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介紹
這本書的標題表明,作者的目的是要改造法制,設定一個符合社會變革需要的規範性模式。其基本構思是:使實質正義與形式正義統合在一定的制度之內,通過縮減中間環節和擴大參與機會的方式,在維護普遍性規範和公共秩充的同時,按照法的固有邏輯去實現人的可變的價值期望。從法制的進化過程來看,這種“回應型法”的出現是具有某種必然性的。他們把社會上存在的法律現象分炻種類型:“壓制型法”、“自治型法”以及作為改革方向的“回應型法”。本書的主張與美國的現實主義法學及龐德(Roscoe Pound)式社會學法學的研究方向基本上是一致的。諾內特和塞爾茲尼克甚至宣稱,回應型法才是這些務實派法律理論的真正的綱領。因為它標誌著法的進化更高級階段,是自治型法的繼承和發展。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認為,回應型法的既是普遍性的、又是特殊性的;或者說它非常近似於黑格爾所描述的辯證的狀態:只有理性的事物才是現實的,只有現實的事物才理理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