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機械化技術推廣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第六條部和省、地(市)、縣各級農機化管理部門,要設定主管農機化技術推廣工作的機構或人員,主持各級技術推廣的行政工作。 第五章技術承包第十九條技術承包是農機化技術推廣實行經濟責任制的主要形式。 第六章成果獎勵第二十三條農機化技術推廣成果是農業技術推廣成果的組成部分。

發文單位:農牧漁業部
發布日期:1983-9-20
執行日期:1983-9-2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農機化技術推廣工作是農業科技工作的組成部分,是將科技成果轉變為生產力必不可少的環節,對於提高農業機械化的效益、促進農業生產、加速實現農業現代化,具有重要作用。為了加強農機化技術推廣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機化技術推廣工作的基本任務是:根據農、林、牧、副、漁各業生產以及農村建設、農民生活和發展商品經濟的需要,推廣新機具、新技術,普及農機化科學技術知識。
第三條 農機化技術推廣工作必須貫徹機械化、半機械化、手工工具並舉,人力、畜力、機電動力並用,工程措施和生物技術措施相結合的方針,堅持從實際出發,以提高經濟效益為中心,為實現農業戰略目標服務;為農民勤勞致富服務,有步驟、有選擇地進行。
第四條 農機化技術推广部門要與農、林、牧、副、漁、水利、農墾以及機械、化工、物資等有關部門密切協作,互相配合,搞好綜合技術的推廣。推廣工作應當主要採取經濟辦法,建立各種責任制,逐步實行技術承包契約制,並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措施。要尊重生產單位和農民的自主權。

第二章 推廣體系

第五條 農機化技術推廣體系由各級政府主管農機化工作的行政部門、專職推廣機構、有關院校和科研單位的推廣機構以及農機服務站(隊)、農機科技示範戶等多方面多層次的有機結合而組成。
第六條 部和省、地(市)、縣各級農機化管理部門,要設定主管農機化技術推廣工作的機構或人員,主持各級技術推廣的行政工作。其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的方針、政策;制定和貫徹推廣工作條例、辦法;編制技術推廣規劃,擬定推廣項目和審批下達年度推廣計畫;檢查推廣計畫的實施情況和組織評定驗收工作;管理推廣經費和技術承包基金;組織技術經驗交流和科普宣傳;組織推廣工作的評比、獎勵;對下屬技術推廣機構進行業務指導。
第七條 部和省、地(市)、縣各級專職推廣機構是同級農機化管理部門領導的科技事業單位,在業務上受上級專職推廣機構的領導。未設技術推廣站的,其業務,省一級可由農機鑑定站等單位承擔,地、市級由農機化研究所承擔。縣級農業機械化研究所,主要承擔農機化技術推廣工作。
第八條 院校及科研單位的農機技術推廣工作是農機化技術推廣的重要力量,根據其能力和專長可承擔各級的各種方式的推廣任務。
農機服務站(隊)和農機科技示範戶是技術推廣的試驗示範點和新機具、新技術的主要使用單位或技術承包單位。
部農機化管理局根據需要組織專項技術推廣聯絡中心,負責該項目的技術協調、經驗交流、情報交流等工作。
第九條 縣級以上的專職推廣機構要配備一定數量的農機技術人員和一定的農業、農經技術人員。從事技術工作的人員數量一般不少於職工總數的70%。
第十條 農機技術推廣專業隊伍必須保持相對穩定,不要任意抽調技術人員去搞與技術推廣無關的工作。
第十一條 要有計畫地採取舉辦專業訓練班和選送技術骨幹到研究單位、大專院校進修等辦法,加強農機技術推廣人員的培訓,使從事技術工作的人員逐步達到中專學歷和技術員以上水平。
第十二條 從事農機化技術推廣的技術人員根據國務院頒發的有關規定,按照科技人員的標準進行考核和晉升技術職稱。對從事農機推廣工作的農民技術員,經過自學,考試合格者,應授於相應的技術職稱。
第十三條 對長期深入農村第一線的農機技術推廣人員,在政治上、經濟上、生活上要給予特別的關懷和支持,其待遇按勞動人事部關於到農村工作的科技人員有關規定執行。農機技術推廣人員的勞保福利,按原農機部(81)農機管字第133號《關於發放國營農機管理企業、事業單位個人防護品的通知》的規定辦理。

第三章 推廣程式

第十四條 推廣工作必須遵循下列程式:
一、項目選擇。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選擇或引進成熟的新技術和已經通過鑑定的農機具,列為推廣項目。
二、項目論證。對所選項目,進行技術經濟論證。其主要內容包括:項目的目的意義、預期效果、可行性分析等。寫出論證報告,重大項目還需組織論證會答辯通過。然後編制計畫任務書報批。
三、試驗示範。項目批准後,選擇有代表性的試驗點,制定試驗方案,在生產中考核適應性、可靠性和經濟性,作出結論,提出報告。確認具有推廣價值的,要同時制定出可供推廣套用的《工藝規程》等技術檔案。
四、面上推廣。決定大面積推廣的項目,採取擴大示範、現場會、巡迴表演等多種方式進行廣泛的宣傳,通過技術承包等方式套用於生產,開展技術培訓、技術諮詢、印發技術資料等為用戶提供技術服務,以促進面上的推廣。
五、評定驗收。推廣項目按計畫完成後,承擔單位提出驗收申請,由下達項目計畫的主管部門組織評定驗收。對經濟效益顯著的報評技術推廣成果獎。
六、資料歸檔。要建立技術推廣檔案。凡完成的推廣項目,由項目負責人組織整理好有關的技術檔案和資料,歸檔保存。並將評定驗收的檔案交項目下達單位備案。

第四章 經費、條件

第十五條 推廣經費的來源:
一、各級農機事業費內按一定比例列支。
二、各級的專項推廣費用。
三、自籌資金。包括:在推廣工作中進行技術承包或技術服務的收益提成;為製造部門推廣產品獲得的分成;農業貸款。
第十六條 推廣經費專款專用,不準用於基本建設、行政開支。
第十七條 各級推廣機構所需的基建費用應按財政管理體制列入國家和地方的基建計畫。
第十八條 各級農機化管理部門要為推廣工作創造條件,給各級推廣機構配備必要的試驗設備、測試儀器、宣傳工具、圖書資料等。根據試驗、示範需要建立試驗基地。

第五章 技術承包

第十九條 技術承包是農機化技術推廣實行經濟責任制的主要形式。技術承包的內容可以是單項的,也可以是綜合技術,可以是單位承包或個人承包等多種形式。
第二十條 進行技術承包要簽定承包契約,契約必須明確規定完成的標準(聯產或不聯產),明確雙方的責、權、利。契約受國家經濟契約法的法律保證。
第二十一條 推廣單位進行技術承包的收益,應抽取一定比例充實技術推廣承包基金,其餘作為本單位的積累和獎金。單位與承包人員按事前議定的比例分配。
第二十二條 農機化技術承包基金用於進行承包時必要的機具、設備費用的墊支和承包賠償的補貼。
機具、設備墊支費,應定期回收。
農機化技術承包基金,由各級農機化管理部門管理,由項目承擔單位申請使用並與被承包者簽定協定。
技術承包需要賠償時,按協定申請使用推廣承包基金補貼一部分,承包人員也要按契約負擔一定的經濟賠償責任。

第六章 成果獎勵

第二十三條 農機化技術推廣成果是農業技術推廣成果的組成部分。其管理、評定、獎勵辦法按《農牧漁業部關於實施國務院的細則》中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各省、市、自治區農機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報農牧漁業部備案。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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