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關於印發《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建〔2014〕6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交通運輸廳(局、委)、商務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交通局、商務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為促進交通運輸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批轉財政部、國家計委等部門<交通和車輛稅費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00﹞34號)等有關規定,中央財政設立了車輛購置稅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為加強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我們將車輛購置稅相關轉移支付資金整合為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資金,並制定了《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
2014年11月6日
附屬檔案: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發文附表1:公路災毀損失和搶通情況統計表
發文附表2: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清算表
暫行辦法
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資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交通運輸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批轉財政部、國家計委等部門<交通和車輛稅費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00﹞34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資金(以下簡稱車購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從車輛購置稅收入中安排地方用於交通運輸行業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車購稅資金實行財政專項轉移支付,不得用於平衡公共財政預算。
第四條車購稅資金的項目管理以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為主(其中用於老舊汽車報廢更新的項目管理以商務主管部門為主),資金管理以財政部門為主。
第二章支出範圍和補助標準
第五條車購稅資金的支出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一)交通運輸重點項目;
(二)一般公路建設項目;
(三)普通國省道災毀恢復重建項目;
(四)公路災損搶修保通項目;
(五)農村老舊渡船報廢更新項目;
(六)交通運輸節能減排項目;
(七)公路甩掛運輸試點項目;
(八)內河航道應急搶通項目;
(九)老舊汽車報廢更新項目;
(十)國務院批准用於交通運輸的其他支出。
第六條交通運輸重點項目支出,是指用於納入交通運輸行業規劃範圍的地方交通運輸重點項目的支出,主要包括公路(含橋樑、隧道)建設、公路客貨運樞紐(含物流園區)建設、內河水運建設以及國務院批准的其他支出。
該項支出分配採用項目法,具體各類型項目的投資補助標準按照交通運輸發展規劃執行。
第七條一般公路建設項目支出,是指用於國家重點公路建設項目之外的一般公路建設項目的支出,主要包括支持農村公路(含橋樑)建設、農村公路渡口改造、農村客運站建設和普通公路危橋改造、安保工程、災害防治工程等支出。
該項支出分配採用因素法,切塊下達地方。
第八條普通國省道災毀恢復重建項目支出,是指補助地方因自然災害及次生災害導致普通國道、省道嚴重損毀而實施恢復重建的支出。支出範圍包括:普通國道、省道因暴雨、颱風、強震和雨雪冰凍等自然災害及洪澇、滑坡、土石流等次生災害導致公路路基、路面、橋涵及其他交通設施嚴重受損,以恢復原用功能為主的重建性工程項目。
財政部、交通運輸部根據災損情況,共同商定普通國道、省道災毀恢復重建資金年度支出的規模。資金年度總規模原則上不超過100億元。該項支出分配採用項目法,具體項目補助標準按一般不超過重建項目工程造價的50%控制。
第九條公路災損搶修保通項目支出,是指補助國省幹線公路(不含在建公路和收費公路)及其附屬設施,因颱風、暴雨、暴風雪、洪水、冰雹、內澇、地殼震動、山體滑坡、土石流等自然災害所發生的搶修保通支出。搶修保通工程按應急項目組織實施。
該項支出分配採取項目法,通過事後補助的方式,按每次公路災損災情類別分批次給予補助。一類災情(災情特別嚴重)不超過1000萬元;二類災情(災情嚴重)不超過800萬元;三類災情(災情較重)不超過600萬元;四類災情(災情一般)不超過400萬元。對已使用中央財政其他補助資金的項目,原則上不再安排。
公路災損災情類別,由交通運輸部根據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搶通資金申請報告,結合國家減災委、國家防總、民政部、國家氣象局、中國地震局、交通運輸部路網中心等部門(單位)提供的災情信息綜合研究確定。必要時,交通運輸部可採取抽樣核查等辦法對公路災損情況進行核實。
第十條農村老舊渡船報廢更新項目支出,是指鼓勵船齡達到或超過15年且仍在運營的農村渡口旅客渡運船舶(不包括客滾船和車客渡船)更新給予的獎勵支出。獎勵對象為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完成農村老舊渡船拆解並更新的船舶所有人。
該項支出分配採取據實結算的方式,具體補助標準:東部地區、中部地區、西部地區(西藏除外)分別為新造農村渡船造價的50%、60%、70%,單船獎勵資金原則上不超過15萬元。對西藏自治區給予新造農村渡船全額補助。
第十一條交通運輸節能減排項目支出,是指按國務院規定用於加快推進綠色循環低碳交通運輸發展,推廣套用節能減排產品和技術,提升行業節能減排監管和服務能力,促進實現國家和行業確定的公路水路節能減排目標等發生的支出。
