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是國務院於2015年發布法律檔案。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
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
國發〔2015〕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研究論證,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90項行政審批項目,取消67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取消10項評比達標表彰項目,將21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後置審批,保留34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同時,建議取消和下放18項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行政審批和職業資格許可認定事項,將5項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後置審批,國務院將依照法定程式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相關法律規定。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中提出的涉及修改法律的行政審批事項,有4項國務院已按照法定程式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改了相關法律,現一併予以公布。
各地區、各部門要繼續堅定不移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大簡政放權力度,健全監督制約機制,加強對行政審批權運行的監督,不斷提高政府管理科學化規範化水平。要認真落實工商登記改革成果,除法律另有規定和國務院決定保留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外,其他事項一律不得作為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企業設立後進行變更登記、註銷登記,依法需要前置審批的,繼續按有關規定執行。

附屬檔案:1.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總計94項)
2.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目錄(總計67項)
3.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目錄(總計10項)
4.國務院決定改為後置審批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總計21項)
5.國務院決定保留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總計34項)

國務院
2015年2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屬檔案1

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的
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總計94項)

序號 項目名稱 審批部門 其他共同審批部門 設定依據 處理決定 備註
1物業管理師註冊執業資格認定住房城鄉建設部《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4號)
《物業管理師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5〕95號)
取消
2期貨交易場所上市、修改或者終止契約審批證監會《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7號) 取消
3期貨交易場所變更住所或者營業場所審批證監會《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7號) 取消
4期貨交易場所合併、分立或者解散審批證監會《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7號) 取消
5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新增股東或原股東轉讓所持股份審批證監會《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89號) 取消
6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收費審批證監會《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號)
《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65號)
取消
7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證券結算風險基金使用審批證監會《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證監發〔2000〕22號)
《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管理辦法》(證監發〔2006〕65號)
取消
8證券交易所上市新的交易品種審批證監會《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號) 取消
9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上市新的交易品種審批證監會《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89號) 取消
10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審核證監會《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取消
11保險公司股權轉讓及改變組織形式審批保監會《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12保險公司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審批保監會《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630號) 取消
13投資連結保險的投資賬戶設立、合併、分立、關閉、清算等事項審批保監會《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14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處置審批保監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管理辦法》(保監發〔2011〕39號)
取消
15保險公司可投資企業債券的信用評級機構核准保監會《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16外資保險公司再保險關聯交易審批保監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6號) 取消
17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審批保監會《農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629號) 取消
18鉻化合物生產建設項目審批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鉻化合物生產建設許可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15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
19軟體企業和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認定及產品的登記備案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務院關於印發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00〕18號)
《軟體產品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9號)
《軟體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工信部聯軟〔2013〕64號)
《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工信部聯電子〔2013〕487號)
取消
20對財政有影響的臨時特案減免稅審批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取消
21中央財政農業綜合開發有償資金呆賬核銷和延期還款審批財政部《農業綜合開發財政有償資金管理辦法》(財發〔2008〕4號)
《農業綜合開發財政有償資金呆賬核銷和延期還款辦法》(財發〔2008〕61號)
取消
22豁免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和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國有股轉持義務審核財政部《財政部 國資委 證監會 社保基金會關於豁免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和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國有股轉持義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2010〕278號)取消
23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甲級資格認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61號)
取消
24境外(包括港澳台)會計師事務所在境內設立常駐代表處審批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取消
25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審批稅務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取消
26申請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審核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全國開展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徵收管理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9號)
取消
27對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免徵增值稅審核稅務總局 同級財政、糧食部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糧食企業增值稅征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198號)取消
28對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和經營免稅項目的糧食經營企業以及有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銷售業務的企業增值稅免稅資格審核稅務總局《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糧食企業增值稅征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198號)取消
29拍賣行拍賣免徵增值稅貨物審批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拍賣行取得的拍賣收入徵收增值稅、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40號)取消
30營改增後隨軍家屬優惠政策審批稅務總局《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取消
31營改增後軍隊轉業幹部優惠政策審批稅務總局《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取消
32營改增後城鎮退役士兵優惠政策審批稅務總局民政部門《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取消
33消費稅稅款抵扣審核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消費稅納稅申報及稅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6〕769號)取消
34成品油消費稅徵稅範圍認定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消費稅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7號)取消
35主管稅務機關對非居民企業適用行業及所適用的利潤率審核稅務總局《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管理辦法》(國稅發〔2010〕19號)取消
36非境內註冊居民企業選擇主管稅務機關批准稅務總局《境外註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5號)取消
37境外註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主管稅務機關變更審批稅務總局《境外註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5號)取消
38國防專利申請權、專利權轉讓及實施審批國家國防科工局《國防專利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418號)取消
39全國性社會團體籌備審批民政部需要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取消
40社會福利基金資助項目審批民政部《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社會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社字〔1998〕1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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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獸藥生產許可證核發農業部《獸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4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主管部門
42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機構資質認定水利部《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國務院令第4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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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年度計畫審批水利部《關於進一步加強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辦農經〔2005〕806號)取消
44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年度計畫審批水利部《關於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農經〔2007〕1752號)取消
