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按底盤的形式分輪胎起重機和汽車起重機兩種:前者採用專用底盤,車身短,作業移動靈活;後者的起重作業
部分安裝在汽車底盤上,車身較長,具有載重汽車的行駛性能,可單機快速轉移或與汽車編隊行駛。 與汽車式起重機相比其優點有:輪距較寬、穩定性好、車身短、轉彎半徑小,可在360 0 範圍內工作。 但其行駛時對路面要求較高,行駛速度較汽車式慢,不適於在鬆軟泥濘的地面上工作。 利用輪胎式底盤行走的動臂鏇轉起重機。由上車和下車兩部分組成。上車為起重作業部分,設有動臂、起升機構、變幅機構、平衡重和轉台等;下車為支承和行走部分。上、下車之間用迴轉支承連線。吊重時一般需放下支腿,增大支承面,並將機身調平,以保證起重機的穩定。
組成
動臂的結構形式有桁架臂和伸縮臂兩種。前者用鋼絲繩滑輪組變幅,臂長可摺疊或接長,其長度較大;後者為多節箱形斷面伸縮臂架,用液壓缸伸縮和變幅。行駛狀態因外形尺寸小,適應快速轉移工地的需要。工作機構可以是機械式、液壓式和電動式。液壓式具有結構緊湊,操作方便,易於調速和實現過載保護等優點。輪胎起重機通常用於裝卸重物和安裝作業,起重量較小時,可不打支腿作業,甚至可帶載行走。具有機動性好,轉移方便的特點,適用於流動性作業,套用廣泛。其基本技術參數為:起重量、起升高度、幅度、載荷力矩和整機自重。輪胎起重機的額定起重量受動臂強度和整機穩定限制,隨幅度而變化,為防止超載必須裝有力矩限制器。汽車起重機由於行駛速度快,轉移靈活,汽車底盤及其零件供應較方便等優點,特別是伸縮臂式汽車起重機,發展很快。輪胎起重機則朝提高機動性和越野性方向進一步發展。多邊異形斷面伸縮臂、盒形輻射式底架、活動式配重等新型輪胎起重機不斷出現。
設計外包
定義
輪胎起重機設計外包服務:是指企業客戶聘請專業的輪胎起重機設計服務商,為企業客戶提供全方位的CMD技術服務,來增強企業技術優勢、降低開發成本的行為。
分類
開發性設計 :套用成熟設計經驗或具有可行的新技術,設計新型輪胎起重機,主要包括功能設計和機構設計。
升級性設計:根據使用經驗和技術發展對已有的輪胎起重機設計更新升級,以提高性能、降低製造成本或減少運行費用。
衍生性設計:為適應新的需要對已有的輪胎起重機作部分的修改或增刪,從而發展出不同於標準型的衍生產品。
系列化設計:以一種輪胎起重機為母本,設計出一系列與之功能相同外形相似,但功率、噸位、尺寸有所不同的一系列產品。
開發流程
一、制定需求分析。根據功能、性能、作業環境等因素,與客戶共同制定詳細的用戶需求說明書,進而確定開發目標。
二、初步方案設計。根據需求分析,進行方案制定,包括功能及參數設定、基礎計算、繪製初步三維總等工作,進而與客戶進行初步審查。
三、詳細方案設計。聽取初審意見,實施方案設計。修改細化三維模型總圖,繪製零件三維圖,對結構部件進行有限元分析及動態模擬。進而與客戶進行二次審查。
四、最終方案確定及圖紙繪製。聽取二審意見,修改方案設計。繪製平面圖(如零件圖、部件裝配圖和總裝配圖,塗裝圖等),出零件表、易損件清單。
五、製作全部技術檔案,包括宣傳及技術樣本、產品使用說明書。
發展趨向
輪胎起重機的發展趨向是:大型化、高效、安全、減輕自重,進一步提高起重性能和行駛機動性。
起重吊裝
起重吊裝“十不吊”規定:
1. 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有人停留或行走不準吊。
2. 起重指揮應由技術培訓合格的專職人員擔任,無指揮或信號不清不準吊。
