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級職員

根據原人事部《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試行辦法》(國人部發[2006]70號),事業單位現行的“科員”改稱為“九級職員”。

根據原人事部《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試行辦法》(國人部發[2006]70號),事業單位現行的“科員”改稱為“九級職員”。

九級職員原則上須在十級職員崗位上工作滿3年以上,同時具有大學專科學歷。

在事業單位中九級職員相對應的職級為“科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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