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部科【2006】733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軍工電子計量技術機構建立認定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防計量監督管理條例》、《信息產業部負責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及其條件、程式、期限規定(第一批)》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軍工電子計量技術機構的建立認定實施行政許可。未獲得軍工電子計量技術機構許可的單位,不得從事軍工電子行業計量檢定工作。
第三條 軍工電子計量技術機構建立認定根據軍工電子計量技術能力布局和發展需要,併兼顧電子信息產業的需要擇優確定。
第四條 軍工電子計量技術機構建立認定行政許可工作按信息產業部規定的範圍分步實施。
第五條 信息產業部負責軍工電子計量技術機構建立認定管理工作。
信息產業部設定軍工電子計量技術機構建立認定辦公室(以下簡稱許可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六條 申請建立軍工電子計量技術機構的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遵守國家和軍工電子有關計量的法律、法規和規定;
3、具有軍工電子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適用於新申請計量機構的單位);
4、具備國防軍工三級以上計量技術機構資格;
5、在某個專業計量測試能力領先,或所在地區軍工電子計量技術機構屬空白確實需要建立的;
6、質量管理和技術要求滿足GJB 15481《檢測實驗室和校準實驗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第七條 申請單位應當填寫《軍工電子計量技術機構申請書》一式二份,並附電子文本,同時提交以下證明檔案及材料:
1、申請單位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複印件);
2、軍工電子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複印件);
3、申請軍工電子裝備科研生產許可時提交的保密資格證書(複印件)或軍工主管單位(部門)保密部門出具的保密能力證明;
4、電子二級或者國防軍工三級以上計量技術機構證明(複印件);
5、本單位持有最高計量標準器具情況表及測試能力情況表;
6、 單位計量機構人員組成情況及持證情況等;
7、計量技術機構組織結構圖、資源、環境配備圖等;
8.實驗室認可證書(複印件),或質量手冊及程式檔案。
第八條 申請單位在報送申請材料時,應採取一定的保密措施。
第九條 信息產業部在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單位。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沒有告知申請單位的,視為受理。
第三章 審查與批准
第十條 軍工電子計量技術機構建立認定評審按《軍工電子計量技術機構建立認定評審標準》執行。信息產業部組織專家進行審核,根據需要進行現場評審。
第十一條 信息產業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行政許可的決定。二十個工作日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信息產業部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 信息產業部做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向申請單位頒發軍工電子計量技術機構許可證書(以下簡稱許可證書),並在國防軍工電子行業和信息產業內公布。
第十三條 信息產業部做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單位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信息產業部組織專家進行材料審查和現場評審所需時間不得超過二個月,並依法不計算在信息產業部的審批期限內。
第十五條 許可證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法人單位名稱;
2、註冊地址;
3、機構名稱;
4、開展計量檢定的專業範圍;
5、發證時間和有效期限;
6、發證機關。
第十六條 許可證書由信息產業部統一印製。
第四章 變更與延續
第十七條 許可證書的有效期限為五年,被許可單位在有效期內,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應書面向信息產業部提出變更申請。
第十八條 信息產業部依據被許可單位書面變更申請,按不同情況分別做出處理。
第十九條 許可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四個月前,向信息產業部提出延續申請。逾期不提出延續申請的,許可證書有效期屆滿自行廢止。
第二十條 信息產業部根據被許可單位的申請,在有效期屆滿前做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做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被許可單位每年對從事計量檢定情況至少自檢一次,並將自檢結果報信息產業部。信息產業部採取抽查的方式,對被許可單位從事計量檢定情況進行檢查,履行監督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