3. 鋼筋、型鋼、管材等細長和多根物件必須綑紮牢靠,多點起吊。單頭“千斤”或綑紮不牢靠不準吊。
4. 多孔板、積灰斗、手推翻斗車不用四點吊或大磨板外掛板不用卸甲不準吊。預製鋼筋混凝土樓板不準雙拼吊。
5. 吊砌塊必須使用安全可靠的砌塊夾具,吊磚必須使用磚籠,並堆放整齊。木磚、預製埋件等零星物件要用盛器堆放穩妥,疊放不齊不準吊。
6. 樓板、大梁等吊物上站人不準吊。
7. 埋入地面的板樁、井點管等以及粘連、附著的物件不準吊。
8. 多機作業,應保證所吊重物距離不小於3米,在同一軌道上多機作業,無安全措施不準吊。
9. 六級以上強風區不準吊。
10. 斜拉重物或超過機械允許載荷不準吊。
安全規程
1.輪胎式起重機行駛和工作的場地應保持平坦堅實,並應與溝渠、基坑保持安全距離。
2.起重機啟動前重點檢查項目應符合下列要求
①安全保護裝置和指示儀表齊全完好
②鋼絲繩及連線部位符合規定
③燃油、潤滑油、液壓油及冷卻水添加充足
④各連線件無鬆動
⑤輪胎氣壓符合規定。
3.啟動前,應將各操縱桿放在空擋位置,手制動器應鎖死,並應按規定啟動內燃機。啟動後,應怠速運轉,檢查各儀表指使針,運轉正常後接合液壓泵,待壓力達到規定值,油溫超過30℃時,方可開始作業。
4.應全部伸出支腿,並在撐腳板下墊方木,調整機體使迴轉支撐面的傾斜角在無荷載使不大於1/1000,水準泡居中。支腿有定位銷的必須插上,地盤為彈性懸掛的起重機,放在腿前應先收緊穩定器。
5.作業中嚴禁板動支腿操縱閥。調整支腿必須在無荷載時進行,並將起重臂轉至正前或正後方可再行調整。
6.應根據所吊重物的重量和提升高度,調整起重臂長度和仰角,並應估計吊索和重物身的高度,留出適當空間。
7.起重臂伸縮時,應按規定程式進行,在伸臂的同時應相應下降吊鉤。當限制器發出警報時,應立即停止伸臂。起重臂縮回時,仰角不宜太小。
8.起重臂伸出後,出現前節臂桿的長度大於後節伸出長度時,必須進行調整,消除不正常情況後,方可作業。
9.起重臂伸出後,或主副臂全部伸出後,變副時不得小於各長度所規定的仰角。
10.業時,汽車駕駛室內不得有人,重物不得超越駕駛室上方,且不得在車的前方起吊。
11.採用自由,重力,下降時,荷載不得超過該工作下額定起重量的20,並使重物有控制地下降,下降停止前應逐漸減速,不得使用緊急制動。
12.起吊重物達到額定起重量的50,及以上時,應使用低速檔。
13.作業中發現起重機、支腿不穩等異常現象時,應立即使重物下落在安全的地方,下降中嚴禁制動。
14.重物在空中需要較長時間停留時,應將起升捲筒制動鎖住,操作人員不得離開操縱室。
15.起吊重物達到額定起重量的90,以上時,嚴禁同時進行兩種及以上的操作動作。
16.起重機帶載迴轉時,操作應平穩,避免急劇迴轉或停止,換向應在停穩後進行。
17.當輪胎式起重機帶載行走時,道路必須平坦堅實,載荷必須符合出廠規定,重物離地面不得超過500米,並應栓好拉繩,緩慢行駛。
18.作業後,應將起重臂全部縮回放在支架上,再收回支腿。吊鉤套用專用鋼絲繩掛牢,應將車架尾部兩撐桿再尾部下方的支座內,並用螺母固定,應將阻止機身鏇轉的銷式制動器插入銷空,並將取力器操縱手柄放在托開位置,最後應鎖住起重操縱室門。
19.行駛前,應檢查並確認各支腿的收存無鬆動,輪胎氣壓應符合規定。行駛時水溫應在80-90度範圍內,水溫未達到80度時,不得高速行駛。
20.行駛時,應保持中速,不得緊急制動,過鐵道口或起伏路面時應減速,下坡時嚴禁空擋滑行,倒車時應有人監護。
21.行駛時,嚴禁人員在底盤走台上站立或蹲坐,並不得堆放物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