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通知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強農惠農富農政策,加強農機購置補貼項目管理,做好2012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工作,促進我市農業機械化又好又快發展。根據海南省《2012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項目實施方案》,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在6月15日和11月15日前,將半年和全年農機購置補貼項目(包括地方財政安排的補貼)實施情況總結報告報送省農機化管理局和省財政廳農業處。
方案細則
一、指導思想和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三亞市2012年農村工作會議精神,按照推進海南國際旅遊島和農機科技創新的總體要求,緊緊圍繞發展熱帶現代農業和增加農民收入為中心,以轉變農機化發展方式為主線,以提高農機裝備總量、改善裝備結構、提高農機化水平、增強農業綜合生產能力為主要任務;推進水稻、瓜果菜等主要農作物關鍵環節機械化和設施農業為重點,兼顧畜牧業、漁業、林果業、農產品冷藏加工業發展;突出先進適用、技術成熟、安全可靠、節能環保、服務到位的機具推廣套用;創新完善補貼管理辦法,規範操作程式,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尊重農民購買農機自主權;最大限度發揮財政補貼政策的引導效應,進一步調動農民購買和使用農機具的積極性,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平穩發展。
結合我市熱帶現代農業生產和農民實際需求,2012年我市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優先支持瓜果菜生產急需的噴滴灌節水設施農業裝備、提高耕種收綜合機械化水平的動力機械及其配套農具、冷藏保鮮及農產品加工機械和畜牧養殖以及沼氣循環利用機械,促進農機裝備總量增加和結構最佳化,建設增產增效型、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熱帶現代農業,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推動瓜果菜、南繁育種、畜牧、水產等優勢特色產業發展。
二、實施範圍及資金規模
(一)實施範圍。為使更多的農民享受補貼政策的實惠,2012年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範圍覆蓋全市2區6鎮(含地方農場、林場)。
(二)資金規模。2012年我市農機購置補貼規模,第一批為1290萬元,其中,中央財政專項補貼資金400萬元、省財政專項補貼資金40萬元、市配套財政專項補貼資金850萬元。
根據我市農業生產和調整最佳化農機裝備結構的需要,2012年用於清糞車、農田基本建設機械挖掘機械的補貼資金原則上不超過本市財政補貼資金規模的20%。
三、補貼機具種類及補貼標準
(一)補貼機具種類
根據省確定的補貼機具種類範圍和我市實際生產需要,按照“先進使用、技術成熟、安全可靠、節能環保、服務到位”原則和要求,2012年補貼機具、設備和其他機械共12大類28個小類84個品目,詳見《三亞市2012年農機購置補貼產品部分目錄》。
(二)補貼標準
根據中央和省級財政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實行定額補貼原則,即同一種類、同一檔次的農機具(設備),補貼標準為30%,原則上單機最高補貼額不超過5萬元,具體機型詳見《三亞市2012年農機購置補貼產品部分目錄》。本市生產需要累加補貼的另列。
購買補貼農機具(含建設噴滴灌節水設備和冷庫設備)年內享受補貼資金每戶原則上不超過12萬元;建設設施大棚年內享受補貼資金每戶不超過20萬元,已經享受過本市現代農業資金補貼的不再享受農機補貼;購置大型甘蔗收穫機、200馬力以上拖拉機單機補貼額每戶不超過20萬元。申請購買增氧機等小型農機具的,個人原則上不超過20台、直接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原則上不超過50台。同一類型補貼產品數量較多時,申請人須提供補貼機具作業面積(或種養面積、加工能力、冷庫庫容)契約等證明材料。
根據我市農業生產需要,另列的累加補貼額度為五個標準。
1.累加補貼額度為40%:主要為綠色畜禽養殖機和廢棄物處理設備(沼氣發電機),其中中央財政資金補貼30%,地方資金補貼10%。
