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綜合開發財政有償資金呆賬核銷和延期還款辦法

財政部關於印發《農業綜合開發財政有償資金呆賬核銷和延期還款辦法》的通知 附屬檔案:農業綜合開發財政有償資金呆賬核銷和延期還款辦法 第十條

財政部通知

財政部關於印發《農業綜合開發財政有償資金呆賬核銷和延期還款辦法》的通知

財發[2008]61號

國土資源部,水利部,農業部,林業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農業綜合開發財政有償資金管理,我部制定了《農業綜合開發財政有償資金呆賬核銷和延期還款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

附屬檔案:農業綜合開發財政有償資金呆賬核銷和延期還款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

農業綜合開發財政有償資金呆賬核銷和延期還款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業綜合開發財政有償資金(以下簡稱財政有償資金)管理,根據《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9號)、《農業綜合開發財政有償資金管理辦法》(財發[2008]4號)及有關制度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央立項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含部門項目,下同)財政有償資金的呆賬核銷和延期還款。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三條 下列不能按借款契約約定期限回收的財政有償資金,經報批准,可以列入呆賬予以核銷:

(一)用款單位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並終止法人資格,縣級財政部門(或直接放款給項目單位的財政部門,下同)和委託貸款銀行對用款單位或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財政有償資金;

(二)用款單位因嚴重自然災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補償,或者獲得補償後仍無力償還部分或全部財政有償資金,縣級財政部門和委託貸款銀行對用款單位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財政有償資金;

(三)用款單位受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政府批准的重點工程建設占地或其他巨觀經濟政策調整等因素影響,造成項目停建、生產經營終止,按國家有關規定獲得補償後仍無力償還部分或全部財政有償資金,縣級財政部門和委託貸款銀行對用款單位或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財政有償資金;

(四)用款單位雖未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撤銷,但已完全停止經營活動,被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註銷、吊銷營業執照,終止法人資格,縣級財政部門和委託貸款銀行對用款單位或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財政有償資金。

除前款規定外,用款單位不能償還到期資金,經過相關法律程式後,仍無法收回的財政有償資金,經報批准,可以列入呆賬予以核銷。

第四條 下列不能按借款契約約定期限償還的財政有償資金,經報批准,可以延期還款:

(一)用款單位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一)、(三)、(四)項及第二款中所列情況,但因相關法律程式尚未終結等原因,暫時難以提供有效證明檔案的財政有償資金;

(二)用款單位因嚴重自然災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不能按期還款,但項目仍可續建或繼續發揮效益的財政有償資金;

(三)用款單位因項目調整等情況確實需要延期償還的財政有償資金。

第五條 單個項目延期還款的時限一般不超過一年。延期到期後需要繼續延期的,按照規定程式報批。同一項目延期還款的時限原則上累計不超過3年。

第三章 申報和審批

第六條 財政有償資金的呆賬核銷和延期還款由用款單位提出申請,縣級財政部門實地調查核實並進行追償後,符合認定條件的,應當自下而上逐級申報。

用款單位無法提出申請的,由縣級財政部門實地調查核實並進行追償,符合認定條件的,自下而上逐級申報。

第七條 按照財政有償資金歸屬許可權,中央財政有償資金的呆賬核銷和延期還款,由財政部審批;地方財政有償資金的呆賬核銷和延期還款,由地方財政部門審批。

第八條 申報中央財政有償資金呆賬核銷、延期還款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款單位的基本資料。包括:呆賬核銷或延期還款的申請(申請的理由、企業的基本情況和現狀);省級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局)批覆的項目實施計畫;縣級財政部門與用款單位簽訂的財政有償資金借款契約。

(二)縣級財政部門的調查資料。包括:呆賬核銷或延期還款申報表(格式見附);縣級財政部門的調查報告(呆賬核銷或延期還款的形成原因、採取的補救措施及結果、追償的情況、抵押物處置情況、擔保人的情況、呆賬核銷或延期還款的理由等)。

申報中央財政有償資金呆賬核銷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同時提交下列相關證明材料:

(一)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中所列情況,屬於依法宣告破產的,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及縣級以上人民法院破產裁定;屬於依法關閉、解散或撤銷的,提交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縣級以上人民法院確認的清算報告及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銷證明。

(二)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中所列情況,屬於重點產業化經營項目的,提交由省級財政部門委託具有相應評估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用款單位資產評估報告;屬於一般產業化經營項目的,提交地(市)級財政部門委託具有相應評估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用款單位資產評估報告,並區別不同情況分別提交相關部門的證明材料:

1.遭受乾旱、洪澇、風雹、颱風、地震、低溫冷凍和雪災、高溫熱浪、病蟲害、滑坡、土石流等自然災害的,提交縣級民政部門向上級民政部門報送的當地災情報告以及對該項目受災損失的認定材料。

2.發生動物疫情的,提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關於控制、撲滅動物疫病的相關檔案及財政部門給予補償的情況。

3.出現嚴重自然災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提交財政部門要求出具的相關證明檔案。

(三)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中所列情況的,提交縣級以上政府重點建設工程批准檔案、國家巨觀經濟政策調整依據及獲得補償的情況。

(四)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中所列情況的,提交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銷、吊銷證明和縣級財政部門的財產清收證明(包括債務人和擔保人的基本情況、形成呆賬的原因及補救措施、債務追收過程等)。

(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二款中所列情況的,提交縣級以上人民法院裁定證明。

第九條 申報中央財政有償資金呆賬核銷的,用款單位應當及時提出呆賬核銷申請;縣級財政部門在完成調查核實和認定工作後,應當及時向上級財政部門申報。

省級財政部門收到下級財政部門的中央財政有償資金呆賬核銷申請後,應當及時組織審核評估,並於每年的12月31日前,將本地區當年發生的、符合認定條件的呆賬核銷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匯總,集中報送財政部審批。

第十條 申報中央財政有償資金延期還款的,用款單位應當在中央財政有償資金到期年度的11月30日前提出延期還款申請;縣級財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工作,並向上級財政部門申報。

省級財政部門收到下級財政部門的中央財政有償資金延期還款申請後,應當及時組織調查核實,並於中央財政有償資金到期年度的12月31日前報送財政部審批。

第四章 管理和監督

第十一條 財政有償資金呆賬的會計處理,按照《農業綜合開發資金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財政有償資金呆賬核銷和延期還款的管理,嚴格認定條件,及時申報審批,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十三條 對於不符合規定條件、沒有確鑿證據和弄虛作假核銷財政有償資金呆賬等違規違紀行為,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和糾正,並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予以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財政部門與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局)分設的,財政有償資金呆賬核銷和延期還款的調查核實和申報審批由財政部門會同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局)辦理。

第十五條 省級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2000年1月12日財政部印發的《農業綜合開發財政有償資金延期還款和呆賬處理暫行規定》(財發字〔2000〕2號)同時廢止。

附:1.中央財政農業綜合開發有償資金呆賬核銷申報表(略)

2.中央財政農業綜合開發有償資金延期還款申報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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