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三項用地
畜禽飼養地、設施農業用地和養殖水面用地。“農業三項用地”項目所需要件
(一)用地申報條件:1、項目用地必須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一般農業用地區內,不得占用基本農田;
2、規劃的城區內和村鎮(屯)用地範圍內不得搞三項用地;
3、使用村集體預留機動地的,須經村民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並與村委會簽訂使用土地契約;使用農民承包土地的,須與原土地承包農戶簽訂使用土地契約,土地使用期限不得超過本輪土地承包期;
4、附屬設施占地面積最高不得超過總用地面積的5%,容積率控制在1以下,溫室大棚等看護房用地面積每棟不得超過30平方米。
(二)必備要件:
1、畜禽飼養地和設施農業用地及養殖水面用地申請表(一式二份);
2、土地使用者與原承包農戶簽訂《畜禽飼養地和設施農業用地及養殖水面用地使用契約》(一式二份);
3、原農民土地經營權證書;
4、土地使用者與村集體經營組織簽訂《畜禽飼養地和設施農業用地及養殖水面用地使用契約》(一式二份);
5、甲乙雙方法人代表身份證;
6、村民代表大會決議;
7、土地使用無爭議證明;
8.營業執照正、副本;
9、水產養殖經營許可證;
10、集體土地所有證;
11、用地現狀勘界成果圖(一式三份);
12、規劃布局平面設計圖(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