該項支出分配通過“以獎代補”方式,由交通運輸部根據項目性質、節能減排投資額、年節能減排量以及產生的社會效益等綜合測算確定獎勵額度。節能減排量和節能減排投資額應經第三方機構審核。對節能減排量可以量化的項目,獎勵資金原則上與節能減排量掛鈎,根據年節能量按每噸標準煤不超過600元或根據年替代燃料量按被替代燃料每噸標準油不超過2000元給予獎勵;對於節能減排量難以量化的項目,按節能減排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核定獎勵額度,獎勵比例原則上不超過設備購置費或建築安裝費的20%。
第十二條公路甩掛運輸試點項目支出,是指支持甩掛運輸試點的運輸企業和站場經營企業(以下簡稱試點企業)實施方案中甩掛作業站場建設或改造、甩掛運輸車輛更新購置、甩掛運輸管理信息系統建設或改造等支出。
該項支出分配採取項目法,通過“以獎代補”方式,根據項目的不同類別和實際情況,適用定額補助或比例補助。每個項目補助總額原則上不高於1000萬元。
項目總投資額超過1億元(含1億元)的,採用定額補助。其中甩掛作業站場按照500萬元/個的標準進行補助;管理信息系統按照50萬元/套的標準進行補助;牽引車和掛車分別按照4萬元/台和1.5萬元/台的標準進行補助。
項目總投資額小於1億元的,採用比例補助。甩掛作業站場建設或改造、牽引車購置更新、管理信息系統建設或改造按照投資總額的10%給予補助,掛車購置更新按照投資總額的20%給予補助。
第十三條內河航道應急搶通項目支出,是指補助《全國內河航道與港口布局規劃》中的內河高等級航道(不含長江幹線)、國境國際河流航道和其他重要航道,因暴雨、颱風、地震、雨雪冰凍等自然災害所發生的應急搶修保通支出,以及國境國際河流航道因國防、外交或特殊航行需要所發生的應急搶修保通支出。
該項支出分配採取項目法,通過事後補助的方式,按照原則上不超過內河航道應急搶通工作發生的各項合理支出的50%給予補助。
第十四條老舊汽車報廢更新項目支出,是指鼓勵按有關規定提前報廢老舊汽車,或同時要求換購新車給予的補貼支出。
該項支出分配採取先預撥後清算方式,按照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和商務部聯合發布的資金申請指南所公布的補貼標準,每年與各地進行清算,同時會同商務部參考各地汽車保有量、上一年度資金髮放情況等因素,向省級財政部門預撥資金。
第三章資金申請和審核
第十五條交通運輸部會同財政部,按照交通運輸建設規劃及交通運輸事業發展的需求,聯合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以下簡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布置相關項目申報工作,明確申報要求。
第十六條交通運輸重點項目,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項目申報的有關要求組織項目申報工作,在與同級財政部門協商同意後,將符合條件並履行完基本建設審批程式的項目上報交通運輸部,並附同級財政部門同意意見。省級財政部門將意見抄報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建立交通運輸重點項目庫,對地方上報的交通運輸重點項目進行審核,將符合條件的項目納入項目庫,項目庫實行滾動管理。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結合實際情況逐步建立專項資金的省級項目庫,並對項目庫滾動管理,項目庫與同級財政部門及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共享。
第十七條一般公路建設項目,由交通運輸部根據規劃建設任務量、補助標準等因素提出資金安排建議,適當向中西部地區、老少邊窮地區以及農村公路通暢工程、普通公路危橋改造和安保工程傾斜。
第十八條普通國道、省道災毀恢復重建項目,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交通運輸部要求開展項目甄別,規範審批程式,在與同級財政部門協商同意後,上報交通運輸部審核,並附同級財政部門同意意見。省級財政部門將意見抄報財政部。
已納入規劃擬進行改擴建的普通國道、省道項目應結合規劃實施納入國省道改擴建計畫,不得申請災毀恢復重建資金。
第十九條公路災損搶修保通項目,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向交通運輸部提出應急補助資金申請,抄報財政部,申請材料應包括:災害類型、影響時間、範圍、程度;公路交通基礎設施受損情況、公路交通阻斷情況、公路搶修保通情況;公路災損和申請搶通資金額度,以及《公路災損和搶通情況統計表》(格式詳見附表1)。公路災損按現值計算,不計修復時提高標準和便橋、便道費用。
交通運輸部收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搶通資金申請報告後,對公路災損災情類別進行審核,提出搶通資金補助方案建議。
第二十條農村老舊渡船報廢更新項目,按照地方政府和渡船所有人自願的原則申請,由地方政府組織實施。市(含省直管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根據上年度本地區農村老舊渡船更新完成情況,填寫申請表並在政府公開媒體和主要農村渡口將申請表(申請表式樣由交通運輸部制定公布)向社會公示10天無異議後,上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在審核匯總後於當年3月底前向交通運輸部、財政部報送獎勵資金申請檔案和申請表。
第二十一條財政部會同交通運輸部、商務部,印發年度資金申請指南,對車購稅資金用於交通運輸節能減排、公路甩掛運輸試點及老舊汽車報廢更新三項支出相關內容予以明確。具體包括下一年度交通運輸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的支持領域、申請條件、申請與審核程式等;下一批公路甩掛運輸試點支持範圍、申報條件、申報與審核程式等;下一年度全國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車輛範圍、補貼標準和申請程式等。
第二十二條交通運輸節能減排項目,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年度資金申請指南要求,會同財政部門,對申請單位編制的符合條件的項目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後,聯合上報交通運輸部、財政部。
第二十三條公路甩掛運輸試點項目,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年度資金申請指南要求,會同財政部門,對申請單位編制的符合條件的項目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後,報交通運輸部、財政部。
