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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第4號
《農業植物疫情報告與發布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1月4日農業部第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
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業植物疫情管理,規範疫情報告與發布工作,根據《植物檢疫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植物疫情,是指全國農業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補充的農業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境外新傳入或境內新發現的潛在的農業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的發生情況。
第三條 農業部主管全國農業植物疫情報告與發布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植物疫情報告與發布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植物檢疫機構負責農業植物疫情報告與發布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 農業植物疫情報告與發布,應當遵循依法、科學、及時的原則。
第二章
農業植物疫情報告
第五條 縣級以上植物檢疫機構負責監測、調查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植物疫情,並向社會公布農業植物疫情報告聯繫方式。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地)、縣級植物檢疫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報告省級植物檢疫機構,省級植物檢疫機構經核實後,應當在12小時內報告農業部所屬的植物檢疫機構,農業部所屬的植物檢疫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報告農業部:
(一) 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現境外新傳入或境內新發現的潛在的農業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
(二) 全國農業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在本行政區域內新發現或暴發流行;
(三) 經確認已經撲滅的全國農業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在本行政區域內再次發生。
前款有害生物發生對農業生產構成重大威脅的,農業部依據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國務院。
第七條 省級植物檢疫機構應當於每月5日前,向農業部所屬的植物檢疫機構匯總報告上一個月本行政區域內全國農業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境外新傳入或境內新發現的潛在的農業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的發生及處置情況,農業部所屬的植物檢疫機構應當於每月10日前將各省匯總情況報告農業部。
第八條 省級植物檢疫機構應當於每年1月10日前,向農業部所屬的植物檢疫機構報告本行政區域內上一年度農業植物疫情的發生和處置情況,農業部所屬的植物檢疫機構應當於每年1月20日前將各省匯總情況報告農業部。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植物檢疫機構依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報告農業植物疫情時,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對於境外新傳入或境內新發現的潛在的農業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疫情發生地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請同級人民政府依法採取必要的處置措施。
第十條 境外新傳入或境內新發現的潛在的農業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的報告內容,應當包括有害生物的名稱、寄主、發現時間、地點、分布、危害、可能的傳播途徑以及應急處置措施。
其他農業植物疫情的報告內容,應當包括有害生物名稱、疫情涉及的縣級行政區、發生面積、危害程度以及疫情處置措施。
第十一條 農業植物疫情被撲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植物檢疫機構按照農業植物疫情報告程式申請解除。
第三章
農業植物疫情通報與發布
第十二條 農業部及時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從境外新傳入或境內新發現的潛在的農業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疫情。
第十三條 全國農業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及其首次發生和疫情解除情況,由農業部發布。
第十四條 下列農業植物疫情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並報農業部備案: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補充的農業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及其發生、疫情解除情況;
(二)農業部已發布的全國農業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在本行政區域內的發生及處置情況。
第十五條 農業植物疫情發生地的市(地)、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植物檢疫機構應當在農業部或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疫情後,及時向社會通告相關疫情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具體情況,指導有關單位和個人開展防控工作。
第十六條 農業部和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發布農業植物疫情。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的,依據《植物檢疫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2:
關於《農業植物疫情報告與發布管理辦法(草案)》的說明
為了貫徹落實《植物檢疫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進一步規範農業植物疫情報告與發布工作,在部政法司的參與和指導下,我司會同全國農技中心起草了《農業植物疫情報告與發布管理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辦法》的必要性
受全球經濟一體化和農產品流通渠道多元化等因素影響,境外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入侵種類顯著增加、頻率明顯加快,境內植物疫情擴散蔓延加劇,危害農業生產安全和生態安全的風險顯著加大。植物檢疫工作是控制疫情傳入和擴散的關鍵性措施,及早發現、報告境外新傳入或境內新發現的潛在的農業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疫情,準確及時掌握局部發生的疫情動態,並適時向社會公布、通告,對做好植物檢疫工作意義重大。
鑒於目前《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農業部分)在疫情報告和發布方面規定比較原則,地方農業行政部門和植物檢疫機構在程式和認識上不太一致,影響了疫情的及時報告和發布。2008年發生的柑桔大實蠅蟲害問題及其引發的不良社會影響,除公眾認識不足等客觀原因外,個別地方農業部門疫情報告和發布不及時也是重要因素之一。通過制定和實施《辦法》,嚴格規範農業植物疫情的報告制度,明確各級農業行政部門及其所屬的植物檢疫機構的職責,促進農業植物疫情的及時處置,有利於更好地發揮植物保護工作對農業生產的保駕護航作用。
二、《辦法》的起草過程
2008年起,我司會同全國農技中心組織進行調查研究,並在此基礎上,起草了《辦法(徵求意見稿)》。2009年2月以來,在部政法司的參與和指導下,我司先後通過會議、發文等形式5次在全國農業植物檢疫系統徵求意見,並在中國農業信息網、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上徵求公眾意見,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對《辦法》進行了研究和修改完善。為使《辦法》更加全面,我司還專門徵求了國家質檢總局和國家林業局的意見,對質檢總局、林業局所提的大部分意見均予以採納。其中,林業局建議“涉及林業植物疫情的由農業部和林業局共同發布”,考慮到《辦法》旨在規範農業部門內部的農業植物疫情發布與管理,不涉及林業方面的疫情發布,經與國家林業局協商,維持《辦法》目前的表述。
三、《辦法》規定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四章十八條,主要規定了下列內容:
一是規定了農業植物疫情報告的範圍。《辦法》涉及的農業植物疫情基本沿用《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的解釋,即指全國農業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補充的農業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境外新傳入或境內新發現的潛在的農業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的發生情況。
二是細化了農業植物疫情報告的形式和程式。《辦法》規定農業植物疫情報告分快報、月報和年報三種形式。疫情由地方各級植物檢疫機構負責上報,並同時報告本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當各地上報的有害生物疫情對農業生產及其生態環境構成重大威脅時,農業部依據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國務院。
三是統一了農業植物疫情報告的內容。境外新傳入或境內新發現的潛在的農業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疫情,應當報告有害生物的名稱、寄主、發現時間、地點、分布、危害、可能的傳播途徑以及應急處置措施。其他農業植物疫情,應當報告有害生物名稱、疫情涉及的縣級行政區、發生面積、危害程度以及疫情處置措施。
四是明確了農業植物疫情發布的許可權。《辦法》規定,農業部負責全國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及其首次發生分布和疫情解除情況的發布,以及境外新傳入或境內新發現的潛在的農業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的通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省(自治區、直轄市)補充的農業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及其發生和疫情解除情況、農業部已發布的全國農業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在本行政區域內的發生及處置情況的發布;市(地)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植物檢疫機構負責及時向社會通告農業部或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或通報的疫情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具體情況,指導開展防控工作。
五是規定了疫情發布和疫情解除的排他性。《辦法》規定,除農業部和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以外,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發布農業植物疫情。同時明確,農業植物疫情被撲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植物檢疫機構按照農業植物疫情報告程式申請解除,疫情解除許可權同疫情發布許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