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軍婚法是為保護軍人婚姻而制定的法律條例,一旦軍人的婚姻出現問題,對簿公堂,判決會照顧軍人一方,按照軍婚法判決,不以普通婚姻法為基準。不過近年來,公眾對於軍婚法的質疑越來越多。
軍婚法是所有關於軍人婚姻方面法律、法規等規範性檔案的統稱,在現行的中國還沒有一部專門為規範婚人婚姻關係的法律。
背景
夫妻雙方或一方是現役軍人的婚姻關係。現役軍人是指正在中國人民解放軍或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服役、具有軍籍的人員。退役軍人、復員軍人、轉業軍人和軍事單位中不具有軍籍的職工,均為非現役軍人,其婚姻關係均不能按軍婚辦理。現役軍人的婚姻受國家法律的特別保護,法律對軍婚的結婚、離婚等問題均有特別規定。例如1980年,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發布了《關於軍隊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暫行規定》,規定:
①關於結婚年齡,要求未婚的軍隊幹部、戰士和職工,回響晚婚的號召,不要過早結婚。
②關於軍隊幹部配偶的條件,比一般公民嚴格,必須是歷史清楚、思想進步、政治可靠、作風正派的無嚴重傳染病的公民;現役軍人一律不準與外國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門的人員結婚。
③營以下的幹部結婚,必須申請團級政治機關審查同意,團以上幹部結婚,必須申請上一級政治機關審查同意,然後由所在單位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證明,才能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現行條例
一、現役軍人申請結婚的規定:
按照2001年11月解放軍總政治部下發的《軍隊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通知要求,現役軍人應當慎重選擇戀愛對象,軍官和文職幹部確定戀愛關係後,應當主動向所在單位黨組織報告,由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對其戀愛對象進行政治審查。現役軍人結婚須提前一個月向所在單位黨組織或政治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同意後,填寫《申請結婚報告表》作為歸檔材料;由政治機關出具《婚姻狀況證明》,作為結婚登記的依據。
二、程式:
通常的步驟:
(1)先得打一份結婚報告(基層部隊有些還要提前半年打戀愛報告)。內容很簡單,就說“我與XX從什麼時候確立戀愛關係,經N年時間的自由戀愛,現感情成熟,準備組織家庭。”,並在報告下面介紹一下雙方基本情況,比如出生年月、籍貫、所在單位、何時入伍等。
(2)打了結婚報告後,到政工機關領一式兩份“申請結婚登記表”,填完之後,一級一級蓋公章,好像要蓋三四個吧。
(3)政審函調。如果對方是地方人員,還得政審,一般以函調的形式開展。
(4)開結婚介紹信。現在學校是在善後辦開,有效期2個月。
(5)如果是用學員證辦結婚,得由單位出具證明沒有發軍官證。
(6)拍照片,2寸的那種彩色合影,共需3張。
(7)帶上個人身份證件和結婚介紹信(個別地區開婚姻介紹信時,還需要提供雙方婚前檢查證明),還有照片,就可以去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登記了。
三、離婚與破壞軍婚的有關規定:
中國刑法規定了破壞軍婚罪,對軍婚予以特別保護。破壞軍婚罪是指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結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81條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離婚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26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對此規定作出司法解釋,指出:雙方都是軍人的離婚案件或者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應先經當事人所在部隊政治機關審查、調解,無效時再由部隊政治機關提出處理意見,然後由人民法院審理判決。