45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流通審批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流通審核規則》(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4〕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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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國家重點工程建設或重大自然災害臨時增加採伐限額審批國家林業局《國務院批轉林業局關於全國“十二五”期間年森林採伐限額審核意見的通知》(國發〔2011〕3號)取消
47進入林業部門管理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從事教學實習、參觀考察、拍攝影片、登山等活動審批國家林業局《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1985年6月21日國務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業部發布)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48啟動實施一級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應急預案審批國家林業局《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處置辦法》(國家林業局令第13號)取消
49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設任務調整審批國家林業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林業局關於下達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二期2011年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的通知》(發改投資〔2011〕1620號)取消
50天保工程森林培育建設任務調整審批國家林業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林業局關於下達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二期2011年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的通知》(發改投資〔2011〕1620號)取消
51跨區域重點推廣示範項目審批國家林業局《中央財政林業科技推廣示範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農〔2009〕289號)取消
52省級退耕還林年度實施方案審核國家林業局《退耕還林條例》(國務院令第367號)取消
53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規劃審批國家林業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農業部、水利部 《國務院關於完善退耕還林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25號)
《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規劃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發改西部〔2010〕1382號)
《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辦法》(財農〔2007〕3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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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生態旅遊規劃審批國家林業局《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1985年6月21日國務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業部發布)
《自然保護區生態旅遊規劃技術規程》(GB/T20416-2006)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自然保護區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0〕63號)
《國家林業局關於加強自然保護區建設管理工作的意見》(林護髮〔2005〕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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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海域海岸帶整治修復項目(海域類)審批國家海洋局《國務院關於全國海洋功能區劃(2011-2020年)的批覆》(國函〔2012〕13號)取消
56國務院批准的用島項目建築物和設施登記核准國家海洋局《無居民海島使用權登記辦法》(國海島字〔2010〕775號)
《無居民海島使用申請審批試行辦法》(國海島字〔2011〕2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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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海島整治修復項目實施方案審批國家海洋局《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9〕491號)
《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綜〔2010〕44號)
取消
58海島整治修復項目驗收國家海洋局《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9〕491號)取消
59教育部科技查新機構認定教育部《教育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教育部科技查新機構工作的意見》(教技發廳〔2004〕1號)取消
60地質資料延期匯交審批國土資源部《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9號)取消
61土地調查實施方案核准國土資源部《土地調查條例》(國務院令第518號)取消
62礦產地儲備區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審批國土資源部《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土資源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71號)
《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關於開展礦產地儲備試點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1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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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查閱保護期內的地質資料審查國土資源部《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9號)
《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16號)
取消
64省、自治區、直轄市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審核國土資源部《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44號)取消
65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產地名錄審批國土資源部《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580號)
《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實施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7號)
取消
66國土資源部科技平台建設審批國土資源部《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國發〔2006〕4號)
《關於組織開展國土資源部野外科學觀測研究基地命名和建設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213號)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強科技創新工作的意見》(國土資發〔2013〕72號)
取消
67整裝勘查區設定審批國土資源部《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國土資源部等部門找礦突破戰略行動綱要(2011—2020年)的通知》(國辦發〔2011〕57號)
《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快推進整裝勘查實現找礦重大突破的通知》(國土資發〔2012〕140號)
取消
68調整礦產勘查風險分類審批國土資源部《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完善礦業權管理促進整裝勘查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55號)取消
69船舶污染物清除作業單位資質認定交通運輸部《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1號)取消
70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保證證書核發交通運輸部《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1號) 下放至省級及以下海事機構
71水運工程監理甲級企業資質認定交通運輸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
《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5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
72外資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運輸審批交通運輸部《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5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
73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人員資格認可交通運輸部《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 子項“裝卸管理人員資格認可”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子項“申報人員資格認可”和“貨櫃現場檢查員資格認可”下放至省級及以下海事管理機構
74放射防護器材和含放射性產品檢測機構、醫療機構放射性危害評價(甲級)機構認定國家衛生計生委《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關於職業衛生監管部門職責分工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0〕104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
75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關科研項目審查國家衛生計生委《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24號)取消
76關稅及進口環節海關代徵稅延期繳納審批海關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國務院令第392號)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
取消原由直屬海關審批
77關稅及進口環節海關代徵稅滯納金減免審批海關總署《海關稅款滯納金減免暫行規定》(署稅發〔2012〕437號)取消
78計量檢定員資格核准質檢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1987年1月19日國務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國家計量局發布)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質監部門
79設備監理單位甲級資格證書核發質檢總局《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質監部門
80涉及人身財產安全健康的重要出口商品註冊登記質檢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47號)取消
81國家級裁判員審批體育總局《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試行)》(體競字〔1999〕153號)取消
82民用航空器(發動機、螺旋槳)生產許可(PC)中國民航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條例》(1987年5月4日國務院發布)
下放至民航地區管理局
83民航計量檢定員資格認可中國民航局《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1987年1月19日國務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國家計量局發布)
下放至民航地區管理局
84航空營運人運輸危險品資格批准中國民航局《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下放至民航地區管理局
85民用航空器特許飛行資格認可中國民航局《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下放至民航地區管理局
86航空安全員資格認定中國民航局《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下放至民航地區管理局
87民航企業及機場聯合、重組和改制審核中國民航局《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下放至民航地區管理局
88民用航空器地址編碼指配中國民航局《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取消
89軍工產品儲存庫一級風險等級認定和技術防範工程方案審核及工程驗收公安部 國家國防科工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90航行港澳船舶證明書核發公安部《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取消
91一級文物系統風險單位安全技術防範工程設計方案審批和工程驗收公安部《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文物系統博物館風險等級和安全防護級別的規定》(GA27-2002)
取消
92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和第二類精神藥品原料藥定點生產審批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2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93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國家基準氣候站、基本氣象站氣象探測環境審批中國氣象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
《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623號)
下放至省級氣象主管機構
94商用密碼科研單位審批國家密碼局《商用密碼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3號)取消