2.累加補貼額度為50%:主要為大棚耕地機(20-40馬力)和自走式收割機,其中中央財政資金補貼30%,地方資金補貼20%。
3.累加補貼額度為55%:主要為山區適用的先進小型4-15匹馬力的(微耕機、耕整機、田園管理機、中耕機、開溝機、起壟機、手扶拖拉機)、小型水稻收割機(0.5≤餵入量≤0.8)和植保機、殺蟲燈、割灌機、水稻脫粒機、畜牧機械,其中中央財政資金補貼30%,地方資金補貼25%。
4.累加補貼額度為60%:主要為育苗機械設備和水稻插秧機,其中中央財政資金補貼30%,地方資金補貼30%,主要補貼合作社和服務隊農戶。
5.其它類:海南金鹿工農16K-1型拖拉機(單缸)補貼5000元/輛、桂花1GS11-110型旋耕機補貼600元/台、水稻育秧硬碟補貼4元/個。
四、補貼對象和經銷商管理
(一)補貼對象。補貼對象為三亞市戶籍符合補貼條件的農牧漁民、農場(林場)職工、直接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以及取得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在申請補貼人數超過計畫指標時,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採取公開搖號等農民易與接受的方式確定補貼對象。補貼對象應在村公示不少於7天,允許補貼對象在省域內跨市縣選擇經銷商自主購機。
(二)經銷商管理。按照省確定公布的經銷商執行。經銷商要嚴格遵守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各項規定和承諾,並在經營服務場所醒目位置公布補貼機具配置和最高銷售價格等相關內容,不得代辦補貼手續或擅自提高補貼機具銷售價格。市農機局和生產補貼機具的農機企業要加強對經銷商的監督管理,發現違反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規定的要及時嚴肅處理。
五、申請農機購置補貼程式
申請農機購置補貼基本流程是:申請人申請-審查-公示-簽發確認意見-購機(申請建設設施大棚、噴滴灌節水設備、冷庫的,申請人須與經銷商簽訂工程建設契約)-核機並噴印機具編號(照相)-建檔(報賬),具體為:1.申請人憑身份證等身份有效證明(證件)向所在地的區、鎮農機管理部門或市農機局提出申請,如實填寫《2012年農機購置補貼指標申請確認表》一式4份;2.區、鎮農機管理部門審核作意見(領導簽名、加蓋公章),送市農機局審查申請人資格條件;3.在區、鎮村委會進行公示,無異議由市農機局簽署農機購置補貼確認意見;4.補貼對象憑農機購置補貼《申請確認表》在規定的時間內向補貼機具經銷商差價購買補貼機具(補貼對象與經銷商簽訂如設施大棚、噴滴灌節水設備、冷庫工程建設契約等);5.市農機局組織完成驗收、噴印補貼機具編號[設施大棚、噴滴灌節水設備、冷庫等建設地點醒目位置由經銷商製作標誌牌,標誌牌尺寸1200x800mm,內容標有:標誌牌名稱(統一稱為:國家農機購置補貼設施農業補貼基地)、補貼對象姓名、補貼機具名稱及數量、補貼機具編號、建設地址、經銷商名稱等]、照相、建設補貼機具信息檔案、補貼資金報賬。
噴滴灌節水設備、簡易保鮮冷藏設備購置建設補貼按照本實施方案和海南省農業廳《關於做好2010年設施農業機械設備購置補貼工作的通知》及其補充通知(詳見瓊農字〔2010〕74號和瓊農辦〔2010〕59號)、《關於做好2011年簡易保鮮冷藏設備購置建設補貼工作的通知》(瓊農字〔2011〕98號)的規定辦理,申請建設噴滴灌節水設備購置補貼的農作物原則上要求為多年生作物或瓜果菜基地。設備大棚購置建設補貼的具體操作另行通知。建設設施大棚、噴滴灌節水設備、冷庫報賬時另需提供驗收報告。
為簡化程式,方便農民,按照省農業廳和財政廳農機購置補貼規定,對單機補貼金額在3000元以下小額補貼資金的,可以在辦理購機補貼手續的同時現場公示現場購機(即採取購機和公示同時進行的辦法)。
六、農機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
2012年我市農機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要嚴格按照《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農〔2005〕11號)、《2012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農辦財〔2011〕187號)和《海南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規定執行。農機購置補貼項目實施後,將補貼對象姓名等信息的《補貼資金申請匯總表》等資金抄送市財政局,以備市財政局隨機抽查和監督。