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須經軍人同意;如軍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礎和婚後感情較好,非軍人一方又無重要、正當理由的,應對非軍人一方進行說服,教育其珍惜與軍人的婚姻關係,調解或判決不準離婚;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或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婚姻已不能繼續維持的,經調解和好無效,應當通過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向軍人做好思想工作,調解或判決準予離婚。
四、軍隊幹部家屬來隊探親待遇:
已婚幹部與愛人分居兩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愛人每年可來隊探望一次,往返車船費由單位報銷,愛人單位不能報銷的,由部隊報銷。
未婚幹部的未婚妻(夫)來部隊結婚的,來隊結婚的車船費如地方不能報銷的,由部隊報銷,但當年不再報銷來隊探親的車船費。
原則
法院在接受起訴後,按照《軍婚法》規定,判決照顧現役軍人,所以作為妻子很難獲得孩子撫養權,在財產分割上也處與劣勢。法院一般都會判決強制離婚。在這裡,這些軍嫂們是很無助的,按照《軍婚法》,軍人有重大過錯才能成為公平審判的理由,否則就要照顧軍人審判。也就是說,軍人只要提起離婚訴訟,基本就能獲得判決離婚的結果,並且在孩子監護權和財產分割上優先照顧軍人。這樣就給了部分道德品質淪喪的軍人有可乘之機,在退役前可以輕鬆加愉快的拋棄妻子,獲得孩子和財產。還要說的是,軍嫂們無權提出離婚訴訟,按照《軍婚法》規定,不經軍人同意,法院不受理軍嫂的離婚起訴。我的一個朋友就曾經被她的丈夫虐待,最慘一次是肋骨三根骨折。也就是說,在《軍婚法》的前提下,《婚姻法》《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是無法實現的,尤其是婚姻法無法實現首先保護婦女兒童權益的原則。
保障
在《軍婚法》中規定,軍人有重大過錯才能成為公平審判的理由,但是,這個重大過錯如何屆定及取證?現行法律中,偷拍錄音等不為法律採信證據,即便軍人有了外遇,也無法提供證據,而軍人一般都在異地起訴,根據所屬地原則,軍嫂只能認命。
國家一直強調建立法制社會,和諧社會,在不斷加強軍隊建設的同時也在提高軍隊待遇,軍婚法的條文中,有的是保證軍人權益的條款,卻沒有保護軍嫂的條款,強調的是軍嫂的可能過錯,不強調軍人的責任,這是否有違立法的公正公平性?在司法程式中,當《婚姻法》與《軍婚法》碰撞時,婚姻法可視同無物。軍人在為國家安全奉獻時,軍嫂們也在為軍隊穩定奉獻著。都說軍功章有你的一半也有我的一半,當真正面對時,《軍婚法》會告訴你:我的就是我的,你的還是我的。
在網路上隨便搜尋下軍婚二字,你會發現後綴都是離婚,點開看看字裡行間都是軍嫂們一張張無奈的臉和傷透的心。《軍婚法》立法的本意在當初是積極的,起到的作用也是巨大的,但是現在軍婚法成為了傷害軍嫂的一把利刃,成為了部分無良軍人的保護傘。這明顯當初立法的本意是相為背的。
能作出這樣的事情的軍人雖然是少部分,但是這已經說明很多問題。
一、僅僅依靠道德建設不能約束這部分人的行為,在維護部隊榮譽的同時,必然要放棄軍嫂的權益。
二、《軍婚法》中無對軍人的懲戒條款,使部分軍人離婚得心應手。
三、軍嫂們作為弱者在軍婚訴訟中,司法無依靠,現實無能力,處於非常被動地位。
軍人作為一種特殊職業,同時具有一個丈夫,一個父親的身份,在現役軍人中恐怕很盡好後者責任和義務,至少我知道的案例二中的高某結婚十年未給家裡賣過一次煤,給妻子過一次生日。在看到軍人奉獻的同時我們也應該注意到軍嫂們默默為軍隊的付出。軍婚的組成是軍人和配偶雙方,在《軍婚法》里被保護的不應當僅僅是軍人,軍哥軍嫂們也應該是受保護對象。
《軍婚法》應該是軍婚配偶雙方的保護傘,而不是部分無良軍人傷害配偶的手中刀。
案例
《軍婚法》設立之初,是為了保護軍人權益,維護軍隊穩定,在一個時期內起到了積極的作用.然而,隨著時代進步,軍婚法體現出了它的局限性和不公正性。
我所處的地方駐軍很多,可是近年來,軍官退役前離婚成為了一種時尚,因為有《軍婚法》的特殊條款,是軍婚法成了個別人的保護傘:
例一:軍官張某,為越戰立功直接提乾,調任新疆謀部連長,升遷為副團長,其妻為越戰修整時自由戀愛結婚,後放棄雲南工作單位來新疆的邊境小鎮工作。2006年,張某準備退役,回老家四川後在四川提請離婚訴訟。法院強制判決離婚,孩子歸張某,財產事先被張謀轉移,判決無共同財產共同債務。2007年張某專業回家。其妻被遺棄在邊境小鎮。
例二:軍官高某,為陸軍學院畢業分配到新疆,後升遷到地方武裝部長(團級),其妻子為當地結識自由戀愛結婚,2006年因有外遇開始虐待其妻,企圖逼迫其妻主動提出離婚訴訟。後高某提出離婚訴訟,並與地方法院溝通,在一審判決中,其妻子獨自撫養十年的孩子的監護權被搞某獲得,在財產上無共同財產無共同債務,其妻子要支付沒月撫養費用500元。因判決明顯存在不公正現象,其妻抗訴中級人民法院,經二審後矯正判決錯誤。
類似案例很多,但是手法基本同出一轍:
1、首先將孩子送回軍官老家父母處,
2、以轉業購房等理由獲得雙方共同財產使用權,進行轉移藏匿。
3、在其老家法院進行起訴。
存在意義
對軍人婚姻實行特殊保護是我國紅軍時期就有的優良傳統,如1934年4月8日制定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紅軍戰士之妻離婚,須得其夫同意。”抗日戰爭時期頒布的《晉察冀邊區婚姻條例》規定:“抗日軍人之配偶,非於抗日軍人生死不明逾4年後,不得為離婚之請求。”
新中國成立後,中國於1950年頒布的第一部婚姻法對軍人家庭的離婚問題作出專門規定:“現役革命軍人與家庭有通訊關係的,其配偶提出離婚,須得革命軍人的同意。”1980年頒布的婚姻法第26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1997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規定:“國家採取措施保護現役軍人的榮譽、人格尊嚴,對現役軍人的婚姻實行特別保護。”同年頒布的新刑法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從屬關係,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236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可見,保護軍婚是我國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
各方觀點
2001年修改婚姻法時,有一些反對繼續對軍婚給予特殊保護的觀點,主要有:
1.對軍婚給予特殊保護與基本法理相悖。
2.保護軍婚的規定把一部分婦女離婚自由的權利剝奪了,如果現役軍人的配偶沒有離婚自由,勢必使許多人在擇偶時敬而遠之,反而加劇了軍人擇偶難。
3.在和平環境裡,軍人僅是一種職業,不能因為職業不同而讓一方控制另一方的婚姻自由。
4.部隊中男性軍人占大多數,保護軍婚主要是保護男軍人的婚姻,保護軍婚實際上導致了男女地位人為的不平等,違反了男女平等的原則。
5.保護軍婚不符合國際慣例。
6.作為公法的刑法已經規定了對軍婚的特殊保護且量刑幅度較重,婚姻法作為涉及個人感情的私法沒有必要再加強對軍婚的保護。
面對眾說紛壇的局面,立法機關在修改婚姻法時,多數意見認為,對軍婚還是需要有一定的特殊保護的,這是因為:
1.相當多的軍人駐守在邊關、海防及遠離城市的軍營內,長期不能與家人團聚,做出了巨大的貢獻,保護軍婚是國防建設、穩定軍隊的需要,是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穩定的需要。
2.權利與義務總是相對的,軍人由於履行特殊的義務而比普通公民付出的更多,那么軍人就應該比普通公民享有更多的權利。就婚姻而言,軍人由於獻身國防而不能與普通公民一樣充分享有這一權利,那么社會就應該採取相應的措施以彌補軍人應當享有的權利,這也是法律公平原則的體現。
3.經濟地位,社會地位的提高,部隊待遇,服役條件的改善,可以從根本上改變軍人的狀況,也是解決軍人婚姻問題的根本途徑。但就我國目前的經濟發展水平,短期內軍人的待遇尚達不到質的飛躍,因此,國家只能採取其他措施來使軍人的利益得以平衡,法律對軍婚的保護就是可以採取的措施,以法律的手段使軍人的權利義務得以平衡。
4.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近年來影響和制約軍人婚姻家庭的因素增多,同過去相比,我國目前的軍婚保護工作不容樂觀,特別是在一些邊遠艱苦的基層部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