第二十四條內河航道應急搶通項目,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聯合向交通運輸部、財政部提出應急補助資金申請,申請材料應包括:上一年度應急搶通工作總結及資金使用情況;本年度應急搶通工作情況及相應的文字、圖像資料。交通運輸部根據各省申報的材料,整理、匯總全國內河航道應急搶通完成情況,組織專家進行審查,並提出本年度應急補助資金分配方案建議。
第二十五條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項目由商務部會同財政部指導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組織實施。市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設立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聯合服務視窗(以下簡稱聯合服務視窗),受理、審核補貼資金申請。有條件的縣可設立聯合服務視窗。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聯合服務視窗的設定地點、辦公時間、負責人、聯繫方式等信息。
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審核申請車輛是否屬於申領補貼範圍,相關申領手續是否真實、齊全、有效等,核對信息管理系統中回收的報廢車輛有關信息,錄入申請、補貼信息,綜合協調、匯總數據等工作。財政部門負責對商務主管部門審核通過的補貼信息進行核對,對符合要求的車主撥付補貼資金。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商務主管部門於每年3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工作總結和資金清算表(格式見附表2)報送財政部、商務部,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章資金下達
第二十六條交通運輸部根據財政部下達的車購稅資金規模,提出年度各類型項目支出規模建議報財政部審定(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每年安排3億元,當年結餘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
第二十七條交通運輸部按照確定的相關項目資金支出規模,結合交通運輸建設任務及項目前期工作準備或實施情況,提出各類型年度支出安排建議,於每年4月30日前報財政部審核,公路災損搶修保通和內河航道應急搶通根據實際發生情況適時報送安排建議(商務部負責匯總全國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項目資金髮放和清算情況,於每年4月30日前報送財政部並提出當年預撥項目資金建議方案)。
第二十八條財政部對年度支出預算審核後,根據車輛購置稅入庫和支出情況,將車購稅資金用於各類項目支出下達有關省級財政部門,同時抄送交通運輸部(預撥及下達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抄送商務部)。
第二十九條交通運輸重點項目、普通國省道災毀恢復重建項目資金一經下達,各有關單位要嚴格按照下達項目名稱、金額和支出範圍執行。在執行中,如確實需要對具體項目進行調整,應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聯合財政部門向交通運輸部、財政部提出申請,由交通運輸部匯總審核後報財政部審批。
第三十條車購稅資金具體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交通運輸重點項目、一般公路建設項目和普通國省道災毀恢復重建項目支出,如當年未執行完畢,可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資金結餘的具體使用辦法,由省級財政部門商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各級財政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車購稅資金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相關資金績效評價制度,保證車購稅資金得到科學、合理、安全、有效使用。交通運輸部要加強對公路、水路國家重點基本建設項目的績效監督和管理。
各級財政部門、商務主管部門應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加強對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實施、資金髮放、資料存檔、信息統計上報等情況的跟蹤檢查和監督管理,確保資金安全和及時發放。財政部、商務部指導省級財政部門、商務主管部門對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交通運輸重點項目資金的使用部門應當按照預算安排級次和決算管理的相關規定編制專項資金年度決算,納入部門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交通運輸部的要求定期向交通運輸部報送交通運輸專項資金預算執行情況,並按要求編報資金使用情況統計表。
第三十四條一般公路建設項目資金切塊下達省級財政部門後,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結合當地公路交通發展規劃和本級財政資金安排情況,根據規定的範圍和標準,將資金安排到具體項目,並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於每年1月10日前將上年具體項目安排情況報交通運輸部備案。
第三十五條對於農村老舊渡船報廢更新項目支出,具體負責農村老舊渡船更新工作的單位或部門,應當指派專人到現場監督舊船拆解,拍攝照片,並收回全部報廢船舶資料和證件建檔留存。新建渡船應達到各地按原交通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印發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整治實施方案的通知》(交海發﹝2005﹞412號)制定的渡船標準。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組織研究制定適於本地區內河不同水域的農村渡船標準化船型,並推廣套用。
