擔農業機械登記和駕駛證核發業務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一般應設定以下崗位:業務領導、登記審核、安全技術檢驗、駕駛人考試、牌證管理、檔案管理以及安全檢查、事故處理、統計分析、安全宣傳教育等。

農業機械登記和駕駛證核發工作流程的相鄰崗位不能兼任。安全技術檢驗、駕駛人考試、安全檢查、行政處罰、事故現場勘察、事故責任認定、損害賠償調解等工作至少由2人共同完成。

第三章 人員隊伍

第九條 各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的人員配備根據本地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農業機械保有量和駕駛操作人員數量合理確定,應當滿足崗位設定的要求,與所承擔的職責和工作任務相適應。

第十條 各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要嚴格執行《農機安全監理人員管理規範》,加強對農機安全監理人員的管理。

第十一條 各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要明確其工作人員的崗位職責,做到責任到人、持證上崗,並在工作場所或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示。

第四章 設施裝備

第十二條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具有適應農機安全監理工作需要的辦公場所,配備宣傳教育、信息化管理和辦公自動化等儀器設備,並按照農機安全監理行業標識規範設定相關標識標誌。

第十三條 承擔牌證核發業務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設有方便民眾、滿足業務工作需要的辦證場所,辦證場所環境衛生整潔,配置桌椅、飲用水、筆墨、膠水等用品。

第十四條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具有滿足需要的考試場地、考試機具及配套設施,逐步實現無紙化考試和電子樁考。

第十五條 縣級及設區的市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配備固定式或移動式安全技術檢測設備,以配備移動式安全技術檢測設備為主。

第十六條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配備安全檢查、事故處理、應急救援、移動檢測等專用車輛並統一行業標識,安全檢查、應急救援車輛應裝備擴音、通信等設備,事故處理車輛應裝備事故勘察儀器。

第五章 業務規範

第十七條 辦理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登記業務,按照《拖拉機登記規定》、《聯合收割機及駕駛人安全監理規定》及其工作規範執行。對不符合標準要求、檢驗不合格、不按規定檢驗的不得辦理登記業務;嚴禁跨行政區域發牌發證。

第十八條 辦理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駕駛證申領業務,按照《拖拉機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聯合收割機及駕駛人安全監理規定》及其工作規範執行。對未提供身份證明原件、醫院體檢證明和申請人情況與所提供資料不一致的不予受理。

第十九條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登記證書等牌證製作,按照《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牌證制發監督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辦理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登記和駕駛證核發等業務應使用全國統一的計算機管理軟體。

第二十一條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安全技術檢驗應執行《農業機械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16151.1.5.12-2008)等國家和行業標準。

第二十二條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制定農機安全宣傳教育計畫,開展經常性的農機安全宣傳教育活動,普及農機安全生產知識。

第二十三條 農機安全檢查應當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設定的職責範圍內開展,並嚴格按照法定程式進行檢查和處罰。

第二十四條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按照農機事故處理相關法規的規定,進行事故的報案登記、受理、立案、現場調查、責任認定、損害賠償調解等工作。

第二十五條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制定重特大農機事故應急預案,建立值班和農機事故快速報告制度,公布事故報案電話。

第二十六條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按照農業機械化管理統計制度的要求,及時、準確、全面地做好農機安全監理業務統計和農機事故統計分析工作。

第二十七條 農業機械安全監理工作業務檔案應按規定立卷歸檔,符合檔案管理標準和要求,執行檔案保管期限和借閱制度。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及駕駛人的檔案應專庫存放,且具備防潮、防火、防盜、防蛀等功能,各類檔案排列有序,完整規範,便於查找。重要電子檔案應做好備份。

第二十八條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建立健全業務印章使用保管、牌證物資管理、設備管理、財務管理等制度。

第六章 服務標準

第二十九條 各級農機安全監理人員應牢固樹立“以民為本、為民服務、幫民解困、助民增收、保民平安”的觀念,做到紀律嚴明、舉止端莊、語言文明、行為規範。

第三十條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公開行政審批事項及辦事依據、辦事程式、收費項目及標準、辦事人員及監督投訴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一條 農機安全監理人員在崗工作和執行公務時,應著裝整潔,佩帶統一標識標誌;開展農機安全檢查等執法活動,應主動出示執法證件,嚴格按照執法程式,規範執法,文明執法。

第三十二條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辦理業務實行“首問負責制”,嚴格執行限時辦結的規定。對符合法律規定、手續齊全的,應當場辦結;材料不全的,應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對依法不能辦理的,應向申請人說明原因。

第三十三條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實行服務承諾制,推行“一站式”辦公、進村入戶、預約服務,簡化審批程式,減少辦事環節,縮短辦事周期,提高效率,方便民眾。

第七章 監督考核

第三十四條 農機安全生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各級政府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和農機化管理工作考核內容,建立農機安全生產責任制,層層簽定安全生產責任書。

第三十五條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崗位制約機制,執行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六條 上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加強對下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不斷完善層級監督長效機制,建立通報、督辦、暫停業務、責令整改等制度。

第三十七條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設立行風舉報電話和意見箱,聽取民眾意見和建議;對民眾反映的問題,應安排人員負責調查落實,及時處理。

第三十八條 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公用經費保障機制,加強對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經費收支情況的監督。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各地可依據本規範,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條 本規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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