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條 第十四條 第二十條

財政部 農業部通知

財政部 農業部關於印發《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05年2月25日 財農[2005]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農機管理局(辦公室、中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農機局:
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資金是中央財政為鼓勵和支持農民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推進農業機械化進程,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促進農業增產增效、農民節本增收而設立的專項資金。為加強資金的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農業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特制定《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 農業部
二〇〇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和支持農民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加快推進農業機械化進程,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促進農業增產增效、農民節本增收,中央財政設立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以下簡稱“補貼資金”)。為加強補貼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農業專項資金管理有關辦法,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農機補貼專項由財政部和農業部共同組織實施,指導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和農機管理部門組織落實。各級農機和財政部門應根據職責分工,加強協調,密切配合。
財政部門的主要職責是落實補貼資金預算,及時撥付補貼資金,對資金的分配使用進行監督檢查等。
農機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是具體負責補貼專項的組織實施和管理,包括編制實施方案、制定補貼機具目錄和組織開展購機申請、審核、登記、公示等。
第三條 補貼資金的使用應遵循公開、公正、農民直接受益的原則。
公開,指補貼政策、辦法公開,補貼資金操作過程透明。通過公示、公布等多種形式使農民充分了解補貼政策等信息。
公正,指資金分配、補貼機具目錄、補貼對象確定等全過程公正。按照事先公布的優先補貼條件,公正確定享受補貼的農民名單,並在縣或鄉鎮範圍內公示,接受監督。
農民直接受益,指保證補貼資金全部補貼到農民,做到資金到位,機具到位,服務到位,使補貼的農業機械切實在農業生產中發揮作用,確保農民受益。

第二章 補貼的對象、標準和種類

第四條 補貼對象是符合補貼條件的農民(農場職工)和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機服務組織。
第五條 中央財政資金的補貼標準:按不超過機具價格的30%進行補貼。
第六條 補貼的農業機械應符合國家農業產業政策、農業可持續發展和環境保護的要求,且經農機鑑定機構檢測合格。重點補貼:
(一)大中型拖拉機等農用動力機械
(二)農田作業機具,主要包括:耕整、種植、植保、收穫和秸稈還田等機具;
(三)糧食及農副產品的產後處理機械;
(四)秸稈、飼草加工處理及養殖機械。

第三章 補貼資金的申報與下達

第七條 根據中央財政年度預算安排、國家農業和農業機械化發展規劃、階段性工作重點及各地的需求狀況,農業部、財政部制定並下達年度《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實施方案》,確定國家年度補貼機具種類、實施範圍、補貼資金額度、工作進度及要求等。
第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簡稱省、區、市)根據《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實施方案》,組織編制本轄區的年度《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資金使用方案》,確定實施縣名單、資金配置、補貼機具種類、工作進度安排等,由省級財政部門、農機主管部門聯合上報財政部、農業部。
第九條 農業部、財政部對《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資金使用方案》進行審核和批覆。財政部將中央財政補貼資金直接撥付到省級財政部門。各省、區、市按照農業部、財政部的批覆要求和本辦法規定組織實施。
經批覆下達的《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資金使用方案》原則上不得變更。

第四章 補貼資金的發放程式

第十條 年度補貼機具須根據《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實施方案》,採取競爭擇優篩選的方式確定,形成年度補貼機具目錄。各省、區、市年度補貼機具目錄需報農業部備案。
第十一條 各省、區、市的年度補貼專項實施範圍、補貼機具目錄、申請程式和相關要求等,應通過媒體及鄉村公告等形式,及時向農民公布。
第十二條 實施區內的農民購買補貼機具時,須通過鄉鎮農機管理機構向縣級農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填寫購機申請表(格式見附1)。
縣級農機主管部門根據《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資金使用方案》和優先補貼條件進行審查,確定購機者名單和數量,經張榜公示後,與購機者簽訂購機補貼協定(格式見附2),並報省級農機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備案(匯總表格式見附3)。
第十三條 省級農機主管部門根據匯總結果,統一與供貨方協商確定供貨事宜,並報省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購機者購機時應向供貨方提交購機補貼協定,並按扣除補貼金額後的機具差價款交款提貨,供貨方出具購機發票。縣級農機主管部門應根據購機者的需求,提供相應的組織協調服務工作。
縣級農機主管部門應對本轄區購機情況進行核實,並將核實結果報省級農機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供貨方憑補貼協定和發票存根定期向省級農機主管部門提出結算申請。
省級農機主管部門核實無誤後,出具結算確認清單,並向省級財政部門提出結算申請。省級財政部門在接到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核並與供貨方結算補貼資金。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六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積極支持和參與補貼資金落實和監督工作,增加資金投入,並保證必要的組織管理經費。
第十七條 補貼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截留、挪用。各級農機主管部門應建立和落實工作責任制,加強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管理和檢查,自覺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十八條 縣級農機主管部門應對已購補貼機具及時進行登記、編號,建立購機補貼檔案,並負責在機具顯著位置做出國家補貼機具和編號的統一標記。檔案內容包括:購機者姓名、身份證號碼、地址、聯繫方式、機具型號、購置數量、補貼金額及機具編號等。
省級以上農機主管部門應分別建立購機補貼檔案庫,實行計算機管理。
第十九條 各級農機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對購機補貼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督促供貨方搞好售後服務,為購機者提供技術、信息等服務,切實讓農民得到實惠。
第二十條 享受補貼購買的農機具,原則上兩年內不得轉賣或轉讓。
第二十一條 省級農機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在當年11月底前將補貼資金使用情況及購機補貼電子檔案資料報農業部和財政部。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各省、區、市可根據本暫行辦法,制定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的實施細則;中央直屬墾區根據本辦法的原則精神,本著公開、公正、直補的原則,制定農機購置補貼的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和農業部備案。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試行)》(農財發〔2004〕6號)同時廢止。
附:1.農業機械購置申請表(略)
2.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協定(略)
3. 年農業機械購置專項補貼資金申請匯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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