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資金管理制度

農村集體資金管理制度,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發包、租賃、投資、資產處置等集體收入,上級轉移支付資金以及補助、補償資金,社會捐贈資金,“一事一議”資金,集體建設用地收益等,應當及時入賬核算,做到應收盡收。嚴禁公款私存、私設小金庫。要加強票據管理,杜絕“白條”抵庫。要定期與開戶銀行核對賬目,定期盤點庫存現金,做到日清月結,賬款相符,賬實相符。

財務收入

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發包、租賃、投資、資產處置等集體收入,上級轉移支付資金以及補助、補償資金,社會捐贈資金,“一事一議”資金,集體建設用地收益等,應當及時入賬核算,做到應收盡收。嚴禁公款私存、私設小金庫。要加強票據管理,杜絕“白條”抵庫。要定期與開戶銀行核對賬目,定期盤點庫存現金,做到日清月結,賬款相符,賬實相符。

財務開支

日常開支按規定程式審批,重大事項開支應當履行民主程式。財務開支事項發生時,經手人必須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註明用途並簽字(蓋章),報經主管財務的負責人審批同意並簽字(蓋章),定期交村務監督委員會集體審核。審核同意後,由村務監督委員會負責人簽字(蓋章),由會計人員審核記賬。財務流程完成後,要按照財務公開程式進行公開,接受全體成員監督。

財務預決算

年初應當編制全年資金預算方案,按民主程式形成決議並張榜公布;預算調整時,要嚴格履行相關程式。年終應當及時進行決算,並將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結果向全體成員公布

資金管理崗

明確各財務管理崗位的職責、許可權,實行賬、款分管,支票、財務印鑑分別保管。要按照會計核算主體分設賬戶(簿),應當尊重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所有權和財產管理自主權,不得改變集體資金的性質。

財務公開制度

應當將財務活動情況及有關賬目,定期逐筆逐項向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公布,接受民眾監督。年初公布財務收支計畫,每月或每季度公布各項收入、支出情況,年末公布各項財產、債權債務、收益分配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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