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國有農場農業職工負擔監測點管理辦法

第十條 第十四條 第二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關於印發《農業部國有農場農業職工負擔監測點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墾發〔2009〕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墾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辦公廳:
為加強國有農場農業職工負擔的監督管理,確保農業部國有農場農業職工負擔監測點規範運行,我部組織制定了《農業部國有農場農業職工負擔監測點管理辦法(暫行)》。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
農業部國有農場農業職工負擔監測點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業部國有農場農業職工(以下簡稱農工)負擔監測點管理,規範監測程式,保障監測質量,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國有農場稅費改革的意見》(國辦發[2006]25號)、《農業部、國務院農村綜合改革工作小組關於加強農墾國有農場農業職工負擔管理的意見》(農墾發[2008]3號)等檔案精神,結合農墾國有農場農工負擔監管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業部國有農場農業職工負擔監測點(以下簡稱農工負擔監測點),以國有農場為單位,經農業部批准設立,是監測農工負擔動態情況的固定調查點。
第三條 農工負擔監測點按照“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實行農業部統一領導,省級農墾主管部門直接管理,農工負擔監測點農場負責實施,充分發揮信息統計人員作用的管理體制。
第四條 農業部農墾局代表農業部履行對全國農墾農工負擔的監管職能。
第五條 各級農墾主管部門、農工負擔監測點農場和信息統計人員,應嚴格按照本辦法要求,開展農工負擔監測工作,確保準確、及時反映國有農場農工負擔狀況和變化趨勢,為加強農墾國有農場農工負擔監管工作提供依據。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六條 農業部負責全國農墾農工負擔監測體系建設,對農工負擔監測點實行統一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組織實施全國農墾農工負擔監測體系建設;
制訂農工負擔監測點管理制度;
指導墾區和農場開展農工負擔監測工作;
組織農工負擔監測技術培訓;
對農工負擔監測點財政補貼經費實施監管。
第七條 省級農墾主管部門負責本墾區農工負擔監測體系建設,協助農業部對本墾區部級農工負擔監測點實施監督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組織實施本墾區農工負擔監測體系建設,在部級農工負擔監測點基礎上,設立省級農工負擔監測點,逐步將所轄全部國有農場納入監測範圍;
協助農業部組織部級農工負擔監測點開展工作,監督農工負擔監測點按要求構建監測平台、制定監測方案和開展實時監測,動態監管監測工作的實施進度、運行質量和資金使用情況;
匯總、審查、核實並上報部級農工負擔監測點及本墾區農工負擔監測情況,組織本墾區農工負擔情況的面上調查和形勢分析,確保數據及時、完整、準確;
完成農業部交辦的其他有關農工負擔監測工作。
第八條 農工負擔監測點農場在省級農墾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監測點的建設、運轉和維護,按照農業部要求規範開展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參與農工負擔監測體系建設,按要求配置開展負擔監測工作必需的基礎設施、技術裝備、人員隊伍和其他各項條件;
落實農工負擔監管、監測制度,明確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組織固定監測戶建立監測信息台賬,並按規範程式,及時、準確、真實地採集、上報監測信息;
根據預算批覆和財政項目資金管理規定,合理使用監測工作財政補貼經費;
完成省級農墾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有關農工負擔監測工作。
第九條 農工負擔監測點信息統計人員,負責監測情況的各項具體業務,按照有關制度和規程開展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建立農工負擔監測台賬,妥善保存與農工負擔有關的各種原始記錄和資料;
採集、整理、核實、分析農工負擔信息數據,按要求如實匯總數據和及時上報信息;
宣傳減輕農工負擔政策,反映農工負擔監管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和政策建議;
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有關農工負擔監測工作。
第十條 各級農墾主管部門和農工負擔監測點,要切實擔負起農工負擔監測職責,嚴格落實領導負責制和部門責任制,確保農工負擔監測體系正常有效運轉。

第三章 監測點建立及運行管理

第十一條 部級農工負擔監測點應具備以下條件:
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能反映所在墾區農工負擔的基本情況;
具有統計和信息化工作基礎,能夠按要求及時收集、整理、分析和上報農工負擔監測信息;
有能力組織好監測工作,準確反映農工的意見和建議;
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體系,無嚴重違反財務管理規章制度記錄。
第十二條 部級農工負擔監測點由農業部根據各墾區農場分布情況和監測工作需要,商省級農墾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三條 農工負擔監測點建設應達到以下標準:具有能保證負擔監測軟體正常運行的計算機軟硬體和暢通的網際網路系統;具有與負擔監測工作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具有健全的負擔信息採集網路;具有整理、儲存和上報農工負擔監測信息和資料的制度。
第十四條 農工負擔監測的主要內容包括:農工的土地承包收費、生產經營服務性收費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情況及其他收費情況;農工負擔監管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各項強農惠農政策落實情況;農場社政機構、人員和經費收支情況等。
第十五條 省級農墾主管部門和農工負擔監測點應按要求及時上報農工負擔監測信息,不得拒報、漏報、遲報、虛報、瞞報,不得偽造、篡改統計數據和原始信息資料。
第十六條 農工負擔監測點應主動、隨時向農業部反映當地農工負擔監管過程中趨勢性和苗頭性動態情況,並及時、認真地完成農業部布置的各類農工負擔專項調研任務。
第十七條 部級農工負擔監測點數據、信息和資料歸農業部所有,未經允許,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處理、引用和發布。
第十八條 農工負擔監測工作應作為領導幹部崗位目標責任考核重要內容。農業部每年對部級農工負擔監測點進行評審、考核。

第四章 經費管理

第十九條 農工負擔監測項目經費,要嚴格執行預算要求,做到專款專用,嚴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滯留、擠占和挪用。農業部負責對項目執行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查實的違紀問題,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罰建議。
第二十條 農工負擔監測項目資金主要用於:項目所需的計算機等設備購置;數據採集人員工作補貼和固定監測戶的誤工補貼;農工負擔監管制度的建立和執行;農工負擔監管工作相關人員培訓和減負政策宣傳;農工負擔案件的查處等。
第二十一條 省級農墾主管部門和農工負擔監測點,應按照國家有關財政資金管理要求,建立資金使用的明細賬。工程、設備和服務項目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必須實行政府採購。
第二十二條 省級農墾主管部門和農工負擔監測點,應在每年12月底前,按農業部要求申請、使用專項資金,並按契約規定,定期報告項目執行、資金使用、工作總結,配合做好項目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十三條 各級農墾主管部門要積極爭取當地財政等部門支持,努力增加對農工負擔監測體系建設的投入,改善監測條件,提高監測能力和水平。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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