為防止弄虛作假,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報賬所列機具清單必須經生產廠家蓋章確認方可
撥款,補貼資金直接撥付給供貨方(墊付補貼資金的補貼機具經銷商或直接供應補貼機具的生產廠家)。經銷商(含2012年補貼機具海南省生產企業)必須開具稅務部門規定的合法發票,發票標明的機具銷售價格必須含補貼金額在內,“備註欄”應當註明補貼金額、實收農戶金額等。經銷商經銷商不得以省外補貼機具生產廠家開出的發票申請報賬。
七、項目實施時間和資金使用
2012年我市財政農機購置補貼資金使用期限截止11月30日。為加快補貼資金支出進度,根據省農機局要求,每月10日進行一次集中報賬,各經銷商要在補貼機具銷售後次月10日前向市農機局申請報賬、結算審核。市農機局從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報賬。各有關單位要抓緊報賬支出,確保在規定工作日內完成補貼資金結算工作。
八、其他要求
(一)加強領導,密切配合。實施農機購置補貼是惠農強農政策的重要內容,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具體體現,對進一步調動農民積極性,推進農業機械化,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意義重大。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搞好溝通協調,精心組織,齊心協力,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市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機制,成立由市農業局牽頭,紀檢監察局、市財政局、市審計局等部門參加的農機購置補貼工作小組,共同研究制定實施方案並開展工作。方案報市政府審批通過後,報省農業廳和省財政廳備案後組織實施。
(二)規範操作,嚴格管理。要嚴格執行《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2012年農機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和《海南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等規定,規範操作,嚴格管理。市農機局要公平公正確定補貼對象,不得優親厚友,不得違反規定人為設定購機條件。市農機管理部門要組織完成補貼機具驗收和編號噴印工作(設施大棚、噴滴灌節水設備、冷庫等建設由經銷商按統一規格、標準製作標誌牌),並將購機者和補貼機具拍照存檔以備檢查。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要全部辦理牌證,所有享受補貼的機具(設備設施)兩年內不得擅自轉賣或轉讓。
(三)公開信息,接受監督。要把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情況列入政務公開和政務服務目錄,及時將補貼政策內容、操作程式、舉報電話、資金規模、執行進度以及每名購機戶的購買機型、補貼額度等信息在市農業局政府網站上公布,或通過其他多種形式進行公布,使全社會廣泛知曉。要全面落實《農業部辦公廳關於深入推進農機購置補貼政策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和《海南省農業廳辦公室關於做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要求,市的補貼資金規模、受益農戶名稱、補貼機具產品型號及數量、補貼資金額度等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四)嚴守紀律,加強監督。各級農機部門要切實把國務院“三個嚴禁”和農業部“四個禁止”“八個不得”及《農業部關於加快推進農機購置補貼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的意見》等要求落到實處。市財政部門要按照《財政部關於卻實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監管工作的通知》要求,主動參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具體實施工作,積極會同農機等部門按照不低於購機農民10%的比例,對農民購機後實際在用情況進行抽查核實。