附屬檔案2

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目錄
(總計67項)

一、取消的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總計28項,其中準入類4項,水平評價類24項)

序號 項目名稱 實施部門(單位) 資格類別 設定依據 處理決定 備註
1礦山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程師中國煤炭建設協會準入類《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程師資格管理暫行規定》(建人教〔2001〕162號)
取消原實施單位為國資委管理的行業協會
2冶金監理工程師中國冶金建設協會準入類《關於印發〈冶金工業部工程建設監理(試行)辦法〉等三個檔案的通知》((1994)冶建字第451號)取消
3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認定安全監管總局準入類《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取消
4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證監會準入類《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7號)取消
5建築保溫工程項目經理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平評價類《關於進一步加強項目經理職業化建設的指導意見》(建協〔2006〕7號)取消
6地面供暖工程項目經理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平評價類《關於進一步加強項目經理職業化建設的指導意見》(建協〔2006〕7號)取消
7建築防水工程項目經理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平評價類《關於進一步加強項目經理職業化建設的指導意見》(建協〔2006〕7號)取消
8古建園林工程項目經理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平評價類《關於進一步加強項目經理職業化建設的指導意見》(建協〔2006〕7號)取消
9裝飾(住宅)監理(師)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平評價類《關於開展建築裝飾裝修從業資格培訓的通知》(中裝協〔2003〕21號)取消
10裝飾項目經理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平評價類《關於開展建築裝飾裝修從業資格培訓的通知》(中裝協〔2003〕21號)取消
11裝飾材料管理師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平評價類《關於開展建築裝飾裝修從業資格培訓的通知》(中裝協〔2003〕21號)取消
12裝飾資料管理師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平評價類《關於開展建築裝飾裝修從業資格培訓的通知》(中裝協〔2003〕21號)取消
13裝飾施工管理師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平評價類《關於開展建築裝飾裝修從業資格培訓的通知》(中裝協〔2003〕21號)取消
14裝飾質量管理師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平評價類《關於開展建築裝飾裝修從業資格培訓的通知》(中裝協〔2003〕21號)取消
15建築裝飾設計師(含室內陳設、家具與廚衛、幕牆設計)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平評價類《關於開展建築裝飾裝修從業資格培訓的通知》(中裝協〔2003〕21號)取消
16建築表現製作師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平評價類《關於開展建築裝飾裝修從業資格培訓的通知》(中裝協〔2003〕21號)取消
17民族(古)建築維護師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平評價類取消
18民族(古)建築修繕師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平評價類取消
19中國古建營造師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平評價類取消
20民族建築設計師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平評價類取消
21室內設計師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平評價類《關於重新印發〈全國室內設計師資格評定暫行辦法〉的通知》(中室協〔2007〕026號)取消
22景觀設計師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平評價類《關於開展全國景觀設計師技術崗位能力考核認證工作的通知》(中裝協〔2007〕007號)取消
23建設行業專業技術管理職業資格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平評價類取消
24建築業企業法務總監(法務經理)、法務助理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平評價類《關於推進建築業企業法務工作的指導意見》(建協〔2007〕16號)取消
25房地產置業法律顧問(諮詢師)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平評價類取消
26全國電氣智慧型套用水平考試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平評價類取消
27水土保持方案編制上崗資格水利部水平評價類《水土保持方案編制資格證單位考核辦法》(水利部水保〔1997〕410號)取消
28農村水電安全監察員資格水利部水平評價類《關於建立農村水電安全監察員制度和進行培訓發證工作的通知》(電生字〔1994〕7號)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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