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口貿易收支業務報告

3.上述1、2規定範圍以外的轉口貿易外匯收支業務,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在收款或付款後30天內,主動通過監測系統企業端向外匯局報告。 4.對於按上述1、2規定應當報告的轉口貿易外匯收支業務,企業未在收款或付款後30天內通過監測系統企業端向外匯局報告的,應提交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匯局現場報告: 2.外匯局對企業報告的轉口貿易外匯收支業務進行非現場監測。

轉口貿易收支業務報告是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試點裡實習的新的報告制度。

管理內容:

1.對於單筆契約項下轉口貿易收支日期間隔超過90天(不含)且先收後支項下收匯金額超過等值50萬美元(不含)的業務,企業應當在收款之日起30天內,通過監測系統企業端向外匯局報告相應的預計付款日期、付款金額等信息。
2.對於單筆契約項下轉口貿易收支日期間隔超過90天(不含)且先支後收項下付匯金額超過等值50萬美元(不含)的業務,企業應當在付款之日起30天內,通過監測系統企業端向外匯局報告相應的預計收款日期、收款金額等信息。
3.上述1、2規定範圍以外的轉口貿易外匯收支業務,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在收款或付款後30天內,主動通過監測系統企業端向外匯局報告。
4.對於按上述1、2規定應當報告的轉口貿易外匯收支業務,企業未在收款或付款後30天內通過監測系統企業端向外匯局報告的,應提交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匯局現場報告:
(1)情況說明(說明未能及時通過監測系統企業端網上報告的原因、需報告的事項和具體內容);
(2)外匯局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

管理原則:

1.屬地管理原則。
2.外匯局對企業報告的轉口貿易外匯收支業務進行非現場監測。
3.企業未按規定進行報告的,外匯局可按下列原則處理:
(1)對於按規定應當報告而未報告的,若因企業自身原因造成,可按規定移交外匯檢查部門或將其列為B類企業;
(2)對於因逾期到現場報告的,外匯局審核相關材料無誤後將報告數據錄入監測系統。對於按規定應當報告的業務,若因企業自身原因造成逾期,可按規定移交外匯檢查部門或將其列為B類企業;
(3)對於企業報告信息錯誤且嚴重影響外匯收支與進出口的匹配情況的,可移交外匯檢查部門或將其列為B類企業。

注意事項:

1.對於已報告轉口貿易外匯收支業務信息,在收款或付款後30天內,企業可通過監測系統企業端進行數據修改或刪除操作;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后,企業可通過監測系統企業端對截止上月末未到期部分進行數據調整操作,或攜“管理內容4”要求材料到外匯局現場進行報告數據修改或刪除。
2.對於已報告的轉口貿易外匯收支業務信息,若對應收付款數據被修改或刪除,企業應當通過監測系統企業端或攜“管理內容4”要求材料到外匯局現場對相應報告數據進行修改或刪除操作。企業未及時修改或刪除報告數據的,外匯局可直接對相關數據進行相應處理。
3.C類企業不得辦理轉口貿易外匯收支業務。
4.外匯局留存企業情況說明原件及其他相關材料複印件5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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