要嚴格按照農業部及省農機主管部門關於補貼產品生產及經銷企業監督管理有關規定,加強對補貼產品產銷企業的監督管理,對參與違法違規操作的經銷商,及時列入黑名單並予公布,被列入黑名單的經銷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參與補貼產品經銷活動;對參與違法違規操作的生產企業要及時取消其補貼產品補貼資格,非法侵占補貼資金應足額退回財政部門;對違規違紀性質惡劣的生產或經銷企業,建議工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五)落實職責,保障經費。要全面落實工作責任制,層層簽訂責任書,進一步明確責任任務,認真履行組織、協調、服務、監管等職務,按照規定的程式和步驟做好調查摸底、方案制定、動員部署、培訓指導等工作,確保農機購置補貼順利實施。市農機局主要負責政策宣傳、補貼對象的確定公示、購機情況核實、檔案登記匯總及項目監管等。經銷商應及時向農機管理部門報告已銷售的補貼農機具的名稱、型號、生產廠家、數量、購機者等信息,以便掌握補貼資金的使用情況。市農機局和經銷商要及時做好農機購置補貼檔案、申請確認表、(工程建設)契約、驗收報告、發票、照片等材料收集、歸檔、裝訂和保管工作(申請人的信息等發生變化時要及時變更),檔案保管期限不少於5年。
為保證農機購置補貼政策順利實施,市財政局要保證必要的項目組織管理經費。農機購置管理工作經費應在中央財政補貼資金規模的3%--5%,主要用於政策宣傳、建檔、公示、監督檢查、組織管理等方面的支出。
(六)加強宣傳,做好服務。市農機局將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和補貼機具目錄向社會公布,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信息網路等媒體大力宣傳,讓廣大農民了解購置補貼政策、程式信息,積極做好農民、合作組織的宣傳引導、諮詢工作,及時結算補貼資金,協調經銷商做好補貼機具的供貨工作。要加強補貼機具的質量監督,及時了解補貼機具的質量狀況、企業承諾落實情況和購機者的反應,督促企業做好售後服務工作。對社會發布農機購置補貼投訴電話,市農機局要及時調查處理投訴,保護購機者的合法權益。要做好農機購置補貼信息的報送工作,實行信息周報制度,及時做好半年(6月15日)和全年(11月15日)農機購置補貼項目執行情況總結,並上報省農機局、省財政廳農業處。
九、組織領導及任務分工
(一)成立工作領導小組
為了加強農機購置補貼項目工作管理,成立三亞市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領導小組:
組 長:陳陣(市農業局局長)。
副組長:陳海興(市財政局副局長)、曲環(市農業局副局長)、麥軍(市審計局副局長)、羅運清(市紀檢監察局三組組長)、各區、鎮分管農業領導和農機負責人、鍾昌恩(市農機局局長)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農機局),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鍾昌恩局長兼任,辦公室成員:陳海英(市財政局農業科科長)、邢詒坤(市農機局副局長)、吳葉喜(市農機局)、陳夏曼(市農機局)、甘小俊(市農機局)、陳振宇(市農機局)、陳夏麗(市農機局)。
(二)任務分工
1.市農業局:統籌項目規劃,監督實施並組織檢查驗收。
2.市紀檢監察局:負責對農機購置補貼實施全程監督管理;負責對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進行監督;對違紀行為進行查處。
3.市財政局:一是按照省農業廳、財政廳要求,市財政部門安排必要的項目組織管理經費。二是負責監督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的落實情況。
4.市審計局:對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5.區鎮:各區、鎮農機管理部門積極配合做好農機購置補貼宣傳、審核購機者申請資料、公示和參加檢查驗收等工作。
6.辦公室:聯繫各有關單位開展項目工作和負責組織實施。具體負責起草制定市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並將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和補貼產品目錄等信息在網上公布;負責購機情況核實、登記匯總及項目監管;組織驗收,噴印補貼機具編號、照相、建立補貼機具信息檔案、補貼資金報賬;做好信息周報和半年、全年農機購置補貼項目執行情況匯報,並在6月15日和11月15日前,將半年和全年農機購置補貼項目(包括地方財政安排的補貼)實施情況總結報告報送省農機化管理局和省財政廳農業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