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三類崗控制標準
事業單位三類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確定,控制標準如下:
1.主要以專業技術提供社會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應保證專業技術崗位占主體,一般不低於單位崗位總量的70%;
2.主要承擔社會事務管理職責的事業單位,應保證管理崗位占主體,一般應占單位崗位總量的一半以上;
3.主要承擔技能操作和維護、後勤保障和服務等職責的事業單位,應保證工勤技能崗位占主體,一般應占單位崗位總量的一半以上;
4.事業單位主體崗位之外的其他兩類崗位,應保持相對合理的結構比例;
5.推進事業單位後勤服務社會化,逐步擴大社會化服務的覆蓋面。已經實現社會化服務的一般性勞務工作,不再設定相應的工勤技能崗位。
專業技術崗位等級設定
1.專業技術崗位分為13個等級,包括高級崗位、中級崗位、初級崗位。高級崗位分為7個等級,即由高到低分為一至七級,其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正高級崗位包括一至四級,副高級崗位包括五至七級;中級崗位分為3個等級,即由高到低分為八至十級;初級崗位分為3個等級,即由高到低分為十一至十三級,其中十三級是員級崗位。
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不區分正副高的,暫按現行專業技術職務有關規定執行。
2.專業技術崗位的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按照事業單位的功能、規格、隸屬關係和專業技術水平等因素,根據現行專業技術職務管理有關規定和行業崗位設定管理指導意見確定。
3.專業技術崗位的最高等級設定,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區分正副高的,省屬事業單位原則上可設至專業技術二級崗位,省轄市、縣屬事業單位原則上可設至專業技術三級崗位。
4.省轄市、縣屬事業單位確需設定專業技術二級崗位,聘用享有盛譽、業內公認,貢獻突出,且符合任職條件的專家、學者,須按照規定的程式經省轄市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核准。
5.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及事業單位的功能、規格、隸屬關係和專業技術水平,實行不同的結構比例控制。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總體控制目標為1:3:6。
6.根據事業單位的社會功能、工作性質和專業技術工作特點等因素,綜合確定專業技術崗位的主系列崗位,其他需要設定的專業技術崗位為輔系列崗位。輔系列崗位的等級設定一般應低於主系列崗位的等級。
7.專業技術崗位基本任職條件,按照現行國家和各省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的有關規定執行。專業技術二級、三級、四級崗位原則上應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五級、六級、七級崗位原則上應具有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八級、九級、十級崗位原則上應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十一級、十二級、十三級崗位原則上應具有初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8.實行職業資格準入控制的專業技術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必須包括準入控制的要求。
9.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以及高級、中級、初級崗位內部不同等級崗位的具體任職條件,由主管部門或事業單位,按照本實施意見及行業指導意見,根據崗位的職責任務、專業技術水平要求等因素綜合確定。
10.專業技術一級崗位是國家專設的特級崗位,其人員的確定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11.專業技術二級崗位由各省實行總量控制和管理。專業技術二級崗位的任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在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對科學技術發展做出重大貢獻,並創造出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
(2)國家、省級自然科學、工程技術、社會科學等領域或行業的學術技術領軍人物,省級以上重點學科、研究室、實驗室的學術技術帶頭人;
(3)其他為經濟社會事業發展做出重大貢獻,業內公認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