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1.以軍隊或軍人軍屬為一方主體的訴訟案件;
2.以軍隊或軍人軍屬為一方主體的非訴訟法律事務;
3.在案件處理的部分或全部過程中,由軍隊司法行政機關行使司法管轄權力的訴訟案件;
4.在事務處理的部分或全部過程中,由軍隊的專項職能機關行使專項管轄權力的非訴訟法律事務。
歷史沿革
在所有的軍地互涉法律事務中,起步最早的是軍地互涉刑事案件,即軍隊和地方互相涉及的刑事案件。意指案件構成要素(包括但不僅限於犯罪構成要件)同時涉及軍隊和地方兩個範疇,需要軍隊和地方司法行政機關互相協同,分別根據各自不同的司法管轄權力,按照法律法規所特定的司法程式進行偵查、審查起訴和審理的刑事案件。
為了規範辦理軍地互涉案件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總政治部於1982年11月第一次聯合制定了《關於軍隊和地方互涉案件幾個問題的規定》,分九個條款明確了軍地辦案機關的職責許可權和管轄分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總政治部,針對辦理軍地互涉案件偵查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又於1987年12月聯合下發了《關於軍隊和地方互涉案件偵查工作的補充規定》,作出了八條補充。
1988年9月,時任北京軍區保衛部偵查處處長的董吉順同志,積20年的刑事偵查經歷、經驗,撰寫了第一本軍地互涉案件的專著——《軍地互涉刑事案件偵查概論》,從概念、原則、管轄、偵查實踐到偵查保障工作做了比較充分的論述,填補了軍地互涉案件史上的空白。1989年9月,董吉順同志又為《簡明公安詞典》撰寫了軍地互涉刑事案件的名詞解釋。首次為軍地互涉刑事案件確定了概念,即,“軍地互涉刑事案件,主要是指現役軍人(含文職官員及軍內在編職工)在地方、地方人員在部隊作案,或者現役軍人與地方人員相勾結,共同在軍隊或地方作案的案件。大致可以分為三類十一種。由於此類刑事案件與部隊和地方均有關聯,按照刑事訴訟程式和有關管轄規定,應由軍地雙方公安保衛部門,共同負責案件的偵破工作。”
90年代以來,隨著國家和軍隊法治化建設的不斷推進,軍地互涉法律服務的領域已遠遠超出刑事案件的範疇,軍隊建設和多樣化軍事任務中和軍人軍屬工作生活中,遇到的涉法涉訴問題日益增多,涉軍案件、事件、糾紛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軍地互涉法律問題已延伸到軍地關係、軍民關係、軍政關係的各個領域和層面,這類問題的發生與解決,越來越影響著軍民關係的發展,影響著和諧社會的構建。
由此,200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解放軍總政治部聯合頒布《關於認真處理涉軍糾紛和案件切實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的意見》。《意見》分別從意義、工作機制、協調機制、建立軍用法律服務網路、開展軍隊法制宣傳教育等五個方面作出了指示。
為了進一步適應新的形勢和任務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局、總政治部聯合起來,從2006年5月起對軍地互涉刑事案件再次進行反覆研究論證,形成了《辦理軍隊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規定》,該規定於2009年5月1日正式頒布實施。
2010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結合現今新形勢、新情況、新問題的出現,經過充分醞釀、縝密思考,發布了《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涉軍案件審判工作的通知》(法[2010]254號),旨在將涉軍案件的審判工作提到到一個新的高度。
隨著軍地互涉案件領域的不斷拓寬,現在的軍地互涉法律事務已不僅限於刑事民事商事等訴訟類案件,甚至非訴訟領域也有越來越多的涉及。由此,軍地互涉案件的外延也應有新的定位,即:在實體權益或程式管轄等方面涉及軍隊和地方兩個範疇的法律事務。
大體包括如下四類:
1.以軍隊或軍人軍屬為一方主體的訴訟案件;
2.以軍隊或軍人軍屬為一方主體的非訴訟法律事務;
3.在案件處理的部分或全部過程中,由軍隊司法行政機關行使司法管轄權力的訴訟案件;
4.在事務處理的部分或全部過程中,由軍隊的專項職能機關行使專項管轄權力的非訴訟法律事務。
2010年1、2月間,北京市榮德律師事務所主任董剛律師,積十年辦理軍地互涉法律事務的經驗,著《豎起這面旗——軍地互涉案件律師實務》一書。這是繼《軍地互涉刑事案件偵查概論》一書之後,軍地互涉法律事務領域又一旗幟性專著。全書共二十餘萬字,通過一個個鮮活的案例,講述了常見軍地互涉案件的處理實務,對軍隊普法和軍地互涉案件的具體調處有著一定的參考價值。該書經相關部門嚴格審查已於2012年4月底,由法律出版社正式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