第三十六條財政部門會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車購稅資金的安排和使用情況組織不定期重點抽查(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由財政部門會同商務主管部門組織不定期重點抽查)。
對申報情況不真實的地區和單位,中央財政將相應扣減或收回車購稅資金。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截留、挪用、騙取車購稅資金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交通運輸部負責解釋(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由財政部會同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條《財政部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車輛購置稅用於交通運輸重點項目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11﹞93號)、《財政部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車輛購置稅用於一般公路建設項目交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09﹞230號)、《財政部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車輛購置稅用於普通國省道災毀恢復重建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13﹞55號)、《財政部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公路甩掛運輸試點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12﹞137號)、《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車輛購置稅用於公路災損搶修保通專項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交財發﹝2013﹞142號)、《財政部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農村老舊渡船報廢更新中央專項獎勵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13﹞121號)、《財政部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交通運輸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11﹞374號)、《財政部商務部關於印發<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13﹞183號)同時廢止。
《財政部交通部關於印發<車輛購置稅交通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00﹞994號)與此文不符處,以此文為準。
第四十條除車購稅資金外,中央公共財政預算中如有安排用於交通運輸節能減排項目的參照本辦法辦理。
附表:一.公路災毀損失和搶通情況統計表(略)
二.20年車輛購置稅用於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清算表(略)
補充通知
一、涼山州、怒江州、臨夏州公路建設項目,國家高速公路按項目建安費50%執行,普通國道按項目建安費100%執行,建制村通硬化路按70萬元/公里標準執行。
二、採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PPP)的收費公路項目,通過資本金注入和投資補助安排的車輛購置稅資金以所在地區政府收費(還債)方式建設的項目補助標準為上限。
三、不享受特殊政策的地區,非收費普通國道項目補助標準不超過項目建安費,收費普通國道項目補助標準不超過同地區國家高速公路項目補助標準。
四、將複線改造和電氣化改造等擴能改造類港口集疏運鐵路項目納入車購稅補助範圍,補助標準參照單線鐵路,並按照項目總投資的20%進行上限控制。
五、將國家區域性公路交通應急裝備物資儲備中心應急物資裝備購置和管理信息系統建設納入車購稅補助範圍。其中:西藏按項目核定投資的100%執行,青海、新疆按項目核定投資的70%執行,其他地區按核定投資的50%執行。
六、將國有林場林區道路建設納入車購稅補助範圍。場部通硬化路參照同地區建制村通硬化路標準執行(其中:東部、中部一般地區分別執行25萬元/公里、35萬元/公里標準),國有林區林下經濟節點對外連線公路參照扶貧地區資源路旅遊路產業路標準執行。
七、將抵邊自然村通硬化路建設納入車購稅補助範圍。西藏、南疆四地州(含兵團南疆師團)、其他地區抵邊自然村通硬化路建設,分別執行80萬元/公里、60萬元/公里和40萬元/公里標準。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根據路面形式、投資造價等不同,在年度資金切塊和按平均補助標準完成建設任務不變的情況下,對具體項目中央投資補助標準上下浮動50%。
八、公路災損搶修保通項目,車購稅補助標準按災情類別執行:一類災情(災情特別嚴重)1500萬元,二類災情(災情嚴重)1200萬元,三類災情(災情較重)900萬元,四類災情(災情一般)600萬元。
九、車輛購置稅用於農村公路建設項目資金要嚴格按照整合試點規定分配和使用管理,取消“戴帽”下達、對貧困縣仍按約束性任務考核、要求地方“專款專用”等限制整合的條款,進一步細化支持貧困縣涉農資金整合的要求。
十、加強預算績效管理。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要求,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按規定科學設定績效目標,並對照績效目標做好績效運行監控和評價,強化績效評價結果運用,做好績效信息公開,提高財政資源配置和資金使用效益。
十一、上述標準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成本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完善。